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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效力层级

时间:2021-04-26 10:12
本文关于法律法规效力层级,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6日讯:

1.法律的层次等级如何划分

体系是以宪法(或根本法)为核心,由不同层次或等级的法律有机结合组成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

与此相适应,较低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是或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即低于)较高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而其他所有层次的法律的效力都是或者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第一层次的宪法或根本法的效力。 --姚建宗:《法律效力论纲》,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第20页。

在法学理论中,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称为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位阶。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体;(2)适用范围;(3)制定时间。

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即指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法。在各个法的体系中,法的效力层次要贯彻以下两个规则:(1)在整个法的效力层次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

(2)除宪法的效力统摄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层次除要贯彻它的一般规则外,由于法的复杂性,法的效力层次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则:(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0-92页。 法的效力层次就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导致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法的效力层次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1)宪法至上原则;(2)等差顺序原则;(3)特别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344页。

由于法律本身是有层次或等级划分的,因而其效力当然具有层次或等级性。我们都有一个基本的共识,那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如果是地方性的法律,则其效力范围施于其所辖地方范围内。

全国性法律的效力层次高于地方性法律的效力层次。 我国法律的效力层次是多层次性的结构体系。

在法律效力层次结构体系中,各种法律的效力既有层次之分,又有相互联系,从而构成一个庞大的我国法律效力体系。对于法律效力层次的具体划分,尚有不同看法,但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层次。

最高层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一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层次属第一层次。

第二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为第二层次。 第三层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为第三层次。

地方层次: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法规,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规和自治地方法规,特别行政区地方法规,其法律效力的层次为地方层次。 --张根大著:《法律效力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181页。

可以根据法律的位阶高低来识别法律效力的层次高低。识别法律效力层次高低的具体标准主要有三条:(1)根据主体识别。

立法主体的地位高,其制定出来的法律的效力层次也相应比较高。(2)根据立法依据识别。

一个法律依据另一法律而制定,则这个法律的效力层次低于另一个法律的效力层次。(3)根据效力范围识别。

如果是全国性的法律,则其效力范围施于全国,法的有效条件是指法律规范得以实施生效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法的有效条件就内部环境而言,有以下几点:(1)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2)必须与上一等级的法律规范不相冲突或抵触;(3)法律规范必须在它约束的时间、对象和范围之内才有效。

就外部环境而言,其条件为:(1)它必须是在合法政权机关的制定或认可下产生的;(3)它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国家强制力保障。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页。

应然法律效力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完全的应然法律效力;第二个层次是相对的应然法律效力。

完全的应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生效日之后失效日之前这一连续的时间段中法律所具有的应然作用力。相对的应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其公布后生效日之前这一时间段和法律失效日之后因溯及力问题仍被适用而产生的某一时间段中法律所具有的一定条件下的应然作用力。

--张根大著:《法律效力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页。 由于法律规范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它是按照另一个法律规范决定的方式被创造的,因此,后一个规范便成了前一个规范的效力的理由。

调整另一个规范的创造的那个规范和另一个规范之间的关系,用空间比喻语来说,可以表现为高级和低级的一种关系。 --[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4页。

凡是这样一个承认规则被接受的地方,就为私人和官员提供了确认主要的义务规则的权威性标准……在一个有各种不同的法的“渊源”的现代法律制度中,承认规则相应地比较复杂:即确认法的标准是。

2.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效力层级是什么

1)纵向效力层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招标投标法》是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他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各部委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同《招标投标法》相抵触。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层级高于当地政府制定的规章。

(2)横向效力层级 按照《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也就是说,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的效力层级高于一般规定。

因此,在同一层级的招标投标法律规范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 (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 从时间序列看,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同一机关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也就是说,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 (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法律体系原则上是统一、协调的。

但是,由于立法机关比较多,如果立法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协调,难免会出现一些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在招标投标活动遇到此类特殊情况时,依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意见,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3.关于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C. 地方性法规高于部门规章

相同效力层级的法律规范的冲突。

指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不同但法律效力层级相同的各种法律文件之间的冲突。

包括国务院不同部门制定的规章之间的冲突;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之间冲突等。

送请主管机关解释或者裁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认为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之间及规章与地方性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立法法》主要规定如下:

第七十九条 【法律与行政法的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A、B正确。

第八十二条 【规章的效力】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因此D正确。

根据“排除法”可以认定,C项错误。因此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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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分几个层次

会计法律法规体系按权威和法律效力区分,可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制定的会计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会计行政法规,如《总会计师条例》; 第三层次是指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会计规章制度,比如《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等等; 第四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其他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制定的适用于本部门、本地实际情况的会计工作管理的规定、办法、规则、通知等等。

5.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效力层级有哪些

1. 纵向效力层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招标投标法》是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他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都不得同《招标投标法》相抵触。《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招标投标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效力层级高于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12年2月1日施行后,此前制定和施行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中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抵触的规定应当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法律的规定为准。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层级高于当地政府制定的规章。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法律效力高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2. 横向效力层级

按照《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也就是说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的效力层级高于一般规定。因此,在同一层次的招标投标法律规范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如《合同法》对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合同履行等方面均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对于招标投标程序、选择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也做出了一些特别规定。招标投标活动要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更要执行招标投标法中有关特别规定,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具体要求,签订中标合同。

3. 时间序列效力层级

从时间序列看,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也就是说,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例如,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施行之前,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于2001年联合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12号)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顺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2003年联合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0号),将上述按照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全部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施工招标都必须执行2003年的新规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12年2月1日后须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即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 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法律体系原则上是统一、协调的。但是,由于立法机关比较多,如果立法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协调,难免会出现一些规定不一致情况。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遇到此类特殊情况时,依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法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怎样划分

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如我国宪法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因此宪法成为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宪法被称为“母法”、“最高法”。但是宪法只规定立法原则,并不直接规定具体的行为规范,所以它不能代替普通法律。

二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三是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我国宪法草案是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四是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2)法律。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行政法规泛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令;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令,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

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具有拘束国家行政机关自身的效力。 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权的产物,它对一切国家行政机关都有拘束力,都必须执行。

其他所有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措施均不得与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行政措施不得与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二是具有拘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效力。

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或者负有一定的义务。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强制执行或者行政处罚。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5)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7.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是怎样的呢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几类。

注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签发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发布公告规定。 法的效力层级,指的是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不同的效力等级体系。

我国法的效力层级是: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

法律法规效力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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