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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摩托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0 11:24
本文关于成都摩托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的规定

(1997年5月3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修订,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批准;2011年12月2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摩托车的生产、销售、登记、维修、行驶等管理。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依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包括燃油、电力或者以其他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以及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注册登记和通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摩托车产品质量、销售、维修等管理。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摩托车。

第七条 摩托车维修、销售、使用者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摩托车。

第八条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驾驶摩托车应当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 本市中心城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行摩托车限制通行,具体限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

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市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

第十条 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摩托车的通行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2.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的介绍

为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该《规定》经1997年5月30日成都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2011年12月21日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规定》共11条,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3.成都市区骑摩托车被抓会被怎么处罚

成都市区骑摩托车被抓会被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第一条 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在成都市绕城高速(G4201)以内(含绕城高速)区域的道路上行驶。

第六条 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八条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驾驶摩托车应当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 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一百五十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摩托车限行区域道路上通行,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中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载物;

(二)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三)拖拉机用于载人的;

(四)未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

(六)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的;

(八)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九)机动车行经渡口不依次待渡的;

(十)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一)行驶时利用手持电话上网、查看与发送短信、拨打与接听电话或者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的介绍

为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该《规定》经1997年5月30日成都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2011年12月21日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规定》共11条,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5.2018年成都什么时候摩托车开始解禁

2018年不会解禁摩托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以及《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一、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在成都市绕城高速(G4201)以内(含绕城高速)的道路上行驶。二、未取得入城证的摩托车全天禁止在成都市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辅道)以及高新南区剑南大道以东,科华南路、世纪城路、世纪城南路以西,天府四街、天华二路以北(含上述道路),三环路以南(不含三环路辅道)区域内的道路上行驶。

最重要的一点是“本通告自发布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由于这个通告是2017年发布的,所以2018年暂时不会解禁摩托车。扩展资料:《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是为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1997年5月3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修订,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批准。

2011年12月2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批准。2012年6月1日施行。

参考资料:成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6.成都摩托车限行的新规定 我在网上看到成都最近出台了摩托车限行的

昨日,新修订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报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规定》明确了摩托车限制通行的时间、范围,并对生产、销售、维修、驾驶摩托车等行为做了一系列限制性规范。《规定》将在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未来,中心城区将限制摩托车通行。

限行范围

锦江区(微博)、青羊区(微博)、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微博)等五城区和其他区县伸入绕城高速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区域

限行对象

燃油及电动摩托车,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不包括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禁行对象

禁止三轮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在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成都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

主城区限行将公布区域、时间

昨日,报请批准的新《规定》是在2007年1月起实施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基础上所作的修订。

统计显示,成都现有摩托车保有量90万辆,中心城区仅7万辆,用“全域成都”的理念来统筹规范和管理摩托车使用很有必要。此次,《规定》将成都中心城区定义为,包括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和其他区县伸入绕城高速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区域。这意味着,在整个中心城区,成都摩托车都将限行。

限制的对象为燃油及电动摩托车,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在此范围。

新的《规定》审议通过后,成都市政府将制定并公布摩托车限行的具体办法,交通部门将根据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情况对无入城标志摩托车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

管理规定细化擅自改装涉嫌违法

《规定》还对加强摩托车监管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分工,做出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摩托车注册登记和通行安全的监督管理;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摩托车产品质量、销售、维修的管理;摩托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摩托车等细化规定。相关部门负责人说,今后将多部门合作共管,加大了综合管理的力度。

市民在路上碰到的骑着大排量摩托车飙车的车辆中,有一部分是擅自拼装、改装的车辆,报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规定》实施后改装车辆的行为将涉嫌违法。

特殊用途车除外排量150毫升以上禁入

同时,新的《规定》将禁止三轮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在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成都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据悉,通常使用的摩托车排量为100毫升、125毫升、145毫升等,还有50毫升以下的轻便摩托车。近年来成都出现的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和大排量摩托车迅猛增加,这些摩托车速度快、噪声污染大,不利于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因此将被禁入。

成都其他郊县政府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订摩托车通行区域和时段。

7.在成都骑摩托车被交警扣下了,开了一张强制措施凭证,上面开的是我

无证驾驶很严重。

成都市2012年6月起区出台将禁止摩托车类机动车通行

成都市交管局法制科负责人29日表示,《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施行以后,电动三轮车在成都中心城区上路的将被依法取缔,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将被罚款一千元处15日以下拘留。同时,无证驾驶摩托车的驾驶员,将被罚款100元扣3分。

6月1日起,除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外,所有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都将被禁止在成都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驾驶摩托车应当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新修订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里所称的摩托车,包括燃油、电力或者以其他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以及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依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

“中心城区”,即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以及其他区(市)县伸入外环路(绕城高速公路)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

附:2012最新修订《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摩托车的生产、销售、登记、维修、行驶等管理。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依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包括燃油、电力或者以其他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以及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注册登记和通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摩托车产品质量、销售、维修等管理。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摩托车。

第七条 摩托车维修、销售、使用者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摩托车。

第八条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驾驶摩托车应当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 本市中心城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行摩托车限制通行,具体限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

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市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

第十条 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摩托车的通行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在成都没有摩托车驾驶证骑车被交警抓住会怎么处罚

无证驾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车辆没有牌照,罚款20到200元.扣车. 找找熟人也许不用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

9.在哪里能搜到2018摩托车交通法全部法规条例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

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成都摩托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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