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护士考试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6日讯:
1.护理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2003年8月28日14:11 【分类号】 236006930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30326 【实施日期】 94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医政类 【文号】 卫生部令第31号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第二十九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者的。
2.护理相关法律法规
护理相关法律法规有《护士管理办法》、《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一、《护士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1993年03月26日颁布的法令,该规定1994年01月01日正式实施。
二、《护士条例》是为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8年1月31日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时间:2004年8月28日;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2004年12月1日。
扩展资料:
精准对接 满足群众多样化护理服务需求
当前,与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健康需求相比,护理工作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对此,焦雅辉表示,国家卫健委将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注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改善人民群众感受同时发力,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护理服务需求。
一、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为指引,继续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和《“十三五”护理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推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二、出台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按照“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市场运作、行业管理”的原则,创新护理服务模式,增加护理服务供给,大力推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
三、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年护理和老年照护,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扩大社会就业,推动护理产业快速发展。
四、加大护理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推进护理事业改革发展中取得的成效和典型经验;树立涌现出来的护理先进事迹和优秀典型,为进一步推进新时代护理事业和护理产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护士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护士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护士条例》施行十周年 护士队伍发生了哪些变化?
3.考护士证的规定是什么
护士执业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证制度是各国护士管理的通常做法。
为加强我国护士队伍的建设,提高护士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水平,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保护广大公民的就医安全,卫生部1993年发布了第。3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护士的执业注册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办法》要求护士执业除具有合格的学历外,还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护士执业考试,取得《证书》,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护理工作。 这标志着我国的护士管理步人一个新的阶段。
一、申请护士执业考试的条件 (一)《办法》第七条规定: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二)获得军队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或者获得经总后勤部卫生部确认免考资格的军队院校护理专业中专毕业文凭,可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军队其他院校护理专业中专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三)对于由地方院校毕业应征人伍的军队护士或军队职员护士,获得地方高级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或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地方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地方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参照军队的办法执行。 (五)以往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未达到确定合格分数线的人员。
二、护士执业考试的报名 凡符合申请护士执业考试条件者,可向本人所在单位报名,再由单位向市卫生局报名,尚未落实单位的考生,可直接向市卫生局报名。申请者报名时,需交验:毕业证书、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其所在单位出具临床试用或临床工作经历证明。
三、护士执业考试时间及类别 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1次,由国家卫生部、各省卫生厅统一布置。每年考试日期按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统一规定。
考试类别分西医护理学、中医护理学两类。考试时间为1天,分上、下午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上午进行,报考西医护理考试科目为《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心理学基础》,时间为120分钟完成。报考中医护理学考试科目为《基础护理学》、《中医内科护理学》,时间为120分钟完成。
第二阶段为下午,报考西医护理学考试科目为《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法律法规》、《伦理原则》,时间为150分钟完成。报考中医护理学科目为《中医外科护理学》、《中医妇科护理学》、《中医儿科护理学》,时间为150分钟完成。
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出卷。 四、护士执业考试内容及题型、题量 考试内容重点突出了护理,加强人文学科。
考试的重点以护理为核心(护理评估、护理诊断、护理计划、护理实施和评价),增加了心理学、伦理学和卫生法规。 以2001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考试试卷为例,西医护理学试卷内容为: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心理学、伦理学和卫生法规的试题。
总题量为230道,其中基础护理学试题约占26%,内科护理学试题约占22%,外科护理学试题约占20%,妇产科护理学试题约占14%,儿科护理学试题约占13%,心理学试题约占2.5%,法律法规、伦理原则试题约占2.5%。题型为最佳选择题,其中A1型约占55.5%,A2型约占35%,A3型约占9.5%。
上午卷总题量115道,其中基础护理学59题,内科护理学50题,心理学基础6题;下午卷总题量115道,其中外科护理学47题,妇产科护理学32题,儿科护理学30题,法律法规及伦理原则6题。 五、护士执业证书的颁发 符合上述免考条件者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由卫生部监制的《证书》。
军队护士合格者,由总后勤部卫生部发给国家卫生部统一监制的《证书》。 护士执业证书分正本和注册本两件,正本、注册本照片处(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各加盖各大单位卫生部门钢印。
执业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再次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4.护理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2003年8月28日14:11 【分类号】 236006930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30326 【实施日期】 94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医政类 【文号】 卫生部令第31号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第二十九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者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法》应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
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第二十九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者的执业证书颁发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实际水平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华。
6.医院法律法规考试试题和答案
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最佳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写于每题题号左侧。
每题2分。1.《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可报上一级政府决定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
下列措施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D) A.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B.停工、停业、停课C.封闭被传染病病原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D.限制或不允许离开自家家门 2.《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在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职责(C) A.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B.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C.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D.领导所辖区域传染病防治工作3.《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之一是 (D) A.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B.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C.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D.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4.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中对非卫生技术人员 (C)A.可以使用B.尽量不用C.不得使用D.在次要的科室可以使用 5.医疗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依法采取的措施是 (B)A.立即抢救B.及时转诊C.继续观察D.提请上级医院派人会诊 6.下列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的是 (C)A.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B.对婚前卫生咨询有异议的C.对孕产期保健服务有异议的D.对医学指导意见有异议的 7.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A)A.罚款B.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C.民事赔偿D.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8.某县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师胡某,违反母婴保健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而且情节严重。该县卫生局应依法给予胡某的处理是 (C)A.罚款B.警告C.取消执业资格D.降职降薪 9.按照《母婴保健法》规定,必须经本人同意并签字,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字的手术或治疗项目是(C)A.产前检查、产前诊断B.产前检查、终止妊娠C.终止妊娠、结扎D.产前诊断、终止妊娠 10.医疗机构施行特殊治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 (D)A.病房负责人同意后实施B.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实施C.科室全体医师讨论通过后实施D.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批准后实施 11.医疗事故鉴定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 (A)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B.省级卫生行政部门C.市级卫生行政部门D.高级人民法院 12.对传染病人的控制,正确的是 (C)A.对乙、丙类传染病病人予以隔离治疗B.对艾滋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C.淋病、梅毒病人未治愈前不准去公共浴室、理发店等公共场所D.对甲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限制活动范围 13.在传染病的预防工作中,国家实行的制度是 (B)A.预防保健制度B.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C.爱国卫生运动D.有计划的卫生防疫 14.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包括(C)A.麻醉药品B.精神药品C.进口药品D.医疗用毒性药 15.医疗事故是指 (C)A.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B.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C.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D.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16.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到以下哪一部门接受医学检查 (A)A.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B.省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C.当地卫生所D.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施行日期是 (B)A.1999年10月1日B.1998年10月1日C.1997年12月29日D.1998年12月29日 18.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要求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以下项目悬挂于明显处,除了(B)A.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B.诊疗医生C.诊疗科目D.收费标准 19.下列哪种人群不能注册执业护士(D)A.无完全民事能力者B.色盲C.违反护士管理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的D.以上都是 20.医师经执业注册后 (C)A.只准从事医疗业务B.只准从事预防业务C.可以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D.可以重新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21.对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D)A.允许申请注册B.重新注册登记C.试用半年D.允许继续执业 22.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 (D)A.1年B.2年C.3年D.5年 23.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A)A.只做是否死亡的诊断B.只做死亡原因的诊断C.可同时做是否死亡和死亡原因的诊断D.既不能做是否死亡的诊断也不能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24.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或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以下证明文件,除了 (D)A.疾病诊断书B.死产证明书C.死亡证明书D.医疗纠纷分析证言 2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A.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C.甲类传染病的病种只能由WHO决定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
7.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1993年03月26日颁布,1994年01月01日实施。
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又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其内容包括总则、考试、注册、执业、罚则、附则。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扩展资料:
涉及护理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施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新生儿科建设与管理指南》、《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涉及医疗事故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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