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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7 11:06
本文关于廉洁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7日讯:

1.基本廉正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25日十一届人大十五次会议修正 同日公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133号 1993年12月5日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

(200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9日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法发〔2010〕53号 2001年10月18日发布 2010年12月6日修订发布施行)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1997年6月20日发布 2011年8月31日国务院令第603号修订公布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2.如何遵守廉洁从业规定内容

企业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企业与员工队伍的良好形象,促进公司全体员工诚信从业、廉洁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个人的良好声誉。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全体员工应当忠实维护公司利益,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1)接受或索取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任何利益或利益输送;

接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任何利益;

(2)将公司业务往来中的折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私分;

(3)将公司业务往来中的物品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取;

(4)利用公司的资源、业务渠道、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为本人或他人从事牟利活动或利益输送;

(5)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的事情。凡在公司以外的企业任职、兼职或收取报酬者,应向其所属的人力资源部门申报,证明与公司无利益冲突,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报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 用公司的资产以个人的名义或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内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股票、购置不动产或其他经营活动(经董事长批准的除外);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财物;

(7)授意、指使、强令员工从事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活动;

(8)瞒上欺下,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经营成果和其他重要情况;

(9) 有其他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公司将建立下列监督机制,以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1)设立投诉检举信箱,并在员工手册上公布举报投诉专线电话传真号码,接受内部员工投诉检举;

(2)公司根据投诉检举资料进行检查和调查,听取被投诉检举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收集有关证据,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各板块执行总裁、公司各部(室)负责人、为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各高级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同时抓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将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条 全体员工的廉洁从业情况,人力资源部门将作为考核、任免、升迁的重要依据和内容。

第八条 为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从思想源头杜绝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使员工知法守法、自重、自警,公司要求全体员工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其管辖员工承诺书的签订和存入员工档案的工作。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 处理办法: 责令违规者退还其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并视情节轻重作出但不限于以下处理决定:

⑴ 批评教育;

⑵ 降职或免职;

⑶ 解除劳动关系。

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处理程序:由公司监察部提出处理意见。高级管理人员,由集团最高领导处理;员工,由人力资源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人同意以上规定)如何遵守廉洁从业规定内容。

3.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有哪些基本内容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标准和活动准则。在我国,它是指由党和国家制定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有关清正廉洁,不贪污受贿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命令、纪律的总和。

八方面“禁止”是: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中共中央2010年2月23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1997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予以修订。通知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严于律己,洁身自好,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 新华社于2010年2月23日公布了《准则》全文。《准则》包括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共18条。其中“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一章,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并详细列出52种“不准”的行为。

4.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的内容有何区别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党的纪律建设进入科学化、规范化新阶段的重要里程碑。《条例》所规定的实施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纪律处分的种类、纪律处分的运用规则和对各种违纪行为定性量纪的规定等内容,是对党7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纪建设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历史教训的科学总结,对于防止和避免“以言代法”、“以言代纪”现象的发生,力戒党纪处分的随意性,维护党纪处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统一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背景: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5.中国工商法 全部法律条例

我国没有《工商法》,关于销售法律条例,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于篇幅过长,第七章至二十三章请登录政府网站查询(详见参考资料),第一章至第六章条款如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

6.如何遵守廉洁从业规定内容

企业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企业与员工队伍的良好形象,促进公司全体员工诚信从业、廉洁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个人的良好声誉。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全体员工应当忠实维护公司利益,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1)接受或索取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任何利益或利益输送;

接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任何利益;

(2)将公司业务往来中的折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私分;

(3)将公司业务往来中的物品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取;

(4)利用公司的资源、业务渠道、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为本人或他人从事牟利活动或利益输送;

(5)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的事情。凡在公司以外的企业任职、兼职或收取报酬者,应向其所属的人力资源部门申报,证明与公司无利益冲突,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报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 用公司的资产以个人的名义或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内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股票、购置不动产或其他经营活动(经董事长批准的除外);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财物;

(7)授意、指使、强令员工从事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活动;

(8)瞒上欺下,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经营成果和其他重要情况;

(9) 有其他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公司将建立下列监督机制,以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1)设立投诉检举信箱,并在员工手册上公布举报投诉专线电话传真号码,接受内部员工投诉检举;

(2)公司根据投诉检举资料进行检查和调查,听取被投诉检举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收集有关证据,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各板块执行总裁、公司各部(室)负责人、为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各高级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同时抓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将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条 全体员工的廉洁从业情况,人力资源部门将作为考核、任免、升迁的重要依据和内容。

第八条 为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从思想源头杜绝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使员工知法守法、自重、自警,公司要求全体员工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其管辖员工承诺书的签订和存入员工档案的工作。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 处理办法: 责令违规者退还其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并视情节轻重作出但不限于以下处理决定:

⑴ 批评教育;

⑵ 降职或免职;

⑶ 解除劳动关系。

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处理程序:由公司监察部提出处理意见。高级管理人员,由集团最高领导处理;员工,由人力资源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人同意以上规定)如何遵守廉洁从业规定内容。

7.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

原发布者:彡彡九图文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篇一: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为了深入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依法行政规范办学行为,增强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师德师风的建设,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如下:一、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1、认真执行《教育法》、《教师法》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规定,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收费纪律。2、在招生、学籍管理、课程、办班、考试、学生转学、作息等管理中,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学校要开展的各种实验,必须是在符合教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1、坚持教育引导教师树立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树立敬业、爱生、团结、奉献的精神。2、认真执行《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3、廉洁从教,严禁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家教,严禁从事以学生为服务对象的经商活动(包括推销教学辅助材料、教具等)。4、严格遵守学校公开承诺,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三、党政干部廉洁从政,做好表率党政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冶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依照《党章》,结合学校实际,对我校党政干部廉洁自律作出下列具体规定:7、管好自己的家属。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亲友及身边的人员谋取私利。四、认真落实学校述职述廉、廉政承诺等

廉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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