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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3 10:30
本文关于高空作业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高空作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1、为了便于操作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有效地防止人与物从高处坠落的事故,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范围以内的各种形式的洞口与临边性质的作业、悬空与攀登作业、操作平台与立体交叉作业,以及在结构主体以外的场地上和通道旁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作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作为高处作业对待,并加以防护。

2、脚手架、井架、龙门架、施工用电梯和各种吊装机械设备在施工中使用时所形成的高处作业,其安全问题,都是各工程或设备的安全技术部门各自作出规定加以处理。 3、对操作人员而言,当人员坠落时,地面可能高低不平。

上述标准所称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通过最低的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而所谓最低的坠落着落点,则是指当在该作业位置上坠落时,有可能坠落到的最低之处。

这可以看作是最大的坠落高度。因此,高处作业高度的衡量,以从各作业位置到相应的坠落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的最大值为准。

2.高空作业的法律规定年龄是多少

从事高空作业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年龄不宜超过55周岁,女性职工不宜超过45周岁。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该退休: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扩展资料:

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凡身体患病(如高血压、心脏病、低血糖、精神病、深度近视、畏高症)人员,严禁从事高处作业。

2、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3、高处高空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作业点的脚手架、栏杆、平台、梯子是否良好。

4、高处高空作业,上下行动要谨慎,不得沿绳或立杆及脚手架的栏杆攀上爬下。

5、严禁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凡因工序原因必须上下交叉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防范措施,设安全隔离层,否则不准作业。

6、高处作业人员严禁向下抛扔或丢落工具或物件。作业点以下的危险地面,要划出禁区,挂“禁止通行”警告牌。

7、高处高空作业应佩戴工具袋,小型金属材料应装在专用袋内,不得上下投扔材料和工具,因工作需要时,应用绳系牢后吊运,但垂直下方不能站人。

8、登高作业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要平稳,并设防滑装置,坡度60~70°为宜。

9、在高处高空作业,需要使用动力设备时,必须两人参加,其中一人看闸,操作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以防触电,如发生问题,立即切断电源。

10、高处高空作业人员,要注意空中距高压线的距离必须在两米以上。

11、任何人不准骑在或坐在脚手架栏杆上休息,也不得在栏杆处的板头上工作和依靠栏杆起吊重物。

12、高处高空作业与地面保持联系,并有专人负责,听从指挥。

13、高处高空作业下方2米内不准站人,有六级以上的大风、大雨、雷电等情况严禁登杆作业。

3.高空作业法规

高空作业安全协议书/高空作业安全措施/高空作业规范/高空作业特种作业证

1、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劳动法规,条例和规定。

2、所有登高作业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

3、为登高操作人员办理和购买相应的劳保和保险,以及防护用品。

4、登高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勘察现场,并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按照客户提供的工作要求及有关技术资料,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及高空作业规范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配备专职安全员,认真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思想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和法规,安全员还应对下吊作业员的安全检查和督促工作,对现场的安全严格把关,确保万无一失。

6、在施工前应对客户进行安全交流,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必须征得客户认可,在施工中接受监督,牢固竖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7、下吊作业时,清洗人员一定要带副绳子,自锁器挂在副绳上,绳索与铝板的接触点,一定要用布包扎好。

8、每次下吊都要认真仔细检查下吊作业工具。

9、对不利于登高作业的自然因素和非自然因素及工作人员身体不适者,恐高症者,禁止登高作业。

10、清洗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客户安全保卫制度(如出入制度,消防制度、安全规程等),若有违反,按甲方规定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高空作业人员有哪些规定和合法权益

《劳动法》

第五十四条 【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护及健康保护】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特种作业资格】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过程安全防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扩展资料

劳动者的权利:

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

2、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

3、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报酬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4、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保证劳动者在劳动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

5、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6、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疾病和年老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

7、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

8、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

9、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5.高空作业规章制度

1 、目的 为确保工厂建设维修等工作所涉及到高处作业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建设维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高处作业 凡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 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4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4.1 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4.1.1 作业高度在2m至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4.1.2 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 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4.1.4 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 高处作业的分类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4.2.1 特殊高处作业 a.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b.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c.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2.2 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5 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 各企业应严格控制以下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5.1 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及以上;5.2 在温度25℃以上作业时间长达4小时;5.3 气温低于10℃的室外环境;5.4 施工现场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5.5 自然光线不足,能见度差;5.6 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5.7 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5.8 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5.9 人员单次搬运物件超过15KG。6 高处作业基本要求6.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高处作业的资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6.2 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对患有职业禁忌症(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恐高症等)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精神不振、心绪慌恐不安、心情过分激动等人员,暂时不宜进行高处作业。6.3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进行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和设备。

6.4 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安全监护人应坚守岗位。6.5 高处作业前,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交底。

6.6 作业人员应了解作业内容,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遵守操作规程。7 高处作业管理要求7.1 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登高作业中需要的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应事先计划,纳入生产准备。

企业技术部门负责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和验收。7.2 对生产组织人员的安全要求7.2.1 做好高处作业施工前的准备工作,遇恶劣性天气(强风、暴雨、大雪)或作业场所及附近有危险因素(高压电线;有毒有害气体泄放;有高温蒸、烟气喷发的;施工现场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时,禁止安排施工。

7.2.2 明确施工内容和作业顺序,落实施工所需的安全设施(脚手架、照明等),满足施工安全要求。7.2.3 凡施工中有上、下混合作业时,应事先协调联系,在作业期间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范围,加强相互联系,做好协调工作。

7.2.4 作业过程中应监督高处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7.2.5 作业结束后应督促作业人员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生产工作,并对施工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安全栏杆、盖板、安全网及脚手架。

8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及要求8.1 必须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定中“三个必有”、“六个不准”、“十不登高”的基本安全管理规定。8.1.1 “三个必有”:①有洞必有盖;②有边必有栏;③洞边无盖无栏必有网。

8.1.2 “六个不准”:①不准往下乱抛物件;②不准背向下扶梯;③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④不准嬉闹、睡觉;⑤不准身体靠在临时扶手或栏杆;⑥不准在安全带未挂牢时作业。8.1.3 “十不登高”:①患有禁忌症不登高;②未经认可或审批的不登高;③没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的不登高;④脚手板、跳板、梯子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登高;⑤攀爬脚手架或设备不登高;⑥穿易滑鞋、携带笨重物件不登高;⑦石棉瓦上无垫脚板不登高;⑧高压线旁无隔离措施不登高;⑨酒后不登高;⑩照明不足不登高。

8.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工具、设备不得使用。8.3 当接到管理、监督人员发出暂停作业指令时,作业人员应绝对服从。

8.4 无照明设施或光线阴暗的情况下,禁止高处作业。露天六级以上强风、大雨等恶劣天气,禁止露天悬空登高作业。

8.5 凡进入高处作业场所,一律要戴好安全帽。在2米以上(含2米)的高处作业,在作业前必须系好安全带。

水面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和/或救生衣,必要时应架设安全网。8.6 禁止上下垂直立体交叉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人员上下行走必须按规定的路线上下。

8.6.1 使用梯子时,梯子上端应突出600mm以上,并缚扎牢固,下端须采取防滑措施。8.6.2 上下梯子时,应扣好安全带、面向爬梯,做到“三。

6.高空作业强制性规范要求谁有

1、遵守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帽和安全带佩戴良好。 3、使用梯子高度超过两米,必须有人辅助。

4、作业面上下方均不得存在垂直同时作业。 5、高空作业所需工具、物品必须有专用工具传递,不得抛掷。

6、高空作业下方为禁戒区域,人员进入必须佩戴安全帽。BUOMU提示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1、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精神病、美尼尔氏综合症、严重贫血、关节炎、恐高症、视力障碍等不宜登高人员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2、没有《高空作业审批表》,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3、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4、安全措施不到位,无安全器械。

5、登高用具不合要求。 6、高空作业环境恶劣、无防护措施和设施。

7.高空作业的安全规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安[2001]86号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各有关单位、省部属企事业单位:为加强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高处悬挂作业施工安全,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月十六日附:《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高处悬挂作业施工安全,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以悬挂作业方式从事建筑物外墙和广告牌的清洗、装饰等作业的企业以及租赁悬挂设备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沿立面用绳索通过悬挂设备,在专门搭载作业人员及其所用工具的装置上进行的作业。第二章 安全保障第四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以下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三)施工工艺方案;(四)悬挂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五)悬挂设备安装及调试技术规程;(六)悬挂设备安全检查制度;(七)悬挂设备维护、保养及检修制度;(八)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穿戴制度;(九)作业人员、设备安装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悬挂作业企业必须做好上述制度执行情况的记录存档工作。第五条 高处悬挂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JG5027-92《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设计制造,并对所设计制造的设备安全性能负责。

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制造高处悬挂设备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资质,产品经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及安全性能鉴定。

设备的安全性能测试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第六条 悬挂作业设备及电器、机械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安全绳和安全带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

悬挂设备应逐台建立产品及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档案。第七条 高处悬挂作业所使用工具、器材、电缆、水管等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高处悬挂作业人员必须能正确熟练地使用保险带和安全绳。安全绳上端固定应牢固可靠,使用时安全绳应基本保持垂直于地,作业人员身后余绳不得超过1米。

无特殊安全措施,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第八条 高处悬挂作业现场区域应保证四周环境的安全,其作业下方应设置警戒线,并有人看守,在醒目处应设置禁止入内的标志牌。

第九条 高处悬挂作业不得在大雾、暴雨、大雪、大风(风速10.8m/s,相当于阵风6级)等恶劣气候及夜间无照明时作业。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下同时作业。

在距离高压线10米区域内无特殊安全防护措施时禁止作业。第十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悬挂作业。

高处悬挂作业人员在身体不适应或安全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进行高处悬挂作业。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必须对悬挂作业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分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由班组在上班前进行,定期检查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定期检查记录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案。其中钢丝绳每次施工前应检查一次,一个月至少应润滑一次;座式登高板和安全绳每次施工前应检查一次。

新安装、大修后及闲置一年以上的吊篮装置,启动前必须由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机构按《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进行安全性能检查。第十二条 受建筑物结构限制,不能使用悬挂设备时,必须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企业责任人签字后,可以使用经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座式登高板或悬挂装置作业。

第十三条 悬挂设备的租赁企业应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并出具设备安全许可证和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同时签订租赁合同,对所租赁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第三章 企业安全资格第十四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悬挂设备租赁企业、悬挂作业设备安装以及检修单位,必须取得省辖市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证》(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方可从事高处悬挂作业及悬挂设备的租赁、安装和检修。

第十五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安全资格分为三个等级:三级施工企业可承接7层以下楼房或25米以下建筑悬挂作业的施工项目;二级施工企业可承接14层以下楼房或50米以下建筑物悬挂作业的施工项目;一级施工企业可承接所有高处悬挂作业的施工项目。《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等级基本条件》见附件二。

第四章 企业安全资格认可与管理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悬挂设备的租赁企业、安装以及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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