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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护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3 09:18
本文关于儿童保护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国政府一贯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巨大努力。

2、《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4、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儿童保护法有哪些

为保护儿童的合法利益,我国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包括《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收养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以及大量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

宪法规定:“禁止虐待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虐待儿童,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经教育不改的,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条的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居委会、村委会请求保护。

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3.我国有哪些保护儿童的法律

我国现行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主要有:

一、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二、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内容的有关法律。这些法律虽然不是专门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但其中有些内容涉及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比如《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其规定的原则性条款中,有两条直接涉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培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该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具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

5.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哪些

我国宪法、刑法、民则通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未成年人作出了明确规定 另外,我国还特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责任。

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完善措施:

1.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法。我国目前没有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法,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虽然法律中有关于未成年犯罪的条款,但以成年人犯罪为基础的法律终究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应制定专门的未成年法律。

法律中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责任能力、处罚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增加未成年犯罪独立的罪名,明确从宽处罚原则,适当降低处罚的力度,放宽减刑、假释的条件,借鉴外国以教育为主的理念,对未成年犯罪加以保护。

2.完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应当明确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强制性与必要性,将“可以通知”改为“应当通知”,这样避免了未成人犯罪嫌疑人没有成年人在场的情况,如果未成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监护人无法到场,应当通知其他合适的成年人到场。

转变办案人员的观念,让其意识到该制度的重要性,确保未成年人权利得到保障。规定到场成年人的条件。有些成年人虽按通知到场,但并不了解自己的责任与目的,缺乏法律知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起不到帮助作用。

3.对未成年人庭审模式作具体规定。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短时间内设立专门的少年法院是很难实现的,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庭审时作出相关规定。

首先,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有些未成年人接受的文化教育程度较低,法律知识匮乏,不能正确理解法官的专业词汇,在这种情况下,可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专业词语作出解释。不仅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也有助于庭审顺利有序的进行,提高庭审效率;

其次,法庭庭审氛围不宜过于紧张、压抑,由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较小,心理承受能力低,在法院这种严肃的氛围下,难免对其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是初犯,在陌生、紧张的环境下,对自己的陈述不能做出完整真实的表达。

6.涉及保护少年儿童的法律有哪些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具体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条文,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其他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其中主要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义务教育法》;

《母婴保健法》;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民法通则 》等。

7.中国目前在儿童保护方面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一系列专门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以及许多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也有不少条款涉及保护儿童权利的内容。

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公安部关于对犯人使用戒具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幼儿园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等 。

儿童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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