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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劳动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1 06:36
本文关于广东劳动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根据劳动法规定,广东省东莞市劳动人员,2018劳动法新规定员工每月

2018年7月起,广东省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2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4元/小时。

加班工资标准:

1.工作日加班工资不能低于14.84元/小时;

2.休息日(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工资不能低于19.78元/小时;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不能低于29.67元/小时。

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东莞市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的内容:

适用于我市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参考资料:东莞信息-东莞市实施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解读

2.广东省劳动法

首先这个题目有问题,广东省没有订立劳动法的权力! 不合理!如果是试用期的话提前3天以口头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是正式员工的话,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哪些规定呢

用人单位有罚款规定将被警告 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不乏罚款的条款,如之前引发广泛讨论的东莞工人不穿拖鞋上班被罚款的事件。

昨日,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下称条例)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警告无效怎么办?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将被罚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欠薪者拒不配合处理最高罚5万 除了对罚款和乱扣工资有规定之外,用人单位欠薪也将被罚。

条例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欠薪,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将“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公告通知后,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欠薪事件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一旦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广东省劳动合同规定是什么

该规定属于政府规章。

不知道是不是你问题的意思? 【内容分类】劳动关系 【分类细目】劳动合同 【颁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5-4-7 【实施日期】 1995-4-7 【发文号】 粤府[1995]22号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 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除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周岁。招用从事爆破性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二)工作任务和工种、岗位;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教育与培训;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保护; (七)劳动报酬; (八)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九)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十)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十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文本,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各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参照统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区劳动合同文本。 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 (一)有固定期限的(临时工合同期不得超过1年); (二)无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项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常年性技术岗位和工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与原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三)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

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

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5.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有哪些

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3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规范工会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进行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三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保障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签等有关集体合同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执行情况; (五)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和职业病危害处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有关职工养老、工伤、失业、医疗、计划生育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执行情况; (八)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执行情况; (九)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关联法规:第四条政府及其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关联法规:第五条县级以上工会、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基层工会应当与所在用人单位建立协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第六条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损害职工合法权益,有权提出意见建议,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处理;用人单位不予接受而形成争议的,工会可以支持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联法规:第七条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应当及时提出改正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研究改正;工会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及时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工会有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工会接到投诉、举报、报告,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关联法规:第九条县级以上工会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可以发出劳动法律监督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并在三十日内将改正情况告知工会。

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前款规定的劳动法律监督书应当经县级以上工会讨论决定并由工会主席签发。

关联法规:第十条基层工会对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关联法规:第十一条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工会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问题的报告后,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

关联法规:第十二条工会可以聘请工会会员担任劳动法律监督员,具体承担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奉公守法、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经培训和考核,取得省总工会颁发的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证。

关联法规: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受委派可以进入所属范围的用人单位履行监督职责,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基层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律监督员对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的违反劳动法律监督员对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向所在用人单位工会和上级工会报告。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 律监督员履行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

律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关联法规:第十四条工会可以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邀请,选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同时担任劳动监察协理员,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关联法规:第十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关联法规: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拒绝工会调查、阻挠工会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律监督职责、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责、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工会应当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关联法规:第十七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6.《劳动合同法》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请问该参照哪个

如果两个法律有冲突,应参照《劳动合同法》,但是还要看《劳合法》里面是否有相应的除外规定。从你的案子来看,两个内容并没有冲突。《劳合法》中的有关规定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措施,里面涉及的赔偿和对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直接针对劳动者。

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是地方行政法规,里面对于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合法》没提前30天通知解雇的违法行为给予了一个行政处罚,就是直接赔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这不是严不严的问题,而是处罚的依据和对象不同。也可以这么理解就是广东劳动部门的行政法规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雇给予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行政处罚,但是钱不给劳动部门,直接给劳动者。 这个处罚一个月工资不能和正常的《劳合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进行抵销,《劳合法》中规定要给的钱,用人单位还要另外支付。索偿的时候要注意,不要吃亏了。

广东劳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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