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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0 17:06
本文关于涉水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生活饮用水卫生的基本法律规定有哪些

1.1 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 一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条,其中十条与饮用水关系密切。其内容明确了法定介水传染病的种类,规定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定职责以及失职应负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虽然没有直接对饮用水作相应规定,但是部分条文对饮用水的保护有一定的作用,例如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其中,水环境在本法当中属于被保护的对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水事活动的基本法, 对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加强水资源管理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具体措施等制度,从控制水源污染、保障水质安全的角度体现了我国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

2008年修订后,在立法宗旨上新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规定,并专门增设了“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一章,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 1.3 行政法规 国务院颁布了一批与生活饮用水有关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供水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1.4 地方行政法规我国一些省、直辖市、自治区因地制宜,制定颁布了一批有关生活饮用水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在当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等。

2.中国对本国境内自然淡水湖泊的经营和管理有没有具体法律文件

1、《宪法》第9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水资源是自然资源之一,宪法的这些规定构成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核心和基础。

3、以宪法为基础,国家制定并颁布了水资源保护的基本法《水法》。该法对水资源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4、《水法》第 4 条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9 条规定: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5、《水法》第12 条的规定:我国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因此我国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也是我国重要的水资源保护执法机构。

6、目前,在国家层面的涉水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水法》 、《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 、《渔业法》、《河道管理条例》等。从湖泊的任管理体制、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以及岸线利用 与管理等方面做出相关规定。

7、在省级层面上,我国目前仅有江苏和湖北两省出台了湖泊保护法规。

3.水利法制室职能,例如涉水,水事案件等

一、这是某县水利局职能,供你参考: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县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水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县城乡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县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和论证工作;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乡镇的水事纠纷。

〔五〕拟定全县水利行业和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调节监督和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以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规费、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六〕组织编制全县水利建设规划、水利中期发展计划、水利建设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审查和申报全县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和监督实施全县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

〔七〕主管全县河道、水库、河泊(包括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滩涂等水域及其岸线;负责全县江、河、湖、库的综合治理和开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负责全县水利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安全监管。

〔八〕统一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规划及申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及其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九〕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组织并指导小水电建设规划、审核、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灌排区的行业管理,并组织灌排区的建设和管理。

〔十〕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全县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负责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洪排涝抗旱工作,对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排涝调度。

〔十二〕指导全县水产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协调处理重大渔事纠纷。

〔十三〕负责水利系统的科技、教育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全县水利队伍建设,管理局属单位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灌溉处是水利局的下属单位,以下是某地灌溉处职责,供参考

主要职责:

一)承担气象观测、作物用水观测和最优灌溉制度试验;

二)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的灌溉用水管理;

三)负责全市农田灌溉用水实验;

四)负责全市农业灌溉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合理配水的等业务指导工作;

五)负责全市农业灌溉科研和科技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涉水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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