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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07:12
本文关于通航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通用航空的管理规定

原发布者:春夏秋冬通用航空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3号公布 自2005年1月2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以及使用限制类适航证的航空器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从事私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航空运动训练飞行、航空运动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航空俱乐部(以下简称航空俱乐部)的经营许可管理。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部门。

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经民航总局批准通用航空企业可经营境外的通用航空业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甲类 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直升机引航作业、航空器代管业务、出租飞行、通用航空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

2.中国航空法律法规总共有哪些

一、民用航空基本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二、适航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2、《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3、《国内民用航空器适航审查收费办法(试行)》4、《民用航空油料适航审管理规定》5、《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2007修订)》6、《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修订)》7、《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2011修订)》8、《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修订)》9、《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10、《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11、《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三、民用机场法规1、《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2、《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5、《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6、《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7、《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修订)》8、《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修订)》9、《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四、民用航空器维修法规1、《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5)》2、《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五、飞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修订)》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3、《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航空摄影飞机使用安全高度的批复》5、《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六、通用航空法规1、《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4、《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5、《民航局关于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6、《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7、《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程序》8、《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七、涉外法规1、《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3、《的补充规定(二)》4、《的补充规定(三)》5、《的补充规定(四)》6、《的补充规定(五)》7、《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8、《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八、空域管理法规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2007)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5、《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九、飞机租赁法规1、《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修订)》2、《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十、航空气象法规1、《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2、《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0)》十一、航空人员法规1、《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2、《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1997修正)》3、《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5、《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4修订)》6、《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7、《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8、《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9、《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10、《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11、《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12、《关于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参加我国飞行运行的意见》十二、行政管理法规1、《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3、《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关于航空的审批项目》4、《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航空行政审批项目》5、《国务院第二批取消航空行政审批项目》6、《国务院第三批取消航空行政审批项目》7、《国务院第四批取消航空行政审批项目》十三、咨询通告法规1、《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超轻型飞机》2、《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3、《飞艇适航标准》4、《飞行模拟设备质量保证系统》5、《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培训设施设备要求》6、《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7、《运输航空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执照管理办法》十四、事故调查法规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通知》3、《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4、《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5、《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的通知》6、《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十五、航空税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3、《国家税务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有关税收的公告》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3.国家关于无人机及航天飞行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

第七条 民用航空的空中交通管制空域分为塔台管制区、进近管制区和区域管制区。塔台管制区一般包括起落航线、仪表进近程序航线、第一等待高度层及其以下的空间和机场机动区。

其具体范围在机场使用细则内规定。进近管制区是塔台管制区与区域管制区的连接部分,是机场管制区域除塔台管制区外的空间,其具体范围在机场使用细则内规定。

区域管制区是在我国领空范围内,7000米(含)以上的空间划分若干高空管制区,7000米(不含)以下的空间划分若干中低空管制区,各区域管制区的具体范围由民航局规定。第八条 机场管制区域通常是以机场基准点为中心,水平半径50公里,垂直高度7000米(不含)以下的空间。

设置空中走廊或者进出点的机场,还包括空中走廊或者进出点以内的部分。其具体范围在机场使用细则内规定。

第九条 高度6000米(不含)至7000米(不含)之间是高空与中低空管制区的转换空间,属于中低空管制区的管制范围。高空管制室指示航空器进入转换空间前,必须商得有关中低空管制室的许可;中低空管制室在使用转换空间前,应当通报有关的高空管制室。

第十条 空中交通管制区的管制工作分别由塔台空中交通管制室(以下简称塔台管制室)、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以下简称报告室)、进近空中交通管制室(以下简称进近管制室)和区域空中交通管制室(以下简称区域管制室)负责施行。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调度室,分别负责 监督、检查、协调全国和本地区管理局内的飞行组织与实施工作。

塔台管制室设管制塔台和起飞线塔台,飞行繁忙的机场还应当设场面管制。进近管制室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单位设立,根据飞行繁忙程度,亦可以和塔台管制室合为一个单位。

区域管制室设高空和中低空管制室,根据飞行繁忙程度,亦可以合为一个管制室。第十一条 管制单位的职责是对本管制区内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

(一)塔台管制室:负责塔台管制区内航空器的开车、滑行、起飞、着陆和与其有关的机动飞行的管制工作。飞行繁忙的塔台管制室,应当设立机场自动情报服务,提供航空器起飞、着陆条件等飞行情报。

被授权担任进近和部分区域管制工作的塔台管制室,还应当提供进近和部分区域管制工作。(二)报告室:负责审理进、离本机场的航空器飞行预报、申报飞行计划,办理航空器离场手续,向有关管制室和单位通报飞行预报和动态。

掌握和通报本机场的开放与关闭情况。(三)进近管制室:负责一个或者几个机场的航空器进、离场的管制工作。

(四)区域管制室:负责本管制区内的航空器飞行管制工作。中低空区域管制室还受理本管制区内通用航空的飞行申请,并负责管制工作。

受理本管制区内在非民用机场起飞、着陆,而航线由民用航空部门保障的飞行申请,并负责管制工作和向有关管制室通报飞行预报和动态。(五)民航地区管理局调度室(以下简称管调):负责监督和检查本地区管理局内的飞行,协调本地区管理局内管制室之间和管制与航空公司航务部门之间的组织与实施飞行工作;控制本地区管理局内的飞行流量,处理特殊情况下的飞行,承办专机飞行,掌握重要客人、边境地区、科学试验和特殊任务的飞行。

(六)民航局总调度室(以下简称总调):负责监督、检查全国的国际、外国航空器的飞行和跨地区管理局的高空干线飞行,协调地区管理局之间和管制与航空公司航务部门之间的组织与实施飞行工作;控制全国的飞行流量,组织、承办和掌握专机飞行,处理特殊情况下的飞行,承办国内非固定干线上的不定期飞行和外国航空器非航班的飞行申请。扩展资料 空中交通管制可分为:一般空中交通管制,适用于整个国土上空;特别空中交通管制,适合于边境地区、通过国界的空中走廊和某些特殊地区上空;临时空中交通管制,适合于演习、飞行检阅和航天器发射场区上空;地方空中交通管制,适合于某些地方航线和经过该地区航线的管制。

为了维持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要划定航线、规定各类飞机在空中相撞或与地面障碍物(如山头、高层建筑物等)相撞等事故发生。飞机从起飞到降落,一直处在空中交通管制之下,严格按预定时间、航线、高度、速度飞行,受机场空域管制中心、沿途航路管制中心和终点机场空域管制中心的指挥与调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航空管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空中交通管制。

4.民航运输法律条文有哪些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的意义是:根据有关各方所订的合同,不论在运输中是否有间断或转运,其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间的运输,如果没有这种约定的经停地点,对本公约来说不作为国际运输。

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果被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无论是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的形式订立的,就本公约的适用来说,应作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5.求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清单

一、法律1 20030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 1999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3 1992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4 19861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5 19830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二、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 20070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 20040629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 2002110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长江三峡枢纽工程建设期通航建筑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4 20020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 20011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6 2001112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7 19950321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8 19920606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批复(附第二次修订本) (已被修正) 9 19861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失效) 三、司法解释1 199508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四、部位规章1 20070214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2 20061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3 20050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4 20050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5 20041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6 20041202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失效) 7 20040415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8 2004030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9 20031202 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10 200307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11 20030516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12 20021231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3 20011224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 附:修正本 14 20011130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15 20000215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16 19980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失效) 17 19980603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失效) 18 19971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19 199709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20 1997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关于法条的问题,可以上司法部的中国普法网,里面有中国法律法规检索系统,比较全面。

我的清单即是从上所得。

6.《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八条有哪些内容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八条内容如下: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主营业 务为通用航空经营项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二) 企业名称应当体现通用航空行业和经营特点;(三) 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四) 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 或训练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五) 设立经营、运行及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 应的专业人员;(六)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完成通用航空法规标准培训,主 管飞行、作业质量的负责人还应当在最近六年内具有累计三年以上 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七) 有满足民用航空器运行要求的基地机场(起降场地)及 相应的基础设施;(八) 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经检测合格的作业 设施、设备;(九) 具备充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 责任险等保险;(十)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7.2017新法律法规有哪些

2017年法律有哪些新的法规条例

全国法律法规

国防交通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实施

新年一马当先的就是两部与国家安全和国防相关的法律实施:2016年9月3日公布的国防交通法,与2016年4月28日公布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国防交通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一部国防军事立法,也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第一部贯彻这一战略的重要法律。它共9章60条,明确了国防交通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规范了国防交通规则、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国防运输和交通保障等方面制度。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则是为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共7章54条,包括总则、登记和备案、活动规范、便利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该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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