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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3 16:12
本文关于现金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现金管理条例

现金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09-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 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 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和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 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五天,但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 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 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 限额。

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 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 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

帐目应当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帐方式支付。

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 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

因 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

凡加盖 “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 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 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有关现金管理分工的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现金管理工作 所需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

2.6、现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现金的管理应遵守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内容包括:

一、规定现金使用范围;

二、规定了库存现金限额及送存银行的期限;

三、规定不准坐支现金。即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不通过银行直接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四、不准携带大量现金外出采购;

五、现金管理上应严格遵守“管账不管线,管钱不管账,钱账分开管理”的原则,配备专职出纳员。同时规定库存现金不得“白条顶库”,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不准套取现金,不准将公款私存等。

3.单位内部现金管理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单位内部现金管理制度一般包括:钱账分管制度、现金开支审批制度、日清月结制度、现金清查制度、现金保管制度、保险柜的配备使用制度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1.钱账分管制 钱账分管即是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一方面非出纳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另一方面,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但是,也不是说出纳员不能管理任何账。出纳员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的同时,兼登记现金日记账和编制现金日报表,由会计员登记现金总账。

也有的单位由出纳员登记现金总账和日记账,出纳人员编制现金日报表。 2.现金开支审批制 现金开支审批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现金开支范围 各单位应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现金开支范围。

如,职工工资、个人劳动报酬,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差旅费,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2)制定各种报销凭证,规定报销手续和办法 一般单位是由单位领导在报销凭证上签章,交会计人员登录作会计分录,最后交由出纳人员付款。

(3)确定各种现金支出的审批权限 各单位规定不尽相同。出纳员应根据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并签章的付款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付款业务。

没有经过审批并签章,或者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员不予付款。 3.日清月结制度 出纳员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员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重点数核对相符。

它包括以下几点: (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看看单证是否相符也就是说各种收付款凭证所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原始凭证反映的内容是否一致;同时还要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 (2)登记和清理日记账 将当日发生的所有现金收付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在此基础上,看看账证是否相符,即现金日记账所登记的内容、金额与收、付款凭证的内容、金额是否一致。

清理完毕后,结出现金日记账的当日库存现金账面余额。 (3)现金盘点 出纳员应按券别(如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分别清点其数量,然后加总,即可得出当日现金的实存数。

将盘存得出的实存数和账面余额进行核对,看两者是否相符。如发现有长款或短款,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

所谓长款,指现金实存数大于账存数;所谓短款,是指实存数小于账面余额。如果经查明长款属于记账错误、丢失单据等,应及时更正错账或补办手续,如属少付他人则应查明退还原主,如果确实无法退还,应经过一定审批手续可以作为单位的收益;属于短款如查明属于记账错误应及时更正错账;如果属于出纳员工作疏忽或业务水平问题,一般应按规定的由过失人赔偿。

(4)按规定实际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库存现金限额如实际库存现金超过库存限额,则出纳员应将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如果实际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则应及时补提现金。 4.现金清查制度 由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放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上。

一般来说,现金清查多采用突击盘点方法,不预先通知出纳员,以防预先做手脚,盘点时间最好在一天业务没有开始之前或一天业务结束后,由出纳员将截止清查时现金收付账项全部登记入账,并结出账面余额。这样可以避免干扰正常的业务。

清查时出纳员应始终在场,并给予积极的配合。清查结束后,应由清查人填制“现金清查盘点报告表”,填列账存、实存以及溢余或短缺金额,并说明原因,上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进行处理。

5.现金保管制度 现金保管制度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送存银行。 (2)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小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员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3)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4)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以防止有关人员利用公款私存取得利息收入,也防止单位利用公款私存形成账外小金库。

银行一旦发现公款私存,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冻结单位现金支付。 (5)库存现金,包括纸币和铸币,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纸币一定要打开铺平存放、并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以每一百张为一把,每十把一捆扎好。凡是成把、成捆的纸币即为整数(即大数),均应放在保险柜内保管,随用随取;凡不成把的纸币视为零数(或小数),也要按照票面金额,每十张为一扎,分别用曲别针别好,放在传票箱内或抽屉内,一定要存放整齐,秩序井然。

铸币也是按照币面金额,以每一百枚为一卷,每十枚为一捆,同样将成捆、成卷的铸币放在保险柜内保管,随用随取;不成卷的铸币,应按照不同。

4.对于企业来说多少钱的费用可以支付现金,有什么法律条文规定

可以参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5.现金出纳有什么规章制度

出纳员职责范围

一、熟悉有关财经政策,法令,会计制度和费用开支标准。

二、管好现金收支,准确的管好现金、支票及各类存款,妥善保管好收支的原始凭证。

三、负责编制记帐凭证。

四、执行货币管理制度,掌握好库存限额,处理好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及时、准确地对好银行存款帐。

五、编制全场职工工资表,奖金表的发放工作,并从工资中扣回职工应负部分款项。

六、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清理应付款项。

七、应及时报送月度现金库存及银行存款情况。

6.法律规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多少

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其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余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由于没有在银行开户,但需要保留现金,也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其限额可包括在其上级单位库存限额内;商业企业的零售门市部需要保留找零备用金,其限额可根据业务经营需要核定,但不包括在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扩展资料:

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参考资料: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百度百科

现金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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