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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5 07:12
本文关于新闻出版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5日讯:

1.新闻出版业的政策法规主要有哪些

我国新闻出版业的政策法规主要有:《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

2.新闻出版法有哪19部

下面就是新闻出版总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 (2006-01-08)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03-21)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03-2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6-01-1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006-01-11)出版管理条例 (2006-01-11)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6-01-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6-01-11)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2005-12-26)部门规章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2011-04-20)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11-03-30)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2011-03-30)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1-03-17)国家版权局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1-03-17)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2010-12-31)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2010-12-31)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10-12-31)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2010-12-16)《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2009-09-11)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2009-09-11)《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2009-09-11)《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2009-08-31)复制管理办法 (2009-07-07)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09-05-22)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9-05-22)国家版权局废止第三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9-05-22)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 (2009-04-28)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9-04-28)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9-04-28)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2008-04-29)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2008-04-29)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2008-04-29)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2008-04-29)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 (2008-04-29)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2008-04-29)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08-04-29)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2008-04-29)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2008-04-29)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2008-04-29)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2008-04-29)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2008-04-29)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08-04-29)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2008-04-29)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2008-04-29)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2008-04-29)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 (2008-04-29)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2008-04-29)国家版权局废止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8-04-29)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8-04-29)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08-04-29)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2008-04-29)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2008-04-28)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8-04-28)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2008-04-28)的一批有关著作权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8-04-29 )。

3.新闻出版法有哪19部

下面就是新闻出版总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 (2006-01-08)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03-21)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03-2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6-01-1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006-01-11)出版管理条例 (2006-01-11)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6-01-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6-01-11)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2005-12-26)部门规章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2011-04-20)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11-03-30)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2011-03-30)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1-03-17)国家版权局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1-03-17)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2010-12-31)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2010-12-31)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10-12-31)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2010-12-16)《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2009-09-11)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2009-09-11)《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2009-09-11)《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2009-08-31)复制管理办法 (2009-07-07)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09-05-22)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9-05-22)国家版权局废止第三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9-05-22)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 (2009-04-28)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9-04-28)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9-04-28)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2008-04-29)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2008-04-29)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2008-04-29)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2008-04-29)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 (2008-04-29)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2008-04-29)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08-04-29)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2008-04-29)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2008-04-29)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2008-04-29)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2008-04-29)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2008-04-29)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08-04-29)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2008-04-29)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2008-04-29)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2008-04-29)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 (2008-04-29)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2008-04-29)国家版权局废止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8-04-29)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8-04-29)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08-04-29)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2008-04-29)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2008-04-28)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8-04-28)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2008-04-28)的一批有关著作权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8-04-29 )

4.新闻法律法规有哪些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些是核心的,《宪法》《刑法》里面也有相关规定,还有其他的例如《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等,可以到中国法律法规库里面找一下。

具体的新闻法律目前还没有。对于新闻工作者主要以新闻出版署指定的规章为主。如《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等。

5.非法出版物的处罚规定

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6.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共有多少行政法律法规

新闻出版:印刷管理条例(2001.8.2)、出版管理条例(2013.7.18)、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1981.10.12)、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1950.1.1)等;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2.25)、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13.12.7)、地方志工作条例(2011.1.8)、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1.29)、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3.7.1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1.1.8)等;版权:著作权法(2010.2.6)、专利法(2008.12.27)、商标法(2013.8.30)、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1.30)、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12.7)、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9.25)、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1.9)、专利代理条例(1991.3.4)、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8.3)等。

根据立法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行政法规(条例、办法、规定)由国务院制定。

7.急

法律不可能涵盖或者规定任何概念 法律上也有学理解释和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就是通常说的语文中的名词解释 报纸:是以刊载新闻和时事评论为主的定期向公众发行的印刷出版物。

是大众传播的重要载体,具有反映和引导社会舆论的功能。 刊物:定期或不定期的出版物,一般名称固定,按顺序编号,装订成册 宣传品:为了进行宣传而印刷的物品 新闻出版署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12月25日新闻出版署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报纸的审批 第三章 报纸的登记 第四章 报纸的出版 第五章 报纸的变更 第六章 报纸的经营 第七章 处 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报纸事业的繁荣与健康发展,加强报纸的行政管理,使报纸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 对现有以非新闻性内容为主或出版周期超过一周的、以报纸形式出版的散页连续出版物的管理,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CN**一****)的报纸、即为“正式报纸” 。正式报纸的发行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

公开发行的,可以在全国或以某个地域为主的范围内公开征订、陈列、销售;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后可向国外征订、陈列、销售。内部发行的,只能在国内指定范围内征订、陈列、销售,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

第四条 正式报纸的合订本(含缩印本)、应视为报纸本身的自然延伸。 第五条 出版正式报纸的报社,可在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新闻业务及其他有益于社会和人民的活动。

第六条 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用于本系统本单位内指导工作、交流经验的报纸(不含文件性材料和简报),称为“非正式报纸”。“非正式报纸”属非卖品,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征订、发行、陈列或销售,不得刊登广告和刊出定价,出版非正式报纸的报社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七条 我国的报纸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针,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方针和政策;传播信息和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娱乐;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八条 任何报纸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 (三)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四)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五)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六)破坏社会安定和煽动动乱的; (七)宣扬凶杀、淫秽、色情、封建迷信或伪科学,教唆犯罪和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 (八)诽谤或侮辱他人的; (九)法律禁止刊登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报社因新闻业务需要,接有关规定,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记者站。记者站是报社根据新闻采访需要常驻编辑部以外地区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记者站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记者站应接受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报社不得设立社外编辑部或类似机构。 出版非正式报纸的报社,不得设立记者站或其他类似机构。

返 回 第二章 报纸的审批 第十条 创办正式报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并与主办单位、主管部门的工作业务一致的专业分工范围和编辑方针; (三)有确定的、能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中央应为部级以上(含副部级)单位;在省为厅(局)级以上(含副厅级)单位;在地(市)、县(市)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 (四)有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专业要求、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总编辑和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记者组成的编辑部; (五)有与所办报纸规模相适应的创办资金、办公场所、出版与印刷条件和维持正常出版所需的正当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中央单位(即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直属单位)创办正式报纸,由报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解放军系统创办报纸,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地方单位创办正式报纸,由报纸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暂未建立的,可直接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并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办报纸,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和一个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创办正式报纸,须符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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