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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2 15:00
本文关于天津市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天津新交规全文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2005年9月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统筹安排道路建设,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先进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其所属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责成专人负责落实;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态良好,消除隐患、防范事故;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九条 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领取机动车信息卡,并随车携带。 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变更机动车信息卡的相关内容。

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转出本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收回机动车信息卡。 第十条 机动车注册登记期间需要临时在道路上行驶的,应当取得移动证明,并按照移动证明载明的期限、区域行驶。

第十一条 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尾气排放标准并经检验合格。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的尾气排放经有关主管部门抽测不合格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调试合格,限期维修、调试期间扣留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二条 机动车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后,方准用于教练。 第十三条 机动车用作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应当经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车辆使用凭证。

特种车辆使用凭证应当随车携带。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领、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和依照规定进行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时,应当经身体健康适应性检测合格。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 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文明、规范驾驶技能教育,督促驾驶人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保养、维护。

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提供驾驶人管理、车务手续等服务。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应当领取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并随驾驶证同时携带。

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用于记载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记分情况和发生的交通事故等信息。 第十八条 机动车信息卡、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和身体健康适应性检测的收费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大型公共场所、民用建筑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考虑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停车泊位数量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列入建筑设计审核规划;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确因场。

2.天津市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太多了,我目前有 91 条相关记录,写不下QQ290799459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2006年修正) [有效] 颁布时间:2006-11-7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天津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局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6-9-1 颁布机构:天津市农业局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临时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6-3-23 颁布机构:教育部 天津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教育发展的新模式,服务于天津滨海新区建设和环渤海地区经济发……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2006年天津市劳动保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6-3-9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局属各单位,各区、县……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5-8-16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印发给……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有效] 颁布时间:2005-7-1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 (六)支持非公有制资……有竞争力的文化产业,繁荣天津的文化体育事业。

鼓励非公有资本……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5-4-26 颁布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003年5月起,我部选择天津、福建、湖南、新疆和铁道部、中……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失业保险基金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5-4-15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失业保险基金自查……。 3、是否按照《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确认失…… 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有效] 颁布时间:2005-3-24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集体合同规定〉办法》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5-3-1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局制定了实施办法,现将《天津市实施〈集体合同规定>办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5-1-11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4-12-24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各委办局(总……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根据《劳动法》、《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小型化工企业污染实行综合治理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4-9-12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 五、积极稳妥地做好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4-9-7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表彰条件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因……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4-9-7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表彰条件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因……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4-8-6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工作要求 ……种形式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保留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4-7-29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保留的劳动保障……许可 设定依据:劳动法 保留理由:有法律依据……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执行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4-7-8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局(总公司……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工时制度的规定,……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有效] 颁布时间:2004-3-9 颁布机构: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业……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4年度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

3.地方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当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

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部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地方法规的开头多贯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拓展资料:1949年至今,法律法规的数量总数约为50万条(包含已失效的法律法规)中央法规约113394条司法解释约4100条地方法规规章约309942条中外条约约4613条外国与国际法律约789条台湾法律法规约7028条澳门法律法规约10794条香港法律法规约2475条注:以上数据参考“中国法律门户网法律法规库”可能与实际数量略有偏差参考资料:背板带宽-法律法规。

4.天津市交通法规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3-10-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的交通行为或者与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活动,除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和胡同(里巷)、楼间甬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为有效控制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本市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的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都有劝阻、检举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与秩序。 第六条 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道路上进行的交通活动,应当遵循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车辆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交验下列证件: (一)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 (二)组织机构资格证书、个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 (四)其他有关证件。

对符合前款规定的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核准注册登记,发给号牌和行使证。 第九条 领有本市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货运机动车、挂车按规定喷贴本车放大号牌号码,驾驶室两侧车门喷刷单位名称; (二)大型出租客车按规定喷刷注册名称,其他大型客车喷刷单位名称; (三)小型出租客车按规定喷刷注册名称,车顶安装出租标志灯; (四)挂车、起重车和载质量在2吨以上的货运汽车,前后车轮之间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五)按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 (六)禁止在前后挡风玻璃上张贴、悬挂广告或在车顶设置立体广告。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外观、车型结构或者更换发动机、车架,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手续,交回号牌和行使证,注销登记。

报废的机动车应当到本市经国家批准的机动车回收拆解单位解体或销毁,继续在道路上行使的,予以强制报废。 第十二条 教练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核发教练车号牌,方准用于教练。

非教练车不准用于教练。 教练车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须按规定的期限参加检验;不能按期检验的,须事先办理延期手续。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须交验机动车行驶证、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及有关证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机动车进行临时检验。 第十四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需要维修时,应持有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机动车维修单位承修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须建立机动车修车台帐,详细登记以备查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整车型号、编号、发动机号码、底盘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 (二)伪造、冒领、涂改、挪用机动车注册登记文件或检验合格标志; (三)使用明知是伪造、冒领、涂改、挪用的机动车注册登记文件、号牌、行使证或检验合格标志; (四)非法拼装机动车辆; (五)擅自安装或使用国家规定的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徽记、号牌或使用证; (六)非法拆卸或扣留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或换发机动车驾驶证,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须接受必要的驾驶适应性检测,参加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试。检测、考试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车辆; (二)不准收看电视或带耳机、耳塞收听广播; (三)不准使用移动电话或查看传呼信息; (四)不准服务抑制神经的制品、制剂; (五)矫正视力的驾驶员配戴符合标准的眼镜; (六)小型客车驾驶员及前排乘员使用安全带; (七)车辆在行使中,不准开车门; (八)驾驶摩托车不准持物、不准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不准攀扶其他车辆或被攀扶; (九)遇停止信号时,不准通过; (十)不准实施妨碍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车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牵引故障车; (二)不准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 (三)不准驾驶试车的车辆; (四)不准驾驶营运性客车。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记分制度,凡记分达到规。

5.天津市道路新交通规定法是什么

潍坊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姜亦斌温馨提示:交通事故中,我国不允许以罚款代替扣分。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即罚款扣分缺一不可,不可彼此替代。

因此,在生活中谨防以罚款代替扣分的欺诈行为。天津2013年交通法不服交通行政处罚怎么办,不服交通行政复议怎么办?一、不服交通行政处罚怎么办当事人对于交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两种方式可以提出异议:一种是行政复议、一种是行政诉讼。

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具体复议的机关是: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排除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设立该排除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详细天津2013年交通法交警可采取哪些行政强制措施,交警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一、交警可采取哪些行政强制措施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三)、拖移机动车;(四)、收缴非法装置;(五)、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二、交警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详细更多关于 天津2013年交通法 的内容,请查看:交通事故行政处罚 频道新道路交通法罚分内容谁可请求交通财产损失评估?酒后驾车有哪些危害发生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姜亦斌律师姜亦斌律师潍坊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姜亦斌温馨提示:依我国法律,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交通肇事后潜逃,后又自动投案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处罚上有所区别;对极少数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不从轻处罚。但是对逃逸后自动投案后编造谎言,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的,不能简单认定为自首。

新道路交通法罚分内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申请书是什么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

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1、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2、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3、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申请书当事人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年龄 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 车辆牌号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现住址或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 ____ 日______时在 _________。

详细新道路交通法罚分内容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注意什么,非道路交通事故如何赔偿一、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要注意什么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机耕道)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根据有关规定,均不属于法定道路,在这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职权。但大量的这类非道路交通事故,若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在处理上存在很多实际困难,导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时适当的处理,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隐患。

很多地方政府作出决定,将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由公安交警部门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1、应比照道路交通事故案进行调查、取证,对非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察,对证人。

详细更多关于 新道路交通法罚分内容 的内容,请查看:其他 频道网友咨询:交通肇事怎么赔偿,交通肇事被扶养人生活费怎么算咨询内容:律师您好,我一个多年的朋友被人撞了,他身边还有一个不满10岁的儿子,跟老婆是离婚了的,没有再婚。请问,这种情况下,对方是不是应该还赔偿这孩子的生活费呢?姜亦斌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具体计算公式: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2、被扶养人生活费(。

6.天津市道路新交通规定法是什么

核心内容:2013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如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介绍2013年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

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3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00元.。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6、逆行,罚款200元。7、违停车,罚款200元。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

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如何计算记分周期?

第一次记满12分至24分(不含)驾驶人只需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即可清除交通违法记分,两次及以上记满12分或同一周期累计24分(含)以上驾驶人,每次须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交管部门归档清分。其中,驾驶人初领证日期至转年同日前一天为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如驾驶人初领证日期为2011年4月1日,那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从2012年7月起,未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的车辆禁止上路。机动车“黄绿标”需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方,便于查验,禁止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凡未贴标车辆上路行驶一经查处,将罚款200元,但不做扣分处理。

7.求:天津市劳动法管理条例及相关劳动政策

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劳动就业,加强劳动就业管理,规范劳动就业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者求职就业、用人单位招工和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市劳动就业,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劳动就业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就业的管理工作。工商、公安、建设、农业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与劳动就业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政府促进就业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劳动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拓宽就业渠道,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就业。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就业信息网络建设,组织开展劳动力供需预测,发布劳动就业信息,引导劳动力合理配置。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工商登记、贷款、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植劳动者组织起来就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就业。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类职业培训活动,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和规范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加强对职业介绍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第三章 劳动者求职就业第十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求职就业和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因性别、民族、种族和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一条 劳动者应当根据市场需要,提高自身素质和劳动技能,增强就业能力。第十二条 劳动者求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一)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二) 参加职业介绍洽谈会;(三) 查询职业介绍信息;(四) 发布求职信息;(五) 向用人单位自我推荐;(六) 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劳动者在就业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接受相应的劳动技能培训,取得必要的职业资格。劳动者在初次就业前,一般应当接受中等以上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四条 劳动者就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一) 被用人单位招用;(二) 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经营活动;(三) 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四) 参加社区服务机构的劳动服务;(五) 其他合法方式。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劳动就业登记制度。

本市城镇劳动者就业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本人应当自劳动者就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本市符合劳动就业条件、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就业、失业登记之日起二日内,给予登记。 第四章 用人单位招工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数量、方式和条件。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岗位空缺需要招工时,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求职信息。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工时,应当向求职者和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实介绍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情况。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发布的招工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 招工的岗位、数量和条件;(三)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四) 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五) 需要发布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招工后三十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备案和劳动者就业登记。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台湾同胞或者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应当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许可。

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市劳动者或者华侨的,应当到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经许可后,方可办理相关就业手续。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实习名义招用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

但是,学校按照教学要求组织的实习除外。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得向被招用的求职者收取集资款、保证金、抵押物等财物,不得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委托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具有管理档案资格的职业介绍机构保存档案,代办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险相关事宜。国家另有规定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职业介绍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必需的固定场所、设施和资金;(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业务范围、章程和管理制度;(三)有熟悉劳动法律、法。

天津市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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