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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时期警察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7 18:36
本文关于北洋时期警察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北洋军阀时期有哪些宪法性质的法律

北洋政府是在1912年,清帝退位后袁世凯任大总统并定都北京,到1928年张作霖退出北京被炸死于皇姑屯。这一时期,主要的宪法性质的法律只有两部: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1912年3月11日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开始施行,于1914年5月1日因《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的法律)的公布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年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2、《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约法又名袁记约法,是指民国三年(1914)五月一日由中华民国总统袁世凯公布的一个取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临时宪法,此约法在民国五年袁世凯创立中华帝国时被废弃,后一直未再恢复。

2.北洋政府执政的时代,秘密结社合法吗

1913 年 4 月 8 日,袁世凯召开中华民国国会,起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该草案第三章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为平等”;第十一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限制”。

1914 年 5 月 1 日,袁世凯颁布《中华民国约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信仰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信教之自由”。 1917 年,北京政府颁布《中华民国宪法》,第五条和第十二条也是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

民国宪法中的相关条款保障了公民的集会结社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为各种宗教、各种教派公开从事传教活动打开了方便之门,各种已有的、新出的教派获得了蓬勃发展的机会。 民国政府不但从法律上规定了宗教信仰和集会结社自由,也从维护新的统治秩序出发,力图把宗教活动和结社活动纳入政府管理之下。

1912年1月颁行的《各部官职令通则草案》规定:“内务总长”管理警察、卫生、宗教、礼俗、户口、田地、水利、工程、善举、公益及地方行政事务,监督所辖官署及地方官。 1914年7月颁行的教令第97号《修正内务部官制》规定:内务部“直隶于大总统,管理地方行政及选举、赈恤、救济、慈善、感化、人户、土地、警察、著作出版、土木工程、礼俗、宗教、卫生等行政职务”。

内务部“置总务厅及左列各司:民治司、警政司、职方司、典礼司、考绩司”。 民治司掌管事务中有救济、慈善事项,警政司掌管事务中有警察事项,典礼司掌管事务中有宗教事项。

由此可见,与宗教、结社集会有关的事务皆由内务部主管,民间的宗教和结社活动处于内务部的管理之下,依法得到保护。 1914年3月2日颁布的《治安警察条例》规定关于结社集会呈报程序的条文中有:政治结社“须于该本部或支部组织之日起三日内,由主任人出名,按照左列事项,呈报本部或支部事务所所在地之该管警察官署。

其呈报之事项有变更时亦同”;“关于公共事务之结社,虽与政治无涉,行政官署因维持安宁秩序认为必要时,得以命令其依前条规定呈报”;“行政官署对于结社认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命其解散(略)”。这项法令规定了公民结社必须呈报的义务,以保证政府可以掌握结社者的信息,一旦发现该结社有越轨行为或者危及社会秩序时可以及时采取制裁行动。

进入民国,这些法律法规看起来颇有新气象,给人以“民主”、“自由”的感觉,实际上,民国,尤其是民国初期,有很多东西是换汤不换药的。以前的秘密教门、秘密会党纷纷粉墨登场,引起了袁世凯政府的注意。

1912年11月9 日,袁世凯布告允准改组秘密结社:“前因各项秘密结社多有妨害秩序危机国家情事,业令各都督、各民政长分别解散及按法惩办在案。 近闻各省秘密结社之风仍未稍蕺,名目繁多、宗旨全无。

……凡以前秘密结会,如能知悔,自首解散者,均准不究既往。其有愿改组社会者,但能不背法律,不扰公安,自应在保护之列。”

这也就是说,北京政府力图解散秘密结社,但是允许秘密结社改组为公开合法的结社,并由政府进行管理控制。 。

北洋时期警察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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