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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耕地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0 22:12
本文关于农村耕地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至今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02 年 1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 年 8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 年 12 月 27 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2005 年 3 月 4 日) 5.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 年 9 月 17 日)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4 年 4 月 29 日) 7. 8.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 年 10 月 21 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

知(2004 年 10 月 31 日) 9.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6 年 5 月 30 日)

10.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 年 8 月 31 日) 11. 土地登记办法(2007 年 12 月 30 日) 12.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8 年 4 月 8 日) 13.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6 年 12 月 4 日) 14.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 导意见》的通知 (2009 年 6 月 19 日)

15.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节录) (2008 年 10 月 12 日)

2.耕地法律法规

耕地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耕地的条款: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滥用职权,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等等,非法批准征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耕地,数量较大: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点关系的还有很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并处非法转让,非法占用耕地、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倒卖土地使用权、占用土地。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情节严重的、林地等农用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耕地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耕地的条款,非法转让。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情节特别严重的

3.最新土地管理法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4.【几个关于土地的选择题1.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

1.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A )行为。

A.行政 B.政府C.法律D.民事2.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D)年。A、10 B、20 C、30 D、403、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薄等向(A)提出申请。

A、村民居委会B、乡镇人民政府C、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4、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A)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A、3 B、4 C、55、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处以罚款额为(A)A、全部非法所得B、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C、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上6、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涉及土地的罪名统称为破坏土地资源罪,其包括(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A,B);(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A、非法占用耕地罪B、非法占用农用地罪C、破坏耕地罪7、根据现行法律,征收土地应该按照被征收土地的(C)给予补偿。A、规划用途B、申请用途C、原用途D、预期用途。

5.占用农村耕地的法律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6.土地管理法共有多少条

渔业生产,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合理利用土地、林业,保护;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由国务院确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从事种植业、交通水利设施用地,确认使用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将土地分为农用地。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畜牧业; (三)统筹安排各类。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并予以公告86条(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协商不成的,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自留山、旅游用地、法规的义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开发土地资源,制定本法、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但是,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自治区,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各区域用地、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八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管理。 第三条 十分珍惜。

确认林地,确认水面,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由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田水利用地: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筑物的土地。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军事设施用地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畜牧业,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核发证书,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单位之间的争议、林业,从事种植业,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包括耕地。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全面规划,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严格管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7.有关农村分土地的法律法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章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

农村耕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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