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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鱼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9 20:06
本文关于捕鱼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渔业法的条例有多少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渔业法细则》),结合 我省实际,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管理的海域、滩涂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捕捞水生动 物、植物等渔业生产或者从事与之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 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工商、水利、交通、环保、海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 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渔业工作。 第四条 政府鼓励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和渔业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 ,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发展渔业生产。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渔业水域、渔业乡(镇) 设立渔政派出机构或者派驻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 培训和考核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渔政检查员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渔业资源的义务,对违反《渔业法 》、《渔业法细则》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揭发。 【章名】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七条 使用国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 使用证,确使用权。

第八条 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从事养殖业生产。 第九条 改变已用于渔业养殖的水面,滩涂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上 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 禁止在渔港水域、船舶锚地以及航道水域,从事渔业养殖活 动。 【章名】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十一条 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领取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捕捞许可证》。

第十二条 《捕捞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签: (一)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签。 (二)底拖网、浮拖网作业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签。

(三)定置网作业的,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签。 (四)其他网具作业的,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签。

第十三条 捕捞渔船,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船名船号。 (二)有船舶证书(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 证)。

(三)有船籍港。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渔船(简称“三无”渔船,下同)不得进行捕捞。

第十四条 新造或者从省外购置捕捞渔船,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更新改造或者在省内购置捕捞渔船,必须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 第十五条 外省渔船进入我省管理的海域捕捞地方性渔业资源,必须 持所在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到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专 项捕捞许可,并交纳专项品种增殖保护费。

【章名】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保护 第十六条 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附着区、河流、渔业港湾、滩涂等 渔业水域筑坝、建闸和修建其他工程,应当事先征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 同意。 第十七条 捕捞、收购、加工、运输、销售、出口有重要经济价值的 水生动物、植物苗种,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重要经济价值的 水生动物,物品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禁止实施下列违法行为: (一)炸鱼、毒鱼、电力捕鱼。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 (三)使用禁用的渔具和网目尺寸小于规定标准的网具捕捞以及在禁 渔期内网具上船。

(四)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 (五)在养殖水域内浸泡、清洗有毒器皿和其他有害渔业资源的物品 。

第十九条 禁止向渔业水域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对渔业水域污染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事故,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 处理。

第二十条 禁止在渔业港湾、苗种基地、养殖区和水生动物的产卵场 、索饵场从事拆船等一切破坏渔业资源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 纳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费和专项品种增殖保护费。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专项品种增殖保护费应严格依法征收,用于渔 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其具体征收、使用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 行。 【章名】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一)开发、利用、保护渔业资源和发展渔业生产成绩显著的。

(二)研究、推广渔业科学技术有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渔业违法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改变用途的,责令其改正 ,并拆除有关设施。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渔港水域、船舶锚地以及航 道水域从事渔业养殖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 理条例》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捕捞许 可证》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情 节严重的,收渔具,扣押渔船: (一)内陆非机动渔船,处以50元至150元罚款。 。

2.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法律法规

34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1986年7月1日)(节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渔业捕捞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是关于我国渔业生产和发展方面的法律。

它是1986年制订、2000年修订的。《渔业法》第三章专门对"捕捞业"作出了规定(《渔业法》第21 ~27条)。

其中第21条确立了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制度;第22条确立了捕捞限额制度;第23 ~ 26条确立了捕捞许可证制度;第27条确立了渔港建设统一规划制度。另《渔业法》第四章还确立了与捕捞业相关的"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制度。

而《渔业法》实施细则是1987年10月20日由农牧渔业部发布,依据渔业法规定制订的一个部门规章,是《渔业法》的补充性规定,至今没有做任何修改。各省根据《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均制订了本省的渔业管理条例,作为捕捞业的具体地方性法规。

4.

你好,从法律的角度讲电鱼是违法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修正)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 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 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电捕鱼应负的法律责任

电捕鱼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电捕鱼按照以上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所以只要不涉及到不确定人员财产损失的就不会构成违法犯罪。例如你在私人的封闭的场所电鱼,就不会涉嫌违法。

6.电鱼违法处罚规定

电鱼会被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规定: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施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用电瓶打鱼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哪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此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案例:因嘴馋禁渔期内电鱼两名男子非法捕鱼被抓

湖北省丹江口市两名男子为一时口腹之欲,在禁渔期非法电鱼被依法刑拘,两人后悔不已。

6月21日凌晨2点左右,丹江口市均县镇水陆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电话称:“有人在均县镇泗河麻湾水域电打鱼。”民警立即赶往事发地,当场抓获了两名正在使用电瓶非法捕捞的男子。

民警在其铁船船头发现电瓶、逆变器、抄网等电打鱼工具,并在船内查获了他们非法捕捉到的鲫鱼、鳊鱼、鲈鱼若干条。经讯问,两人对使用电瓶“电打鱼”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两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警方表示,电打鱼的行为直接破坏了渔业生态环境,造成野生珍稀鱼种数量不断减少,被电击后的鱼即使侥幸存活,小鱼会生长缓慢,大鱼则丧失繁殖能力。

每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丹江口市所有库区水域、汉江流域(在辖区所有天然水域)为四个月的禁渔期,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触犯了《渔业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因嘴馋禁渔期内电鱼 两名男子非法捕鱼被抓

8.用电打鱼在法律上犯什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按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

(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在海洋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鱼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

(三)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捕鱼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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