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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4 12:36
本文关于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2.各级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3.疾控中心执行的那些法律法规

疾控中心的会计、出纳职责:1、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严格规范财务行为。

2、负责制定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3、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管理本单位事业经费、专项经费、指导和监督本单位财务管理和会度核算工作。5、负责组织编 制本单位财务决算报告。

6、负责管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落实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7、负责管理本单位行政事业收费及疫苗款的收缴工作。

8、负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和内部财务收款收据等各类票据的管理工作。9、负责本单位内部审计及日常财务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分做好财务收支检查和审计工作。

10、负责承办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4.企业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企业未按照法律和政府要求落实疫情防控的规定,企业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承担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等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单位和个人,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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