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社会培训收费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6日讯:
1.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培训班如何收费
按照培训性质,农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的培训能分为两类:一是依据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依据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
二是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在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是市场化的经营性培训。 针对法定培训,其培训经费未纳人预算的,能收费并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有关部门批准核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若培训经费纳人预算的,不再收取培训费,若预算经费不足以补偿培训成本费用的,培训单位可按规定程序申报,或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依据培训实际成本核定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开具税务发票。
针对经营性培训,均需收费并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2.岗前培训收费触犯什么法律
根据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任何公司或个人在招聘员工时不得向员工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培训费\服装费\保险费\压金)一经发先工商部门将处以1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出发,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
而且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另外,《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等一般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此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培训的费用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担心劳动者因此而不受约束,用人单位可参考《劳动法》中第二十二条,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3.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法律规定如下:1、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原则。
(1)符合国际惯例或国际对待原则的按国际对待或国际惯例审批收费项目。(2)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按法规、行政法规规定3审批收费项目。
(3)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不属于行政许可收费),按规定审批收费项目。(4)向公民、法人提供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务,按规定程序审批收费项目。
(5)各类考试费需要上下级分成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2、不符合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事项。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收费。(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各类证照、资格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年检、年审或查验收费。
(3)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的收费。(4)具有地方性法规依据,但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收费。
(5)违反WTO规则的收费。(6)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歧视性收费、地方保护性收费。
(7)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8)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规定颁发的证照、证件,或虽有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但已有经费来源的。
(9)未经人事部批准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的考试。执业资格准入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试);未经劳动保障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10)除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规定以外,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强制性考试收费。(11)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以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制要求公民和法人参加的评比(包括评选、评优、评价、评奖、评审和展评)收费。
(12)未经合法程序批准,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由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办理实施的收费。3、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审批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扩展资料分类一、按收费对象分为:涉企收费、涉农收费、其他收费等三类。
二、按收费性质分为: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等二类。(一)“行政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二)“事业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费用。三、按管理权限分为:中项中标收费、中项省标收费、省项省标收费、其他收费等四类。
(一)中项中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中央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中项省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省项省标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其他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事业性收费。
4.皖价费[2003]243 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皖价费[2003]24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保障培训单位和参训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各类培训班、辅导班、进修班和继续教育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以下简称“培训收费”)。
第三条 举办培训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培训依据。其中强制培训的,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有相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适应的培训管理能力和师资力量; (四)有完整的培训计划,包括明确的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人数等; (五)有培训经费收支概算。
第四条 培训收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系统、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人员开展的培训,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资料费。食宿费用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举办或者委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强制性培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中: 在全省范围内举办或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举办的培训,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市及其以下范围内举办的培训,其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省定最高限额标准内审批,并报上一级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市场需要举办的、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的非强制性培训,按经营性服务收费由同级物价部门管理。
其中: 具有垄断性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市场竞争充分的,由举办单位根据办班成本费用和供需情况自行定价,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培训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培训的办公经费、场地租金、教师授课费用、考试发证(有专门规定收取考试、证书费的除外)、实习实验、水电消耗等支出。
(一)普通理论培训。每人每天15元(每天不少于6课时,每课时45分钟。
下同),学期固定的可折算成按学期收费。不能按天、按学期收费的,按课时收费,每人每课时2.5元。
(二)有实习实验、上机操作、演示教练等内容的培训。适宜按天核算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天18元;不能按天收费的,按课时收费,每人每课时3元。
(三)由著名教授、专家授课的高级研修班、培训班,每人每天24元;不能按天收费的,按课时收费,每人每课时4元。 上述标准为最高限价,各地可根据培训班规模大小、人数多少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 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经营性服务培训收费标准本着“以收抵支、略有结余”的原则制定。培训收费收入除用于第五条列支项目外,还包括税金和适当的管理性费用开支等。
第七条 培训收费可以在培训费之外收取资料费、住宿费。 属举办单位自编教材、讲义的,由同级物价部门在审批培训收费时,按印制成本一并核定;公开出版的按定价据实收取。
举办单位属独立办学,具有住宿条件的,住宿费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其他,按财政部门规定的住宿结算标准收取。经营性培训收费,据实收取。
第八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培训,举办单位应于办班前30天按规定申报程序报批。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培训,举办单位应于办班前20天报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举办行政事业性培训班,应凭批准的收费文件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其培训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用由培训举办单位一并收取,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举办经营性服务培训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须到物价部门申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计价费[1997]2450号文件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照章纳税。
第十一条 培训收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者,由物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班收费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收费票据的。
(三)以减少课时、降低教学服务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刊登、散发虚假培训广告、招生简单欺骗参训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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