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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3 21:36
本文关于改制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

一、总体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2、《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二、产权管理登记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4、《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四、资产评估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4、《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五、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5、《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7、《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9、《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10、《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11、《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1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1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15、《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六、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1、《失业保险条例》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3、《工伤保险条例》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6、《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7、《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8、《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10、《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1、《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12、《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七、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2、《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3、《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5、《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6、《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扩展资料: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是当前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本书收集整理国有企业改制方面的中共中央决定2项、法律20项、行政法规18项、部门规章10项、规范性文件76项以及司法解释8项,共计134项。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制订:1、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2、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3、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4、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改制是最近一段期间政府主抓的工作之一,地方政府在制定国企改制政策的时候,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依据包括很多,有国有资产管理法、公司法、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及关于国企改制工作的意见等。

国企改制的目的是通过股份制改革,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新编。

2.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

1. 国企公司制改革涉及以下法律法规。(立法法规定,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法规即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2. 法律涉及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有资产法、证券法。行政法规涉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3. 除法律法规之外,许多部门规章也涉及国企改制,包括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 中央决定在国企改革中尤为重要,有《深化国企改革指导意见》、《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

5. 另外还有律协的律师承办国企改制事务操作指引。

3.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新编的法律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4.集体企业改制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扩展资料: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文号: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一、关于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政策:

1.《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适用:

第五条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第八条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

2.参照适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1)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

(3)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参照国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分配。

(4)参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

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在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允许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3.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参与集体资产存量分配的人员范围和决策方式

1.慎重处理集体存量资产的分配问题。存量资产应当由全体在职职工依法进行处置。

2.对于存量资产处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依法通知有权参与存量资产处置的所有人员参加企业改制。

4. 集体企业共同共有资产的所有者对企业改制方案拥有决定权,企业必须确保企业改制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并依法定程序和政策操作。

参考资料:中国财务总监网——国经贸企改[2002]

5.企业改制有何具体规定

有限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方案设计(一)股本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即有限责任公司在审计基准日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本,由于在一个时点上,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会为整数,一般是取整数折为股本,零数以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进行分配,将零数分配给股东,继续挂在帐面作为对股东的负债,二是将零数计入资本公积金。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有较多的参股企业,则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量可能出现不一致情况,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实践中一般以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为折股依据。

(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说以两者中低的数为折股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指发行后),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目前中国证监会控制的发行比例一般在25%—40%之间,因此,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本一般不低于三千万元。

如果有限公司在整体变更时的净资产达不到3000万元,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增加净资产。(二)资产状况《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发起人以其他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公司应取得其权属证明或完整的所有权。

1、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出资涉及土地使用权、商标商誉、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三个方面。1)土地使用权企业经营性资产相关的土地有4种处置方式:A、企业向国土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B、企业向国土部门租赁使用;C、企业的控股股东向国土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租赁给企业使用;(我们建议尽量不采用租用方式,避免利润调节,增加审核的难度)。

6.企业改制有何具体规定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工作程序

(一)尽职调查

对于改制项目,主要是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合法性、企业业务状况和发展前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股本形成过程的合法性

从有限公司设立开始,需要关注设立时出资方式(系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除以现金出资外,实物资产出资的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等相关手续;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要履行相关手续,如技术认定、评估,以土地出资的需要经过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并需要经国土管理部门的确认(现阶段拟上市公司已不允许以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出资)

在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每一次股权变动时的法律文件(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等)是否齐备,行为是否合法。

2、资产形成过程的合法性

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主要的经营性资产的形成过程。

3、经营状况

1)经营业绩的真实性

2)关联交易情况

3)财务制度状况

4)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有限公司情况下,由于监管相对较弱、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财务人员的水平等原因,不可避免存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如民营企业大部分或多或少存在漏税现象,对此只能从大的方面去把握,具体问题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后才能知道。

5)特定行业经营的合法性。如医药行业,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等;房地产行业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建筑企业是否具备工程建筑资质;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是否具备入网许可证是否等等。

6)公司研究开发能力和核心技术情况

7)业务发展前景

需要调阅的资料须为原始资料

(二)进行企业规范工作

(三)企业聘请中介机构

企业需要聘请财务顾问,负责改制方案的拟定、法律法规咨询、上市前的辅导、中介机构关系的协调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制作等等。同时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评估师和律师协助改制工作。

(四)确定改制方案

在财务顾问的主持和统一协调下,会同企业以及会计师、律师共同探讨论证改制方案,包括发起人及其出资方式的确定、股本结构设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制度建立、资产处置(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商标使用权的处置等等)、人事劳资制度建立等等。

(五)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工作

如果企业在需要对股本数量、发起人数量、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或需要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实施管理层持股(员工持股)等等,则需要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工作。

(六)进行评估和审计

确定改制基准日,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师对企业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需要对企业进行两年又一期的评估。会计审计也一样

(七)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改制事项,签署发起人协议,修改《公司章程》。

7.国有企业改制 法律问题如何处理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实践中仍然存在规制难以到位的现象,使得司法审判难以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值得从司法审判实践的角度加以调查研究。

一、具体程序问题处理方法 在受案范围上包括: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企业兼并合同纠纷等。但对于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按行政程序加以解决。

二、具体实体问题处理原则 1.如何认定企业改制的法律效力。 (1)对国有资产进行重大处置的改制方案或相关合同是否得到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机关或政府的审批,但对企业兼并合同,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兼并协议有效。

(2)是否经过严格的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程序,评估报告是否得到有关政府机关确认和批准。 (3)负有金融债务的企业进行改制是否进行了金融债权保全。

(4)改制涉及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时,应到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5)如改制中有关的合同存在可撤销的事由,则改制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6)对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遗漏或隐瞒原企业的债务或企业职工的安置存在疏漏的,一般应维持改制的效力,由各方协商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7)企业在改制后,是否依法进行了相关的企业法人变更、注销登记;若发生债务纠纷的,应追加真正的责任主体,但一般不发生改制无效的后果。

2.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债务承担 (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法人独立责任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3)企业债务随责任财产转移而转移原则。(4)对于改制过程中遗漏或隐瞒的债务,法律设定了债权人的申权期与除权期,在该除权期(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以内)内债权人向被改制企业的原出资人(资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一般由改制后的企业或其新出资人承担债务后再向原出资人追偿;对于未申报的,债权人只能向被改制企业的原出资人主张权利。

对于被改制企业的原出资人没有公告或通知债权人的,发生隐瞒或遗漏债务由谁直接承担,新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以前的司法解释,应由被改制企业的原出资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5)连带责任原则。

另外,对于企业债权人与负债企业之间就债权转股权问题达成协议的(非政策性债权转股权),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就应该得到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尊重。 (光山县法院 梁焱)。

8.企业改制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一)改制立项审批

拟实施改制的企业应按照层级管理关系报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立项批准。以国有出资企业为例,其国有股权转让一般只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则需报国资委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制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如有)

改制立项批准后,改制企业需制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对有关改制细节进行明确。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企业资产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拟改革方式、债权债务的情况、人员安置要求、所需享受政策及改制后企业发展规划。

(三)清产核资

首先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核实和界定企业资产及其权益,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

(四)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改制涉及职工安置的,应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承接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组织实施。

(五)财务审计

国有企业改制,应由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六)资产评估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企业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七)出具法律意见书

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改制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八)申请办理报批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改制审批一般应报送的材料有:企业改制方案、内部决策文件、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对改制方案的审议意见和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法律意见书等。

(九)进场交易

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

(十)组织实施改制方案

改制过程应合法合规,改制方案的实施应确实按照已获得审批的方案及相关文件严格执行

改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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