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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先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09:36
本文关于出口先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与进出口相关的法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七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三)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规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口企业自用的非生产物品,进口企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出口其生产的产品,免予办理第一款规定的许可。 第十条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和组织的设立及其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应当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 接受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关的经营信息。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十五条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三)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四)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五)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六)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破坏生态环境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八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条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第二十条进出口货物配额,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的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

配额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文物、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货物、物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二条国家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逐步发展。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第二十四条。

2.适用海关法律规定遵循什么原则

适用海关法律规定遵循: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

对于海关而言,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直属海 关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依次递减。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下位法是无效的,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原则。海关对特殊地区、特 殊人群、特殊事项作出的专门规定要优先于对一般情况作 出的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 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是海关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征 收关税的一般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和《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则是海关 对进出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免征关税的特别规定。 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 的,适用新的规定。但注意应当是同一层级的法律规定进 行比较。

如果关于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 定不一致的,应由立法机关依照权限进行裁决。_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海关法律规定中的生效日期是 指该规定仅适用于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对于生效 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 但是,如果是为了更好地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适用于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

3.法律规定进出口贸易流程是怎么样的

这样,一般报关出口国成如下:首先您需要将货物运送到出口口岸的仓库。

估计是青岛,上海等,不管那里,这是第一步。 第二,您需要订舱,核实船舶动态,决定那天装船。

第三,订舱后,需要在装船前3天,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的码头,同时,让商检取样进行检验。 第四,在海关预录入。

第五,等待同船的其他货物全部装在完毕,海关会给你一个指示,您的货物是否和您预录入的一直与否。 第六,开船后,您就会拿到船长签字的提单了。

第七,回到商检单位,拿回商检报告,产地证 第八,回到单位,制作全套的出口单据,发票、箱单等。 格式在外贸实务里面有,这里没有办法给你画图,看看就好了 第九,向银行递交全套单据,银行申单后,就寄到国外的银行,国外银行就通知客户,三天之内,客户就会答复赎单,还是退单。

第十,假如没有问题,你们就可以收汇了。 第十一, 收汇后,在外管办理核销,在税务局办理退税手续。

业务结束。大约就这个流程。

关于进出口的法规都有哪些? 第一条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七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4.关于公共场所安全出口的法律法规

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潮之家论坛本版的精华贴,可以很好的帮助你.---->。

5.我国纺织品出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出口纺织品海关管理1.出口纺织品海关管理我国出口纺织品的管理工作主要涉及的单位有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工作,同时根据需要会同海关总署及质检总局制定及调整《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录》,并加以对外公布。

目前,出口美国的纺织品在通关过程中所牵涉到的证件主要有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及出境货物通关单。临时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及原产地证两项组成,出口美国的证件主要包括输美纺织品许可证(一式五联)、输美纺织品原产地证(一式四联)。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并由全国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具体操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下负责受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指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一证一关”指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

一套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可以对应多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经营者应一次性申办并领取,对超过一个月不领取的证书,发证机构可予以收回并撤销。据《中美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谅解备忘录》规定,美国从中国进口纺织品,属于进口者自用的非零售产品,无论价值多少,及作了适当标注的、金额等于或少于800美元的商用样品,美国海关不予限制。

纺织品出口临时许可管理适用以下海关监管方式: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对口合同)、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它贸易方式。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的属于《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的商品,海关不验核其许可证件;待上述货物实际离境时,按照有关规定海关根据需要对其凭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对于属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录的商品,根据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49号)和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45号、87号、103号、104号及2006年第6号)的规定,经营者持加盖纺织品许可证专用章的许可证在中国海关报关,办理相关纺织品出口手续;对属于法定检验目录的商品还应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待货物出口至美国口岸时,进口方应凭商务部传输至美方的电子数据在美国海关办理相关验放手续,输美纺织品许可证和输美纺织品原产地证留用备查。

2.出口纺织品相关注意事项《税则》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制定的,已在本刊2007年第7期对《协调制度》及海关商品归类的重要性做了系统的介绍,在此不再重复。如前所述,我国纺织品的出口管理则是以税则归类项下的10位海关商品编码为基础确定的,只有给出了出口商品的正确税则编码,才能确定其具体的贸易管制措施。

在实际的纺织品出口通关操作过程中,相关企业及货运代理公司在利益的驱使下往往会本末倒置。他们首先关心的是出口的纺织品是否是设限商品,往往是把属于设限的商品归到非设限的商品中去,以图蒙混过关,或是先确定出口商品所属的设限类别,然后再按类别号确定其具体的税则编码。

诚然,出口商品是否受许可证管理是纺织企业及贸易商首要关注的问题,但对于海关来说,商品归类正确与否是他们在审单过程中首要关注的重点,然后则是根据正确的税则编码确定其是否是为贸易管制商品。由于企业与海关在这一问题上的出发点不同,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矛盾的产生,降低了出口商品的通关效率。

根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海关业务具体操作流程,建议目前凡是列入《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的商品的出口应按照以下步骤实行。(1)根据出口纺织品的纤维成分、加工状态、使用用途及其它相关要素并参阅《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进行商品归类,确定其10位税则编码,然后根据其税则编码查看其进出口证件代码项,如果该项下有进出口证件代码,则表明其在出口状态下为贸易管制商品(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代码为5,出境货物通关单代码为B)。

(2)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一定比例实行有偿招标,剩余部分则实行按出口业绩分配。商务部根据分配原则确定各经营者可申请的商品类别和数量并定期公布在商务部的官方网站上,获得可申请数量的企业应在商务部下达的可申请类别和数量范围内向各地方商务部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办理临时出口许可证的相关审批手续并申领许可证。

(3)企业或被授权的货运代理公司凭力口盖纺织品许可专用章的有关证件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业务流程对出境货物进行审单、查验、征税直至最后的放行,重点放在业主提供的单证与货物是否“单单相符”、“单货相符”。(4)货物抵达进口国港口后,经营者凭中国商务部传输的电子数据和书面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及主管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办理相关通关手续。

6.我国纺织品出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出口纺织品海关管理1.出口纺织品海关管理我国出口纺织品的管理工作主要涉及的单位有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工作,同时根据需要会同海关总署及质检总局制定及调整《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录》,并加以对外公布。

目前,出口美国的纺织品在通关过程中所牵涉到的证件主要有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及出境货物通关单。临时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及原产地证两项组成,出口美国的证件主要包括输美纺织品许可证(一式五联)、输美纺织品原产地证(一式四联)。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并由全国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具体操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下负责受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指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一证一关”指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

一套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可以对应多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经营者应一次性申办并领取,对超过一个月不领取的证书,发证机构可予以收回并撤销。据《中美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谅解备忘录》规定,美国从中国进口纺织品,属于进口者自用的非零售产品,无论价值多少,及作了适当标注的、金额等于或少于800美元的商用样品,美国海关不予限制。

纺织品出口临时许可管理适用以下海关监管方式: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对口合同)、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它贸易方式。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的属于《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的商品,海关不验核其许可证件;待上述货物实际离境时,按照有关规定海关根据需要对其凭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对于属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录的商品,根据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49号)和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45号、87号、103号、104号及2006年第6号)的规定,经营者持加盖纺织品许可证专用章的许可证在中国海关报关,办理相关纺织品出口手续;对属于法定检验目录的商品还应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待货物出口至美国口岸时,进口方应凭商务部传输至美方的电子数据在美国海关办理相关验放手续,输美纺织品许可证和输美纺织品原产地证留用备查。

2.出口纺织品相关注意事项《税则》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制定的,已在本刊2007年第7期对《协调制度》及海关商品归类的重要性做了系统的介绍,在此不再重复。如前所述,我国纺织品的出口管理则是以税则归类项下的10位海关商品编码为基础确定的,只有给出了出口商品的正确税则编码,才能确定其具体的贸易管制措施。

在实际的纺织品出口通关操作过程中,相关企业及货运代理公司在利益的驱使下往往会本末倒置。他们首先关心的是出口的纺织品是否是设限商品,往往是把属于设限的商品归到非设限的商品中去,以图蒙混过关,或是先确定出口商品所属的设限类别,然后再按类别号确定其具体的税则编码。

诚然,出口商品是否受许可证管理是纺织企业及贸易商首要关注的问题,但对于海关来说,商品归类正确与否是他们在审单过程中首要关注的重点,然后则是根据正确的税则编码确定其是否是为贸易管制商品。由于企业与海关在这一问题上的出发点不同,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矛盾的产生,降低了出口商品的通关效率。

根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海关业务具体操作流程,建议目前凡是列入《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的商品的出口应按照以下步骤实行。(1)根据出口纺织品的纤维成分、加工状态、使用用途及其它相关要素并参阅《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进行商品归类,确定其10位税则编码,然后根据其税则编码查看其进出口证件代码项,如果该项下有进出口证件代码,则表明其在出口状态下为贸易管制商品(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代码为5,出境货物通关单代码为B)。

(2)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一定比例实行有偿招标,剩余部分则实行按出口业绩分配。商务部根据分配原则确定各经营者可申请的商品类别和数量并定期公布在商务部的官方网站上,获得可申请数量的企业应在商务部下达的可申请类别和数量范围内向各地方商务部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办理临时出口许可证的相关审批手续并申领许可证。

(3)企业或被授权的货运代理公司凭力口盖纺织品许可专用章的有关证件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业务流程对出境货物进行审单、查验、征税直至最后的放行,重点放在业主提供的单证与货物是否“单单相符”、“单货相符”。(4)货物抵达进口国港口后,经营者凭中国商务部传输的电子数据和书面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及主管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办理相关通关手续。

出口先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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