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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账号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9 22:48
本文关于虚拟账号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我想知道虚拟账号算不算私人物品

您好!法制网-法律问答服务团队为您解答如下:

一、具体解析:

虚拟账号属于虚拟财产,也是属于财产,合法的财产都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的,向之前出现大量盗取虚拟QQ号的行为,也会被认定属于盗窃财物,被认定为盗窃罪而接受处罚。至于就提供供方和使用方而言,事实上也有一个合同的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用户有按照协议和法律自由使用的权利。

二、法条依据: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虚拟游戏帐号最终所属权的标准是什么,有相关法律支持吗

此类问题纠结了好几代人的疑惑,最终所属权的问题,站在玩家方面,当然我们认为理所当然是归注册人所有。

但是这里面就涉及到营运商的霸王条款:在你进入游戏的时候,就有一个告知玩家的前提。你不同意你就不能进入游戏。

一般都是没看就点了同意,当你点了同意,就默认营运商的霸王条款。既然是他的条款,当然就偏向于营运商。

反过来说,营运商的立场,没有这些条款,那么多人进入游戏,不排除盗号,卖号,送号的可能。这样他也不指定这号到底是谁的。

所以就有了身份证认证和手机认证。按常理,只要你能提供不可共享的认证,游戏商是不能拒绝你的请求的,既然拒绝了,你就可以理直气壮的去文化管理局投诉。

3.使用虚拟ip地址软件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是违反的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络运行管理规程(试行)总则 第一条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络是国家电网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工具,是电网安全、稳定、经济、优质运行的重要保障。

信息网络安全是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络的运行管理,提高信息网络的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络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推动国家电网公司信息化工作,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信息网络指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的网络系统和网络应用系统等,包括网络系统、网络服务系统、应用系统、安全系统、网络存储系统、辅助系统等。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运行管理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电网经营企业及信息服务企业的信息网络运行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本规程,并依据本规程编制相应的操作规程及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 各单位颁发的有关信息网络运行管理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国家相关法律及本规程相抵触。

第五条 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四)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五)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六)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七)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 (八)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 (九)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十)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 (十一)涉密计算机系统口令字使用管理指南 (十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十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十四)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职责分工第六条 各单位信息网络是指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信息网络,包括:本单位局域网、与下级单位互联的广域网及网络应用系统。第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科技信息部负责对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信息网络的运行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各区域、省电网公司、地(市)供电公司的信息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上级信息化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各单位信息网络的运行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第八条 各单位应明确运行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本单位管理范围内信息网络的日常运行、维护等管理工作。

基本措施第一节 运行值班第九条 各单位信息网络应实行7*24小时运行。各单位在法定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应安排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进行5*8小时现场值班。

其余时间应安排非现场值班,并确保在系统出现问题时值班人员能及时赶至现场。重要时期应实行7*24小时现场值班,以确保关键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值班员每日值班时应定时对信息网络进行巡检,并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措施实时监测信息网络的运行情况,记录、分析系统运行数据。一旦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值班员应做好值班日志。值班人员应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重大事项汇报制度。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设置专用值班电话,向用户通告,并报上级网络运行管理部门备案。值班电话应保证7*24小时有人接听。

第二节 岗位责任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明确信息网络运行管理部门,并有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第十四条 各单位信息网络运行管理部门应设置与其网络规模相当的网络安全、网络管理、系统管理、数据库管理、运行值班等岗位,并根据本单位情况明确各岗位的岗位职责分工。

相关技术岗位必须由具备相应技术水平的专责人员来承担,各单位应定期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第十五条 各单位信息网络的网络管理、系统管理、网络安全等关键岗位应实行主、副岗备用制度。

当主岗不在时,副岗应能代替其执行相关工作。第三节 工作票管理第十六条 对涉及以下内容的信息网络操作行为,必须填写工作票: (一)故障排除(含系统恢复) (二)消除缺陷 (三)系统升级及配置变更 (四)系统投运与停运 (五)其他可能对系统运行造成影响的操作 工作票样式如附表一所示。

第十七条 工作票由专责人员提出申请,并由符合规定的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监督人)。

第十八条 工作票签发人的职责是认真审查工作票所填写的全部内容,包括审查工作必要性、工作是否安全、工作票上所填操作步骤是否恰当、所派工作负责人(监督人)和操作人员是否适当、安全防护及应急措施是否充分等。第十九条 工作负责人(监督人)的职责是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工作前组织操作人员完成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的准备工作、严格执行工作票等。

第二十条 操作人的职责是在工作负责人(监督人)监督下认真执行工作票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第二十一条 工作票的编号应制定统一的规范。

工作票内容应包括:编号、工作内容、地点、时间、负责人、工作人员、协作单位、安全措施、工作计划及方案、审批人签字、工作记录、现场恢复情况、操作可能对系统产生的影响及应急准备等。任何人不得越。

4.国家有没有出台保护虚拟财产的法律

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

只有下面的相关条文,还是含糊不清的。而且虚拟财产案件取证较难。

关于虚拟财物之物权效力,“法务部”于2001年12月正式解释,电磁纪录在诈欺及窃盗罪章中均以动产论,有关线上游戏账号及道具资料,均是以电磁纪录方式储存在游戏服务器中,该游戏角色及道具虽为虚拟,然现实世界中均有一定财产价值,玩家可透过拍卖或交换,与现实世界财物并无不同。由此可知,线上游戏之虚拟财物在法律上视为动产,玩家对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所有人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条规定,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

盗用他人账号者,亦得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之规定加以处理。 我国目前虽然没有虚拟财产的立法,但国家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已经有不少盗窃虚拟财产的案件按盗窃罪处理了,但由于没有具体的立法的规定,法院的判决也存在一些争议.虚拟财产立法估计也会在不久的将来得以实施的.。

5.虚拟专用网络的法律法规

2003年4月,信息产业部颁发了《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取消了国际电信业务的分类,同时将虚拟专用网业务自基础电信业务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增值电信业务分类。但是此处的“虚拟专用网”概念与行业内的VPN业务是不一样的。新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对该分类的解释是: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是指经营者利用自有的或租用公用因特网网络资源,采用TCP/IP协议,为国内用户定制因特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这种分类的解释强调了两个特点,一个是利用因特网网络资源,一个是采用TCP/IP协议。这种解释是与当时的市场状况所对应的,当时关注的是基于互连网的IPSec VPN,虽然该解释可以基本涵盖后出现的SSL VPN模式,但并没有关注MPLS VPN。

2003年8月,信息产业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国内多方通信服务等三项电信业务商用试验的通知》,就“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等三项增值电信业务组织开展商用试验,有效期至2004年8月底。

2004年11月,信息产业部发布《关于继续开展国内多方通信服务等三项增值电信业务商用试验的通告》,决定将以上三项增值电信业务商用试验期延长一年,至2005年8月31日。

2006年1月,信息产业部发布《关于两项增值电信业务及国内多方通信服务的通告》,正式开放“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和“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两项增值电信业务,上述两项增值电信业务由商用试验转为正式商用。

2008年,正式颁发IP-VPN业务牌照。名为IPSec VPN的中国“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自其诞生之日起即以MPLS VPN为发展方向,导致VPN市场无规可循,实际上是在“灰色运营”。

2013年,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中仍然没有对此作出任何改变。

2015年1月27日,工信部回应VPN被封事件,表示一些不良信息应该按照中国法律进行管理。

工信部此前发布规定,在中国提供VPN服务的公司必须登记注册,否则将“不会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虚拟账号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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