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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贴牌生产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7 18:00
本文关于关于贴牌生产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贴牌生产 ,我应该负哪些法律责任

(一)产品质量法第40条则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产品质量法第42条则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侵权)责任属于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任意选择赔偿义务人,然而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似乎应当首先赔偿,因为仅当在销售者存在过错或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或供货者时,销售者才应当承担责任。可见,就产品(侵权)责任而言,在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顺序以及责任划分、举证责任方面,均存在法律冲突。

(二)从《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来看,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都是责任主体,都应当依法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是我国法律对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原则规定。①但是受害人应在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选择要求赔偿呢?还是要求二者共同赔偿?《民法通则》的这一原则性规定,没有解决上述问题。《民法通则》颁布生效后,在法学理论界、司法界、消费者、以及生产者和销售者广泛的领域里产生了各种观点和争议,在法律适用上也产生了一定的难度。

(三)OEM是在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条件下企业自主选择的一种合作方式。目前尚未得到政府在产业政策方面的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在政策法规方面也遇到一些问题。一般而言,代工厂只能在生产过程中及所生产的产品上隐姓埋名,不披露自己的身份,即自己所做的一切都不能在产品上露出蛛丝马迹。家电企业反映,一些地方政府的技术监督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具体操作执法过程中,曾就OEM合作产品的厂名、厂址、产地标识问题对某企业做过不合理的行政处罚,认为企业厂址、产地标注,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和技术监督局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然而我们发现,这两个法规的有些具体条款是相互矛盾的,至少是不明确的,对企业行政处罚是不合适的。

《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产品或产品包装的标识必须真实并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9条规定:产品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第9条第4款还规定:受委托加工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并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然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18条又规定:生产者标注的产品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造地、加工地或组装地。依据这两个矛盾的法规条款,OEM企业无论标注委托厂还是被委托厂的厂址和产地,都可能遭受处罚。

2.贴牌犯法属于哪个庭管

你如果这么干,那不叫贴牌,那叫假冒。

所谓贴牌,通俗说,A公司自己不生产产品或者产品供不应求,需要B工厂替自己生产产品,但必须要达到A公司的各项指标要求,并取得A公司的生产授权,产品由A公司销售或者授权某个销售商销售,这叫代工贴牌。

比如,最早的IBM台式机,是由长城代工的,和长城的产品一个流水线下来的,但是要通过IBM的检测标准,然后贴上IBM的标志销售。好多笔记本,都是广达代工,但是贴DELL、联想、惠普的标志出售,广达、仁宝、纬创、英业达、和硕这5家,生产了全球十几二十个牌子,90%以上的笔记本电脑。

这种方式也叫OEM 。

富士康大名想必你也听过,这家企业号称代工之王,苹果、诺基亚、小米等等,尤其是国产安卓机,大部分都是富士康代工的。其他企业就是出个概念就行,所以你能看到安卓机的同质化很严重,几个手机扣掉牌子根本分不出来谁是谁,智能机的生产已经傻瓜化了,你有钱你也能让富士康给你生产“智谋慎勇防”牌手机,哈哈哈!

你如果进了一批弄不清来路的产品,擅自贴上FSL销售,那不叫OEM,因为你没有得到FSL的授权,你这叫假冒,工商部门接到FSL的投诉后,可以封你的店,封你的货,量大的话会罚款,甚至坐牢。

3.oem牵涉到那些法律规范

OEM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二年第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二年第1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二年第1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二年第1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二年第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8号公告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海关总署2002年第6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3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二年第1号令可参考 这里有详细的介绍。

4.“贴牌”生产应注意那些方面的问题

贴版生产,是技术产业常用的一种生产形式,也称OEM。

一些著名的品牌商品制造商,常常因为自己的厂房不能达到大批量生产的要求,又或者需要某些特定的零件,因此向其他厂商求助。这些伸出援手的厂商就被称为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原始设备生产商)。如将之引申到IT领域的话,则表示那些进行代工的生产商。例如CPU风扇,Intel或AMD公司本身并不生产,它们通常会找像日本三洋公司这样的专业电机制造企业作风扇OEM生产。

当然,还有一种生产形式,叫做ODM。

指某制造商设计出一种产品后,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被另外一些品牌的制造商看中,要求配上后者的品牌名称来进行生产,又或者稍微修改一些设计(如按键位置)来生产。这样做的最大好处是其他厂商减少了自己研制的时间。有些人也习惯性称这些产品是OEM,实际上应该称之为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原始设计制造商)。例如一些日本品牌的笔记本电脑实际上就是由台湾厂商代工生产的。事后,台湾笔记本电脑制造商只要修改某些设计细节或配件便可以以自己的品牌名称进行批量生产。原因在于它们为这些日本品牌作的是ODM而非OEM。当然,我们可以说它们都是从同一条生产线生产出来。

贴牌生产指的是前者OEM。

关于贴牌生产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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