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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危险品运输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7 15:54
本文关于航空危险品运输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应该遵循哪些法律法规

据中国民航局运输司主办的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网发布,应当遵循如下法规bai:

1.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du运输部令2016 年第42 号)

2.中国民航危险品监察员培训管理办法

3.危险品航空运输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4.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zhi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管理程序

5.地面服dao务代理人危险品回航空运输备案管理办法

6.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7.危险答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8.危险品航空运输数据报送管理办法

9.锂电池邮件航空运输管理办法

10.危险品训练机构管理办法

11.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2.航空托运危险品时须遵从哪些条例

付运人(Shipper)及货运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在处理或航空托运危险品时必须遵从香港法例第384章附属法例《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

根据该规例,托运人(即付运人及货运代理人)须确保所有危险品都已正确地分类、包装、标记及填妥有关文件才作航空托运。 如有人违反此规例,可被罚款$250,000和监禁两年。

若有公司触犯此条例,根据香港法例第384章第5条,身为公司董事及每名公司管理人员都可以被裁定相同罪行。所以身为董事及管理人员,你必须尽力监管你的员工以防止罪行的发生。

即使贵公司不会在付运危险品的过程中亲身处理危险品,若果触犯规例的是负责处理或提供有关服务的第三者,例如危险品的海外供应商或生产商,你也需负上法律责任。 因为作为危险品托运人(consignor),即使你不是该危险品的制造商或供应商,你依然需就其他人等触犯香港法例第384章附属法例《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而负上法律责任。

因此,你必须施行预防措施去确保你托运的危险品的状况适宜空运。 如果你不清楚托运的货品是否属于危险品,你可以联络你货品的提供人或制造商去取得一份物料安全资料报告,即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简称 MSDS),上面应有记载物料的物理特性及化学特性。

然后联络你的货运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 或航空公司去征询他们的意见及在需要的情况下请他们作特别安排。无论任何情况下,你都不能够提供虚假的货品资料,又或者在不清楚货品危险性前就进行托运。

虚假的危险品申报,错误包装以及不适当处理危险品可被检控及判罚$250,000和监禁两年。

3.航空危险品运输要注意什么

我国危险品的航空运输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

那时,航空运输的危险品主要是农药和极少量的放射性同位素。当时的中国民航局为此先后拟定了《危险品载运暂行规定》和《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规定》。

60年代初期,中国民航仅通航苏联、缅甸、越南、蒙古和朝鲜等周边国家。 国际国内货物运输量都非常有限。

1961年后,为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根据上级指示,规定民航客货班机一律不载运化工危险品和放射性同位素。但此后的十余年间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趋活跃,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巴航(PIA)、法航(AIR FRANCE)相继开航中国。

中国民航也开辟了北京-莫斯科、北京-上海-大阪-东京、北京-卡拉奇-巴黎和北京-德黑兰-布加勒斯特-地拉那航线,进口化学危险品的空运需求不断增多。国内航线上虽不能载运危险品,但越来越多的化学工业品走进人们的生活,民航运输部门不得不面对如何确定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是否属于危险品,是否可以收运的问题。

而外航承运到达中国的货物中也常包含有危险物品,且最终目的地通常为航班终点站以外的其他城市。如何把这些危险品转运到其最终目的地呢?第一次社会需求的大增促使政府解除禁令。

“1974年4月,经中国政府批准,中国民航国际航线及其国内航段联运危险货物,均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统一规定承运。 1976年1月起,又恢复承运放射性同位素,并拟定了《航空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规定》。

1979年9月,中国民航局下发实行《化学物品运输规定》,对化学物品的空运作了比较完整的规定。”(摘自《当代中国的民航事业》) 正是有了上述“均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统一规定承运”的规定,才使得以后的28年来我国危险品航空运输虽然发生了一些小事故(incident),却也基本上保证了运输安全和飞行安全。

这是因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统一规定”是根据国际上各种新型化工产品和高科技产品层出不穷和航空运输业每年发生的新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的。指导我们危险品运输操作的正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出版发行的名为《RESTRICTED ARTICLES REGULATIONS》(RAR) 的法规性刊物。

以后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ICAO)各成员国签订了《芝加哥公约》附件十八,公布了《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导则》(Technical Instruc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简称TI)。 国际航协将其RAR改名为《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简称DGR,其基本内容与国际民航组织的TI取得一致。

多年来,我们都是按照这个统一规定办理危险品运输的。当然,取得几十年安全运输的成果,离不开一代又一代货运人一丝不苟、精益求精、毫不走样地按规定办事的科学精神。

中国民航危险品运输存在的问题 法律、法规 欧美发达国家在危险品航空运输方面的立法情况。其适用法律的最高层是国际公约,如《芝加哥公约》附件十 八、《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导则》。

其次是本国的法律,如:德国的《危险物品运输法案》、《德国航空法案》、《航空执照法令》;美国联邦航空局(FAA)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 Transportation 49(简称CFR49);荷兰、加拿大等国的《危险物品法案》(The Dangerous Goods Act)等。 一些欧洲国家还遵守欧洲联合航空管理局制定的《联合航空管理规定》(Joint Aviation Regulations-Operations 简称 JAR-OPS)。

第三是由民航主管机构制定的危险物品运输的行业规章以及运输企业自己制定的“手册”。 我国也适用《芝加哥公约》附件十八和《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导则》。

但我国自己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为民用航空业的根本大法,不可能详细规定出危险品运输的细节问题。多年来我们都是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重申规定,较为凌乱,不成系统。

这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制定一部具有操作指导性的专门法规,以强化法制化管理。

各运输企业为操作的规范化,还应该编写本企业的“危险品运输手册”。这样才构成了完整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法律体系。

有哪些方面需要法律规范的呢? 首先,托运人方 - 负责危险品的分类、包装、地面运输。 托运人可以分为几种类型:①产品的生产厂家;②贸易经销商;③产品购买人;④产品使用人。

从理论上来讲,这四种人都应该熟悉所托运货物的理化性质。产品出厂时也应该有说明书,储运注意事项。

事实上很多产品都没有明确的说明,更没有该产品空运时的注意事项。 上述托运人也并非都了解,事实上也不关心货物的性质,他只关心航空公司能否收运其货物,能否尽快运到目的地。

问题的关键在于托运人不关心货物的性质和包装是否会对整个空运过程、乘坐飞机的旅客、同机装载的其他货物和行李以及参与运输活动的其他人员产生任何不利影响,而是想方设法只要能把货物托运出去就行了。 托运人的行为需要规范。

代理人方 - 负责普通货物与危险品的识别、运输文件的检查。这里所说的代理人是指航空公司的签约销售代理人。

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代理人对于危险品空运所持的态度与心理活动。虽然目前民航局规定代理人不能收运危。

4.民航运输法律条文有哪些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的意义是:根据有关各方所订的合同,不论在运输中是否有间断或转运,其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间的运输,如果没有这种约定的经停地点,对本公约来说不作为国际运输。

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果被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无论是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的形式订立的,就本公约的适用来说,应作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5.中国航空法律法规总共有哪些

一、民用航空基本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二、适航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2、《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3、《国内民用航空器适航审查收费办法(试行)》4、《民用航空油料适航审管理规定》5、《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2007修订)》6、《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修订)》7、《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2011修订)》8、《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修订)》9、《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10、《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11、《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三、民用机场法规1、《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2、《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5、《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6、《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7、《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修订)》8、《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修订)》9、《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四、民用航空器维修法规1、《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5)》2、《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五、飞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修订)》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3、《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航空摄影飞机使用安全高度的批复》5、《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六、通用航空法规1、《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4、《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5、《民航局关于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6、《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7、《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程序》8、《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七、涉外法规1、《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3、《的补充规定(二)》4、《的补充规定(三)》5、《的补充规定(四)》6、《的补充规定(五)》7、《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8、《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八、空域管理法规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2007)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5、《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九、飞机租赁法规1、《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修订)》2、《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十、航空气象法规1、《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2、《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0)》十一、航空人员法规1、《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2、《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1997修正)》3、《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5、《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4修订)》6、《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7、《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8、《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9、《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10、《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11、《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12、《关于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参加我国飞行运行的意见》十二、行政管理法规1、《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3、《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关于航空的审批项目》4、《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航空行政审批项目》5、《国务院第二批取消航空行政审批项目》6、《国务院第三批取消航空行政审批项目》7、《国务院第四批取消航空行政审批项目》十三、咨询通告法规1、《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超轻型飞机》2、《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3、《飞艇适航标准》4、《飞行模拟设备质量保证系统》5、《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培训设施设备要求》6、《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7、《运输航空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执照管理办法》十四、事故调查法规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通知》3、《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4、《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5、《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的通知》6、《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十五、航空税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3、《国家税务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有关税收的公告》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6.航空法律法规等级5个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CCAR-12LR-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CCAR-183)

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5-R3 )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 (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CCAR-93TM-R3)

5、一般运行规则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

6、运行合格审定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起点)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

8、机场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

9、经济与市场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CCAR-289TR-R1)

10、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 CCAR-396 )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

11、航空安全保卫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

其他规章介绍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1LR-R2)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

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

7.危险品运输规定

我也是苏州的,针对建坤的老兄我来补充两句:

1.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集装箱属于专用车辆,受本条限制。

2.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对于楼主的提问,是可以运输的。没有集装箱专用运输经营范围的车辆拉集装箱受处罚,同时拥有集装箱专用经营范围及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范围的,不使用集装箱运输时,不受处罚,因为不超出许可范围。你主要是想用车头拖带其他栏板挂车吧?

航空危险品运输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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