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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建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1 08:42
本文关于项目代建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解释》第27条第2款规定: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条为规定因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建筑物毁损的共同侵权责任。其中,“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的提法表明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有可能不是建 筑物所有人,那么,他们之间是以什么做纽带联系到一起的呢?是委托代建的法律关系,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为委托人,发包人为代建人,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建关系。

建筑物权利人将拟承建的建筑物通过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委托代建人按照建筑物所有人的要求代为建设建筑物。交房期限、户型、建房费用、违约责任、代建费用等是依靠委托人和代建人依靠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种委托代建法律关系性质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像银行委托房地产公司为其建设营业楼,房地产公司为发包人,施工企业为承包人;银行与房地产公司成立委托代建合同关系。

北京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北京市政府投 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还有许多城市也颁布了类似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工程的进一步规范化起到了推动作用。此类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委托人(市政府主管部门)、项目代建人(施工单位)、项目使用人(实际使用项目的单位)、项目概况、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管理目标和投资控制、代建管理费 等。

对此类合同的性质值得研究和探讨,本人倾向以认定为施工合同性质为宜。目前,立法机关的立法理念是将占建筑市场很大份额的政府工程实行强制的委托代建制度。

委托代建合同与施工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原则上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不宜追加委托人为本案当事人,不宜判令委托人对发包人偿还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 任。委托人也无权以承包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委托人与代建人就委托代建合同发生的纠纷,也不宜追加承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2.代建合同有哪些法律性质问题

代建合同究竟属于“委托合同”还是“承包合同”?一方面,代建单位得到的是“代建管理费”、对代建单位权限的制约条款繁多、节余资金只有“部分”归代建单位,这些似乎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而另一方面,在超出概算的投资,代建单位需“全额”赔偿这点上,代建合同又似乎是“承包合同”。

也许是因为法律性质的不明确,使得代建单位在争取作为民事主体“合法平等”的权利时显得尤为艰难,代建单位享受“委托合同”的权利,却承担“承包合同”的责任,也是导致代建合同部分条款责、权、利不对等的根源所在。代建合同法律性质的不明确,还将导致法律适用的障碍。

3.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解释》第27条第2款规定: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条为规定因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建筑物毁损的共同侵权责任。

其中,“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的提法表明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有可能不是建 筑物所有人,是委托代建的法律关系,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为委托人,发包人为代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建关系。建筑物权利人将拟承建的建筑物通过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委托代建人按照建筑物所有人的要求代为建设建筑物。交房期限、户型、建房费用、违约责任、代建费用等是依靠委托人和代建人依靠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种委托代建法律关系性质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像银行委托房地产公司为其建设营业楼,房地产公司为发包人,施工企业为承包人;银行与房地产公司成立委托代建合同关系。

北京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北京市政府投 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还有许多城市也颁布了类似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工程的进一步规范化起到了推动作用。此类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委托人(市政府主管部门)、项目代建人(施工单位)、项目使用人(实际使用项目的单位)、项目概况、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管理目标和投资控制、代建管理费 等。

目前,立法机关的立法理念是将占建筑市场很大份额的政府工程实行强制的委托代建制度。委托代建合同与施工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原则上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不宜追加委托人为本案当事人,不宜判令委托人对发包人偿还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 任。委托人也无权以承包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委托人与代建人就委托代建合同发生的纠纷,也不宜追加承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4.什么是建设项目代建制

建设项目代建制

代建制是一种由项目出资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代建人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并按照建设项目工期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人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将工程项日由建设单位委托专门机构管理,不仅负责组织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的选型,还直接承担工程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由过去工程自管型的小生产管理方式向项目专业化转变,项目的工程技术及管理手段也趋于现代,化。代建代管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的有力措施。

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需要哪些法律法规

1、需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部门规章: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6.请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代建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咨询的服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作为委托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在项目建成后实施运营管理。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职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代建单位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综合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且从事过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建设工程,有同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绩; (二)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同类或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上一年度中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工程业绩等达不到已有资质规定标准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代建单位,应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完成的项目管理业绩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章 代建的委托 第七条 业主单位可以通过依法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代建单位,应当从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代建单位中,依法通过招标选择。

第八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与业主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四章 项目代建的实施 第九条 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工程项目采用代建方式实施的,业主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并在签定合同15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项目代建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或分项委托,具体内容由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在合同委托范围内,代建单位独立开展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项目代建的主体不得再委托。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可以要求代建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或工程保险,其具体金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费和支付方式由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双方通过协商自行约定。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费用标准和拨付方式应当执行财政部和我市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可以由业主单位直接向工程建设相关用款单位支付,或委托代建单位代为支付。 政府投资项目应采用财政集中支付方式向承包单位或用款单位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建设完工后,应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验收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双方结清代建费用。

实行分项委托的,代建单位应当自该分项业务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合同约定与业主单位结清代建费用,办理移交手续。 项目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应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项目筹划、建设等各环节的档案。在向业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七条 对于项目代建过程中出现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实行分项代建的项目,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对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和明确,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可以中止合同,并依法要求赔偿。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实施履约担保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未实行履约担保或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从项目代建管理费中相应扣除;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 对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

项目代建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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