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金融法务 > 正文

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报告

时间:2021-04-16 22:30
本文关于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报告,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6日讯:

1.环保执行情况

应赋予环保部门强制执行权力(主流评论)

■魏文彪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4月1日生效,将限期治理决定权由人民政府转而赋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据4月2日《新京报》报道)

以前的防治污染立法将限期治理决定权赋予政府,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却不拥有这项权力。其弊端显而易见。

首先是限期治理决定权在政府手中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因为即便有企业出现污染环境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也往往出于利益考虑而拒绝下达限期治理决定,以避免给地方财政造成损失。尤其是在以GDP为主的政绩考核体系中,政府更不可能将环境保护摆在先于经济增长考虑的地位。这样一来,原本具有强制权力性质的限期治理决定权就难以发挥应有的利剑作用,在有的地方形同虚设,以致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甚至一些违背自然规律的环保闹剧也在纵容之下得以上演。

而对环境执法部门来说,尽管有保护环境、处罚违法企业的冲动,但苦于缺乏像限期治理决定权这样的强制执行权力,只能向政府提出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建议,导致在环境保护上难有大的作为。就企业而言,它们根本就不在乎额度规定得过低的罚款,而只害怕被强制性限期整顿与停产。拥有强制执行权力的政府不愿意作为,而专职环境执法部门又缺乏强制执行权力,不少“努力”制造污染的企业就在这夹缝中得以逃脱制裁,而环境治理要想有所收效,也就几无可能。

这一“限期治理决定权错位”所折射出的正是当前环保部门的执法窘境,即其所肩负重任与其缺乏强制执行权力形成了强烈反差。除“限期治理决定权”外,当前环境执法还缺乏对污染设施和装备的没收权;如果企业拒缴罚款,环保部门也不拥有在企业账户上直接划拨罚款的强制划拨权。此外,当前环境执法只能对“单位”作出处罚,而不能将被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与相关领导纳入处罚对象。但现实的要求是,我们只有将这样一些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力赋予环境保护部门,才能有力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对违法企业施加强大压力。

也正因为没有赋予环境执法单位以强制执行权力,《环境保护法》一直被视为是“软法”,而通过修改为其“补钙”的呼吁也一直没有停过。尽管最终修改目标是将《环境保护法》提升为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实施,但当务之急是先在一些具体环保单行法中为环保部门增加强制执行的权力,即像此次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赋予环保部门限期治理决定权一样。在单行法中的赋权多起来,就可以较快地填补环保部门的强制执行权力真空。

环境状况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也是能否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环境保护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否则势必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最终建成。而在这当中,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环境执法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力必不可少。只有构建起强而有力的环境执法机构,才能担当确保祖国河清海晏的重任。当然,通过制度设计改革,确保环境执法部门在人、财、物上的相对独立,为环保部门严格执法扫清权力羁绊也至为重要。这些都应在立法机构及有关行政决策机构的考量当中。

《江南时报》 (2005年04月03日 第一版)

2.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建设工程的实施情况

关于发布《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2010-2-8) 阅184次 · 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0-2-1) 阅742次 ·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2010-1-28) 阅1290次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2010-1-19) 阅4096次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2010-1-19) 阅1828次 · 关于发布《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2010-1-11) 阅940次 · 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等——(2009-11-26) 阅1648次 · 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2009-10-13) 阅1043次 ·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2009-9-18) 阅1352次 · 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2009-9-2) 阅1132次 ·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认真开展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2009-7-22) 阅1268次 ·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环境保护部——(2009-7-22) 阅1930次 · 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09-7-8) 阅1305次 ·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2009-7-8) 阅3668次 · 环境保护部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部——(2009-7-8) 阅1027次 ·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2009-7-2) 阅1196次 · 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2009-7-1) 阅1280次 ·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2009-6-16) 阅2028次 ·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机关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人事工作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2009-6-15) 阅2042次 ·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2009-6-15) 阅2111次 · 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擅自从事一般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2009-6-4) 阅1524次 ·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与示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2009-5-25) 阅893次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09-5-22) 阅1193次 · 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09-5-18) 阅1067次 · 关于加强放射性药品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2009-4-23) 阅911次 · 关于印发《2009-2010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2009-3-23) 阅888次 · 关于发布《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2009-3-20) 阅1048次 · 关于印发《2009年第一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的函 /环境保护部——(2009-3-20) 阅880次 · 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08年度报告 /环境保护部——(2009-3-20) 阅858次 · 环境信息网络管理维护规范 /环境保护部——(2009-3-20) 阅975次 · 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 /环境保护部——(2009-3-20) 阅927次 ·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2009-3-14) 阅1033次 · 关于发布《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2009-3-14) 阅997次 · 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 /环境保护部——(2009-3-14) 阅818次 · 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2009-3-11) 阅897次 · 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环境保护部——(2009-3-11) 阅1120次 ·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规划财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2009-3-4) 阅1041次 · 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关于对生皮加工贸易政策进行调整的联合公告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海关总署 ——(2009-3-2) 阅1079次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2-27) 阅1076次 · 关于延长《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环境保护部 卫生部——(2009-2-27) 阅921次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环境保护部 科学技术部——(2009-2-18) 阅1705次。

3.环保执行情况

应赋予环保部门强制执行权力(主流评论) ■魏文彪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4月1日生效,将限期治理决定权由人民政府转而赋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据4月2日《新京报》报道) 以前的防治污染立法将限期治理决定权赋予政府,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却不拥有这项权力。其弊端显而易见。

首先是限期治理决定权在政府手中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因为即便有企业出现污染环境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也往往出于利益考虑而拒绝下达限期治理决定,以避免给地方财政造成损失。

尤其是在以GDP为主的政绩考核体系中,政府更不可能将环境保护摆在先于经济增长考虑的地位。这样一来,原本具有强制权力性质的限期治理决定权就难以发挥应有的利剑作用,在有的地方形同虚设,以致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甚至一些违背自然规律的环保闹剧也在纵容之下得以上演。

而对环境执法部门来说,尽管有保护环境、处罚违法企业的冲动,但苦于缺乏像限期治理决定权这样的强制执行权力,只能向政府提出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建议,导致在环境保护上难有大的作为。就企业而言,它们根本就不在乎额度规定得过低的罚款,而只害怕被强制性限期整顿与停产。

拥有强制执行权力的政府不愿意作为,而专职环境执法部门又缺乏强制执行权力,不少“努力”制造污染的企业就在这夹缝中得以逃脱制裁,而环境治理要想有所收效,也就几无可能。 这一“限期治理决定权错位”所折射出的正是当前环保部门的执法窘境,即其所肩负重任与其缺乏强制执行权力形成了强烈反差。

除“限期治理决定权”外,当前环境执法还缺乏对污染设施和装备的没收权;如果企业拒缴罚款,环保部门也不拥有在企业账户上直接划拨罚款的强制划拨权。此外,当前环境执法只能对“单位”作出处罚,而不能将被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与相关领导纳入处罚对象。

但现实的要求是,我们只有将这样一些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力赋予环境保护部门,才能有力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对违法企业施加强大压力。 也正因为没有赋予环境执法单位以强制执行权力,《环境保护法》一直被视为是“软法”,而通过修改为其“补钙”的呼吁也一直没有停过。

尽管最终修改目标是将《环境保护法》提升为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实施,但当务之急是先在一些具体环保单行法中为环保部门增加强制执行的权力,即像此次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赋予环保部门限期治理决定权一样。在单行法中的赋权多起来,就可以较快地填补环保部门的强制执行权力真空。

环境状况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也是能否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环境保护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否则势必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最终建成。

而在这当中,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环境执法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力必不可少。只有构建起强而有力的环境执法机构,才能担当确保祖国河清海晏的重任。

当然,通过制度设计改革,确保环境执法部门在人、财、物上的相对独立,为环保部门严格执法扫清权力羁绊也至为重要。这些都应在立法机构及有关行政决策机构的考量当中。

《江南时报》 (2005年04月03日 第一版)。

4.建筑报告里面关于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怎么写

既然是关于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首先要谈在贯彻建筑法律法规方面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然后再谈进一步贯彻实施建筑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你可以看一下以下几篇文章:

关于迁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法规执行情况调查报告;

/2011-3/201103170933424698.html之: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5.急需一篇关于环保法律法规的文章

环保法律法规不能成为摆设

我们希望这次“叫停”仅仅是一个开端,即,违反环保法律的行为开始有“高层”出面管了,开始“公之于众”了,开始令某些人坐不住了。同时,我们又希望它是一个结束,即,在环保法律法规的威严建立起来之后,不再出现被“叫停”的事件

据1月19日多家媒体报道,尽管每个项目的身价都过亿元,有的甚至投资上百亿元,但国家环保总局日前还是以“严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名义,叫停了包括三峡地下电站在内的13个省市的30个违规在建项目。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说,这些项目与去年被查处的江苏铁本案有相同之处,环评报告书未获批准就开工建设,有的已经基本完工。据悉,这是我国《环境评估法》实施后,环保总局首次大规模对外公布违法开工项目。

环保总局此次的强硬姿态多少有些出乎人们意料。因为长期以来,尽管有关环保意义的论述人们早已耳熟能详,各级官员也纷纷在相关场合一再强调保护环境于国计民生之重要,甚至提高到事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但事实上,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增长的做法,在某些地方却一直没有绝迹。而且,这样的行为也一直没有受到严肃追究。于是,在一些人眼里,环保部门及环保法律法规不过是“稻草人”、“橡皮图章”、“软柿子”,似乎没多少人真正当回事。

这其中的问题,有一些人不正确的政绩观的“引导”,也与环保法律法规的过于“温和”有关。与GDP等经济增长的硬指标比起来,环保法规的威力似乎远不足以遏制某些人追逐政绩的热情。在一些严重污染环境或埋下生态破坏隐患的建设项目中,“长官意志”盖住了环保法规的声音。有些地方想方设法打法律的擦边球,“先上车,后买票”,即使造成损失,最后也由国家“埋单”。

报道中说,“对直接责任人员,环保总局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实际上,这也是我们最为关注的问题。正如我们关注“审计风暴”之后,同样关注会不会有人为审计发现的问题而承担责任一样,我们也很想知道项目叫停之后会怎么样。也许,有的项目的环评报告最终获准通过,项目得以续建,但是,其违规行为是否因此而一了百了?而最令人担心的是,如果项目最终通不过环评,上亿元的投资打了水漂,那么,谁来承担这巨大损失,谁来为错误的决策负责?我们当然不希望看到以往曾经有过的情况,即某些人的违规之举而导致国家的巨大损失,最终却只能由范围模糊的、大而化之的社会来承担;我们希望看到的是,那些直接责任人为自己的失职而叫“痛”、而付出代价,而更多的后来者能引以为戒。

我们还希望这次“叫停”仅仅是一个开端,即,违反环保法律的行为开始有“高层”出面管了,开始“公之于众”了,开始令某些人坐不住了。同时,我们又希望它是一个结束,即,在环保法律法规的威严建立起来之后,不再出现被“叫停”的事件,毕竟,事后的“叫停”总不如事前的防范要好———当然,在现实情况下,这仍然是一个需要我们加倍努力才能实现的目标。

环保不是摆设,不是点缀,更不是“没事找事”。但愿此次环保总局的强硬“叫停”能让更多的人警醒,从而让更多的人能够意识到,环保法律法规绝不是可有可无的。

6.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产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

7.求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法律和其他要求的审核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受审核组织对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符合情况; 2.法律和其他要求的程序文件与IS9000标准要求的符合程度和实施情况; 3.受审核组织环境管理体系中与法律、法规相关的要素与IS9000标准的符合情况。

在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中都应包括对法律和其他要求的审核。第一阶段审核侧重于法律、法规遵守程度的有关记录和程序文件本身以及法律法规收集识别结果的审核,第二阶段则侧重对法律和其他要求程序文件,以及与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要素等程序文件的实施情况,以及受审核组织各部门遵守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一、对于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的审核内容 以下各项内容为审核员在第一阶段文件审核中对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 1.在IS9000中规定: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来确定它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环境因素的适用法律,以及它所应遵守的其他要求,并建立获取这些法律的渠道。

所以在审核体系文件时,首先应确认该程序文件中所规定的法律法规的收集范围符合标准要求,即应包括与该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的环境因素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包括行业标准及上级集团的标准),需注意不应只收集有关活动方面的法规而忽略了产品和服务中环境因素有关的法规。 2.程序中应规定收集、登录、保存法规的责任单位或人员,这是有效地执行该程序文件的基本条件。

3.程序中应规定收集频次、收集途径、登录和更新方法,这是保证组织能持续获得最新法规的需要。 4.程序应规定识别方法、以及传达和执行的方法。

组织在收集法规之后,一定要进行法规的识别。即将法规的内容与本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环境因素相对照,找出适用于本组织的各部分活动应遵守的法规要求。

并且在程序文件中规定出如何将法规中的有关内容传达到相关部门,及执行这些法规的要求。 5.组织识别法规的结果,应在体系文件附件中列出相关法律、法规清单,并应做到正确、充分、无遗漏。

6.组织应列出本组织的相关活动、产品或服务所应遵守的法规之间的关系,以使收集的法规能切实指导相关的活动。 7.组织的体系文件中应规定对本组织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情况进行定期评审,以判断体系是否能够实现环境方针的要求,实现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二、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符合性的审核内容 1.在第一阶段现场审核中,审核员应在现场审阅组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证明文件,以判断受审核方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审阅的文件包括有关遵守法规的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例如: (1)新建项目、扩建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三同时验收报告; (3)主要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噪声)的监测数据; (4)排污申报记录和排污许可证; (5)产品性能中有关环境的性能指标的检测、鉴定报告。 通过第一阶段现场审核,审核员应对受审核组织在法律法规符合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作出判断。

如存在问题,审核员应进一步结合受审核方体系中的相关要素进行重点审核,例如:对不符合法规要求的问题是否已评价为重要环境因素,是否列入了目标指标和环境管理方案,对于一些需要重点控制的有关法规符合性的活动是否编制了运行控制文件等。审核员应将这些需审核的重点,在第一阶段或在第二阶段审核中予以重点审核。

2.在第二阶段现场审核中,审核员应在受审核组织的各有关现场审阅有关法规规定的污染物的管理情况,以确认在组织的活动中能否实现法规的要求。对于这些内容的审核应贯穿在第二阶段的体系审核之中。

例如通过运行控制要素的审核,监测测量要素的审核以及记录的审核等。审核的内容可包括: (1)污水管网各排放口的位置及日常排放监测记录; (2)各废气排放口位置、高度及排放监测记录; (3)厂界噪声的监测位置和监数据; (4)固体废物的分类、危险废物的储存、处理和处置是否执行了有关法规的要求。

如果在审核中发现了不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应对体系中产生该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分析其是属于法律法规的收集和识别问题,还是属于运行控制方面的问题等。并根据分析判断不符合性质。

三、对环境管理体系中确保持续符合法律法规的要素进行审核的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使体系有效地实现环境方针,就要在体系的各相关要素中体现方针对遵守法律和其他要求的承诺。因此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审核绝对不仅限于对要素4.3.2的审核。

还需要对环境管理体系中确保持续符合法律法规的要素进行审核。 1. 第一阶段审核 在第一阶段审核中,审核员应通过文件,记录的审核和现场审核对环境管理体系中确保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有关要素进行审核,包括: (1) 环境方针中组织是否已明确承诺遵守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程序中,是否已明确规定法律法规的要求是评价重要环境因素的主要准则之一; (3) 目标指标的制定是否充分考虑到持续确保法律法规符合性的原则,相应的环境管理方案是否满足当地有关环保法规的各项要求; (4) 受审核组织。

8.遵守环境法律的声明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地区汽车维修行业及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我店遵守环境保护的声明。

一、防治水污染

1、禁止员工将污水,含有有毒化学药品的废水排放到水沟中;

2、禁止员工将垃圾、废油、废渣、有毒废弃物排放下水道;

3、禁止使用渗井、渗坑处理工业三废;

4、一切含油废液严禁倒入下水道;

5、严禁用稀释方法排放废液;

6、为了防止充电液的流失,应随时检查维修充电池,同时消除处理废液,用硫中和法以减少油污污染;

二、防止大气污染

1、禁止在厂内梦烧沥清、油毡、橡胶、塑料油渣及其它可产生毒性气体的废物;

2、经炉必须有消烟、除尘设备,以减少烟尘对大气的污染;

3、汽车喷漆必须在厂房内进行,喷漆间要安装排风扇;

4、喷漆作业采用硝基元苯稀释剂,并采用电动无气喷涂机;

5、工厂贮藏的油漆及稀释济,经常进行检查防止漏失妥善保管。

三、防止其它污染:

1、切实作好各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2、加强废油管理,凡是更换下来的废油一律贮存于专门的容器内(桶),统一管理、统一回收。

3、砂轮机等产生较大嗓音的设备,经常注意检修,以减少嗓章污染确保安全。

四、环保职责:

1、为了搞好环保工作,设兼职环保员一名,在厂长指导下负责全厂的环境保护工作;

2、认真学习宣传环保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规定,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3、认真执行环保工作方针、政策、法令,对工厂的环保工作全面负责,对环保工作有违反的情况及时制止,并采取必要处理措施;

4、对严重违反环保系列的个人,要进行教育批评和经济处罚。

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报告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医疗美容相关法律法规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