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汽车法律法规概述,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6日讯:
1.我国有哪些关于汽车的法律法规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的关于指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权威行政法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5、《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市(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上,以及辖区内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2.新交通法规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esanm99 交通法规新规定交通法规新规定第一篇_道路交通安全法2015新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2015新规定》扣分罚款标准 交通法规新规定第二篇_2014交通法规新规定全文 交通法规新规定2014全文 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
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3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 1、闯红灯,记6分。
罚100元。 2、酒驾,扣12分。
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出事故等情况 做出5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10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终身不的申领驾照处罚。 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
4、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2分。
6、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 7、超速驾驶,根据超速车辆、行驶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体情况,分别记12分、6分、3分。
咨询律师交警的处理是否违规。
3.写几条你知道的交通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国家法律国务院通过审计法实施条例 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法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4.我国汽车相关法律有什么法律哦~~
共计27个: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市场规范管理司品牌汽车经营企业备案审核程序规定
汽车贸易政策
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缺陷汽车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
缺陷汽车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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