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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法规分类举例

时间:2021-04-19 10:30
本文关于税收法律法规分类举例,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我国税收法律主要分为哪三类

准确的说是四大类1、流转税类包括7个税种:(1)增值税;(2)消费税;(3)营业税;(4)关税;(5)资源税;(6)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 (7)牧业税。

这些税种是在生产、流通或服务领域,按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征收的。 2、所得税类包括3个税种:(1)企业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

这些税种是按照纳税人取得的利润或纯收入征收的。 3、财产税类包括10个税种:(1)房产税;(2)城市房地产税;(3)城镇土地使用税;(4)车船使用税;(5)车船使用牌照税;(6)车辆购置税;(7)契税;(8)耕地占用税;(9)船舶吨税;(10)遗产税(未开征)。

这些税种是对纳税人拥有或使用的财产征收的。 4、行为税类包括8个税种:(1)城市维护建设税;(2)印花税;(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4)土地增值税;(5)屠宰税;(6)筵席税;(7)证券交易税(未开征); (8)燃油税(未开征)。

2.税法的分类有哪些

从法学的角度,税法可以作如下分类: (一)按税法内容分类 按照税法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处罚法和税务行政法。

腾讯众创空间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税免税等,是国家向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和纳税人负担纳税义务的要件,只有具备这些要件时,纳税人才负有纳税义务,国家才能向纳税人征税。

税收实体法直接影响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是税法的核心部分,没有税收实体法,税法体系就不能成立。 税收程序法是税收实体法的对称。

指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和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

税收程序法是指如何具体实施税法的规定,是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即属于税收程序法。

也有将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独立出来,称之为税收争讼法,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等并列的分类方法。 税收处罚法是对税收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税收处罚法由四部分构成:一是刑法中对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犯罪行为的刑事罚则;二是最高司法机关对税收犯罪作出的司法解释和规定;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法律责任”一章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四是有关单行税法和其他法规中有关税收违法处罚的规定。 税务行政法是规定国家税务行政组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其内容一般包括各种不同的税务机关的职责范围、人员编制、经费来源、各级各类税务机关设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等。从一定意义上讲,税务行政法也是税务行政组织法。

多数国家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税务行政法,而是在基本税法中确立税务机关的基本组织原则或规则,然后以法规或规章的形式确立税务机构的组织办法。 (二)按税法效力分类 按照税法效力的不同,可以将简洁分为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税收法律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我国税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税收法规、规章,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法律。

税收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其职权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事实上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我国目前税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即是税收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和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两部分构成,其具体形式主要是“条例”或“暂行条例”。

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高于税收规章。 税收规章是指国家税收管理职能部门、地方政府根据其职权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

在我国,具体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以及地方政府在其权限内制定的有关税收的“办法”、“规则”、“规定”。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

税收规章可以增强税法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是简洁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但其法律效力较低。一般情况下,税收规章不作为税收司法的直接依据,而只具有参考性的效力。

(三)按税法地位分类 按照具体税法在税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税收通则法和税收单行法。 税收通则法,是指对税法中的共同性问题加以规范,对具体税法具有约束力,在税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税法。

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通用条款、税权划分、基本税收权利与义务、征收程序、法律责任、行政协助、税务争讼等方面的内容。较为典型的税收通则法即税法基本法。

税收单行法,是指就某一类纳税人、某一类征税对象或某一类税收问题单独设立的税收法律、法规或规章。税收单行法受税收通则法的约束和指导。

税收单行法是相对于税收通则法而言的,就是说税收通则法以外的税法都属于税收单行法。 (四)按税收管辖权分类 按照税收管辖权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法。

国内税法是指一国在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经由授权或依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其效力范围在地域上和对人以上均以国家税收管辖权所能达到的管辖范围为准。

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法即是指国内税法。 国际税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权权益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政府间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关税互惠公约、“经合范本”、“联合国范本”以及国际税收惯例等。其内容涉及税收管辖权的确定、税收抵免以及无差别待遇、最惠国待遇等。

3.法律的种类有哪些

我们的国家制定了许多法律、特别是近些年,立法速度加快,每年都有不少法律、法规颁布实行。对法律种类的划分,可以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如:

从法律的文字表现形式方面划分,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从法律的适用范围方面划分,可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从法律制定的主体方面划分,可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法律的内容方面划分,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等等。

对于我们打官司的人来说,对法律可以这样来划分:

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子法。子法如与母法的内容相违背,子法则无效。除了母法--宪法之外,我们可以把其余一切法律、法规分为以下四大部门。即:(1)刑事;(2)民事;(3)经济;(4)行政。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据自己所打的官司,侧重学习其中的一个部门法律、法规。(1)刑事方面。它又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等。如:刑法、惩法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决定、通知、补充规定等。另一类是程序法,即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骤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补充规定等。

(2)民事方面。它也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等等,以及有关的补充规定。另一类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条例等,也包括各种有关的补充规定、暂行规定等。

(3)经济方面。实体法主要有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税法、产品质量法等。程序法与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实体法有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有关补充规定等。

4.当前规制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 税的形式特征 税的本质特征 税的社会属性 税的概念与根据 二、税的分类 六种分类 ? 三、税的依据 国家和居民独立财产的存在 (一)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 (二)直接税和间接税 (三)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四)从价税和从量税 (五)普通税和目的税 (六)价内税和价外税 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税法的概念 物质基础; 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国家强制力;调整税收关系;法律规范系统 二、税法的特征 税收关系;确认税权税务;权利义务不对等;实体内容和征管程序相统一 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三、税法的调整对象 性质:复杂的特殊经济关系。

5.税法按其效力分类,可分为哪些

税法按照效力可以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税收基本法是税收领域的根本大法,在整个税收法律体系中居于母法地位,对各实体法和程序法起着统帅作用。同时,由税法的地位和税收法制建设的规律所决定,税法属于公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因此,制定税收基本法是我国税收法制的重大事件,对于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税收普通法是税收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税收普通法不得与税收根本法内容相抵触,效力没有税收基本法效力高。是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比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就属于税收普通法。

6.按法律级次划分,税法分为哪几种

目前,中国有权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税收事项属于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法律方式确立。

税收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有两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程序法有一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等等。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我国现行税法绝大部分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起来,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税收的基本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制定法律的,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比如,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

二是法律实施条例或细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国务院相应制定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三是税收的非基本制度。国务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决定等。

比如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中有关房地产交易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四是对税收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所做的解释。

比如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 五是国务院所属部门发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视同国务院文件。

比如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三、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它们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有关税收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命令、通知、公告、通告、批复、意见、函等文件形式。 具体为,一是根据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

二是对税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补充内容以及如何具体运用做出的解释。三是在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对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具体事项做出规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只有经由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授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

五、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根据中国现行体制,税收立法权,无论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还是地方税,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地方只能根据中央的授权制定税收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比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税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5条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家统一审批减免税项目之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六、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这是指省级或者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其管辖区域内的具体税收规定。通常是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生效。

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往往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上级税务机关的文件要求。 七、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是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涉税事项,依据国际关系准则,签订的协议或条约。

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中"条约法。

7.税法有哪些分类标准

我国税法分类主要有四种分类方法: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3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和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

4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解释】我国税法的分类如下:分类依据具体种类分类说明类别包含内容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税收基本法属税法体系中的母法目前没有统一制定:税收普通法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进行实施的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征管法等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税收实体法确定税种立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收程序法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税收征收管理法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流转税税法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所得税的税法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财产、行为税税法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主要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资源税税法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国内税法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国际税法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双边或多边的国际税收协定、条约、国际惯例等外国税法外国各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8.税收法律制裁包括哪些种类

税收法律制裁的种类包括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 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对纳税主体行政制裁的基本手段是没收违法 所得和行政罚款等;对征税主体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主要是撤销违 法决定、行政赔偿等;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制裁不适用行政 处罚法,而是依《公务员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 级等。

刑事制裁,是指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所确定并 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刑事制裁以刑罚为主要组成部分。

但还包 括一些非刑罚处罚方法。刑罚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 任而实施的惩罚措施,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包括自由刑、生命刑、资格刑和财产刑。

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税收法律法规分类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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