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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编外用人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7 17:24
本文关于河南省编外用人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机关,事业单位的那么多编外聘用人员怎样解决

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可以和编外聘用人员建立两种关系,一种是签订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另一种是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建立聘用关系的,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简单的说就是领导想让你走就让你走,不受任何法律制约。当然,你也可以自己辞职,不受任何法律制约。

建立劳动关系的,则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单位签订合同,就是合同里的待遇。合同到期重新考虑签还是不签。

所以,外聘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争议,因签订合同的不同,而导致性质的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1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14种情形是: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河南省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会、妇女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应当协助和督促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做好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在劳动报酬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与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参加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劳动者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用工单位使用女性劳务派遣工的,在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九条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 (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10分钟工间休息; (三)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 (二)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三)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适当安排保胎休息或者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流产的岗位; (四)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五)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享受其增加的假期; (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五)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六)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假期。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婴儿满1周岁,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经本人提出,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3.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怎样辞职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如果需要辞职,只需提前3个月向单位书面提出辞职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

事业单位人员辞职程序是:

1、本人上向单位提交辞职申请;

2、单位在收到辞职申请后,三个月内应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按规定不存在不能辞职的情况话);

3、单位将该人的辞职情况向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关于你的档案问题:

1、当单位同意你辞职时,就直接将你的档案放在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了;

2、你将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签订有关档案管理的协议,并发给你辞职证明书;

3、如果你不愿意把档案放在该机构,可以再办理完相关手续后,调动档案到其他档案管理机构。

扩展资料:

单位人员辞职应注意的问题

1、目前,单位人员辞职争议很多,一般是单位员工提出辞职而单位不同意,员工单方离职,单位留置人事档案。

2、我国现实条件下员工没有人事档案,其可选择的工作范围受到很大限制,无法进入国际大企业工作,找不到理想的工作,无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宜,也无法办理出国的相关手续,员工非常苦恼。

3、此类人事档案与员工分离的现象非常之多以致也成为社会问题。我国事业单位人员分为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和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两部分,其中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4、其辞职条件、辞职程序和辞职纠纷的解决均适用《劳动法》及调整劳动关系的行政法规。

参考资料来源:华律网—单位人员辞职需要注意的问题

4.河南天云聚合科技有限公司无故不发工资,还没有签订合同怎么寻求法

一、没有劳动合同的,可以提供工作证、工作服、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交记录、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材料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工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期间,应当按月支付二倍工资。

三、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存在拖欠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办法:1、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投诉应当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拖欠工资的证据。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2、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若仍想维持劳动关系的,可以只请求支付工资。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2份);证据清单和相应证据材料(2份),证据材料主要有劳动合同,工资银行账单;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5.政府机关编外人员经常节假日加班合法吗

这个问题应首先界定你的劳动行为所适用的法律。

如果你是行政、事业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编制,法定节假日加班一般是法律允许的,按照《公务员法》进行规范,国家财政会给你一定数额的补贴或者特岗补贴。

如果你是合同编制,你和单位的关系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即你和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单位在法定节假日要求你加班,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的界定:“《劳动法》第四十条: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以上是理想的规定,在现实中,劳资纠纷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大部分都是劳动者的位置处于弱势、被动,而用人单位是强势、独断的,所以用工超时、经常加班对广大劳动者来说就是平常饭,如果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大多面临被开掉的结果。所以说,资本的积累、利润的获得,永远都与劳动者被压榨分不开。但我还是希望,广大的劳动者会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并付诸行为,从而迫使用人单位形成良好的劳资机制,这也间接提升了我国的法制水平~

6.河南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添加时间:2011-08-26 关键字:工伤保险、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细则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费率。 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和行业特点,确定农民工较为集中行业的费率标准和具体缴费方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条 省、省辖市建立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各统筹地区储备金按当年本地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百分之七提留:百分之二上解作为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百分之五作为省辖市工伤保险储备金。

当工伤保险储备金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时,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减少储备金提留比例,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储备金主要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

统筹地区储备金不足支付时,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先垫付,再申请省级储备金调剂。 第十一条 职业康复费用按不超过当年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四分之一的比例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下年度据实列支,用于工伤职工职业康复。 第十二条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职业康复费用足额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出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主要用于统筹地区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伤案例分析、工伤事故预防等。

第十三条 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认定职工伤亡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应当以法定职权部门或者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为依据。 第十五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

7.行政单位用不在编人员规定

您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单位是可以聘用编外人员的。现以 什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文件为例复制粘贴几条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的,适用本通知。

(二)本通知所称的编外用工,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委编委会(市委编办)审核批准,在后勤服务岗位、管理辅助岗位、专业人员岗位或特殊人才岗位上聘用不占本市行政事业编制,并依照《劳动合同法》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而进行的用工行为。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公益性岗位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本通知。

二、编外用工的原则

坚持从严审批指标、按照指标使用、自主聘用人员和到期及时解聘的原则。

三、编外用工指标类别

(一)按经费来源分为:财政定额保障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在行政事业编制空缺编内核定的编外用工人员,其所需资金由财政按标准定额安排,其他情况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二)按聘用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按工作岗位分为:后勤服务岗位、管理辅助岗位、专业人员岗位、特殊人才岗位。

四、编外用工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市委编委会负责全市行政单位编外用工指标的审批;市委编办负责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指标的审批。各类指标在审批文件中均应明确经费来源和用工期限等要求。

(二)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用人单位使用编外用工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禁未经市委编委会(市委编办)批准擅自使用编外人员,不得无指标聘用、也不得超指标超期限聘用编外人员。

(三)市委编办编外用工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外用工指标申请的调研、审核并建立数据库,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指标使用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对使用期限到期的指标负责及时收回。

(四)市财政局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编外用工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期限和经费筹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市人社局负责对编外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征缴等实施监督管理。

(六)用人单位负责对编外人员的使用和管理,制定管理办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岗位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

五、申请编外用工指标的条件及编外用工人员要求

(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编外用工指标:

1.行政事业单位有空缺编制,但一时没有招录到人员,工作任务又急需配备编外聘用人员的,可以申请编外用工指标。

2.行政事业单位无空缺编制且无在编不在岗人员,但因单位临时性的工作量增加需要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的,可以申请编外用工指标。

3.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需使用编外用工的,需向市委编办提交申请,由市委编委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二)编外聘用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法定劳动年龄,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用的工作岗位。

2.后勤服务岗位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岗位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遵纪守法,服从用人单位使用和管理。

(三)用人单位使用编外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应根据不同岗位优先聘用大学生、退伍军人、下岗失业(待业)人员、失地少地农民以及“4050”再就业人员。涉及专业人员岗位的,必须聘用具有技术等级资格或具有上岗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聘用未解除或未终止劳动合同和依法不得兼职的人员。

(四)编外用工应聘的岗位仅限于后勤服务岗位、管理辅助岗位、专业人员岗位或特殊人才岗位。领导岗位、管理钱和物的岗位以及涉密岗位,均不准使用编外聘用人员。

(五)机关事业单位的食堂、办公区花木护理、清洁卫生、保安等工作应采取承包、委托、劳务派遣等方式解决,一般不予以核定编外用工指标。单位宿舍(家属区)管理服务人员应由业主委员会采取物业方式管理的,不予核定编外用工指标。

谢谢阅读!

8.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职工每年进行体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职工每年进行体检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中有不同的检查周期(主要是针对产生职业病的工作健康检查周期)其实每年都进行体检主要是预防,为员工好也为企业好。 单位体检一般是一年一次。

这个还真没有国家法律层面的具体规定。 ? ?单位体检所谓的单位体检就是根据您所从事的工作或者您所在的岗位来对您的身体进行针对性的体检。

单位体检跟全身体检是有区别的,单位体检的项目是相对固定的,是一些比较基础的项目。 单位体检就是根据您所从事的工作或者您所在的岗位来对您的身体进行针对性的体检。

单位体检跟全身体检是有区别的,单位体检的项目是相对固定的,是一些比较基础的项目。 单位体检的意义 1、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减少因生病缺勤等产生的工作不协调影响工作进度,对员工健康关心,提高员工企业归属感和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 2、减少人力资源损失:通过健康干预降低发病率,减少病假和健康事假,降低病假工时和事假工时,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

3、体现公司对员工的人性关怀:提供各种医疗保健咨询和服务,使员工享有专业的个性化健康指导;通过健康干预措施,降低员工发病率和亚健康状态,显示企业对员工的真正关心;为高层管理者提供各种特殊的健康管理计划,保护企业核心资源;定期的体检,则可作为鼓励员工的手段,将公司对员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4、有效的控制和防患公司员工职业病:通过单位体检,及时发现员工及特殊工种员工的职业病,这样就可以进行有效的控制和防患。

5、减少企业医疗保健相关支出:该服务对企业医疗保健相关支出做出了系统综合考虑,统筹安排,降低企业总的医疗支出。 6、按照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考量公司员工培养及晋升计划。

河南省编外用人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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