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与少数民族有关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保护少数民族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三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六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4年5月31日修订通过,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践证明,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 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必须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努力发展本地方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国家建设作出贡献;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2.求国家对少数名族法律法规的规定、越详细越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三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六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3.关于少数民族的特殊照顾法律有哪些
1949年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历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都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此外,国家还先后制定颁布了许多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法律、法规和一系列具体措施。主要有:
(一)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
我国各民族在饮食习惯上都有自己的特点,为保证少数民族特需食品的生产和供应,尤其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塔塔尔、乌孜别克、东乡、撒拉、保安等10个信仰伊斯兰教、食用清真食品的民族,给予了专门的照顾。
国家规定:在城市和信仰伊斯兰教民族来往较多的交通要道、饭店、旅馆、医院及列车、客船、飞机等交通设施上,应设清真食堂或有清真伙食。对信仰伊斯兰教公职人员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事业,要求设立清真食堂或有清真伙食。在经营、销售食品中,凡供应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牛羊肉,应做到单宰、单储、单运、单售,不得与其他肉食混杂,要注明“清真”字样。供应糕点及其他食品也应照此办理。
(二)尊重少数民族的服饰习惯
许多少数民族的穿着装饰都有自己独特的习惯和特殊要求,对于这方面的习俗,国家安排了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在许多地区设有“民族用品商店”或在一般商店内设立“民族用品专柜”。
(三)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年节习俗
国家规定:各地人民政府应按照少数民族年节习惯,制定放假办法、节日特殊食品供应等优待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七条规定:“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四)尊重少数民族婚姻习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条例或补充的规定。”现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大都结合本地区、本民族的实际,制定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或补充规定。此外,1951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对汉族和少数民族通婚问题,做出了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规定,一是少数民族的婚龄可适当降低。对一些少数民族不与外族通婚等其他婚俗要给予尊重,并慎重对待;二是对某个同其他民族男女自愿结婚的,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五)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
我国各民族有不同的丧葬习俗,如火葬、土葬、水葬、天葬、塔葬等葬法,有的一个民族就有多种葬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国家尊重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土葬习俗,划拨专用土地,建立公墓,还设立专门为这些民族服务的殡葬服务部门。国家还规定:绝不能强迫回族等信仰伊斯兰教民族实行火葬。
(六)防止大众传播媒介中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件发生
大众传媒中,有时会发生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现象。对此,国家予以高度重视。国家要求新闻、出版、文艺界和从事学术研究的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的民族政策,正确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多到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深人地了解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防止丑化、侮辱少数民族的作品出现。对有意歪曲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伤害少数民族感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要追究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4.对于少数民族法律
应该说,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
但是具体也有很多顾虑
对少数民族公民犯罪的“两少一宽”政策,是《中发〔1984〕第5号文件》规定的,即:“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杀少捕’,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怎样理解这项刑事政策呢?我们认为:(1)所谓少捕,是指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外附加刑时,根据具体案情如果在可处徒刑也可适用更轻刑罚时,就应当坚持不适用徒刑,因此“少捕”仅指轻罪而言——这是从《刑事诉讼法》第40条关于逮捕人犯条件的规定中引导出来的;(2)所谓少杀,是指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挂有死刑,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坚决适用“死缓”,因此少杀仅指性质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3)所谓从宽,是指在法定刑范围内和法定刑基础上处罚从宽,不是宽大无边;(4)这项政策的要求是少杀少捕和一般从宽,不能理解为不捕不杀,也不是一律从宽。因此,对于那些罪大恶极,顽抗到底,或者罪行虽轻但拒不悔改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该捕则捕,该杀则杀,也是这项政策的要求。
参考资料:/bbscs/read.bbscs?bid=1&id=6675874&page=14
5.各少数民族的选举有哪些法律规定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聚居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选举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
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居住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办法,适用前款的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少数民族选举的其他事项,参照《选举法》有关各条的规定办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几条规定少数民族都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7.党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党和国家的民族平等政策是指国家和政党为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等的总和。
从世界范围来看,民族政策的实质和作用有积极和消极之分,前者如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发展政策;后者如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政策等。 从内容来看,有政策原则和政策措施之分。
民族政策原则一般是指在民族工作的全局中必须遵循的大政方针,如我国实行的民族平等团结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等;具体的民族政策措施,通常是对涉及民族问题的某一方面而做出的具体的规定。 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实际上是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
它是党和政府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我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客观实际制定的,其本质是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行为准则,是我国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1)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 (2)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3)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政策; (4)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政策; (5)积极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政策; (6)保障各民族使用发展语言文字政策; (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政策; (8)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9)同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建立统一战线的政策; (IO)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民主改革的政策。
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是什么?1、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历史过程,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 2、社会主义阶段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兴旺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将继续存在。
3、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民族问题只有在解决整个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才能逐步解决,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 4、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都对祖国的文明作出了贡献,都应该一律平等,应该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维护国家的统一。
5、大力发展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也是我国现阶段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各民族要互相帮助,实现共同进步和繁荣。 6、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7、努力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做好民族工作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 8、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交织在一起,在处理民族问题时还要注意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
民族平等政策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民族平等最初由资产阶级提出,曾在反对封建主义和民族压迫的斗争中起过进步作用。但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便成为欺骗和压迫本民族人民及其他弱小民族的工具。
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被赋予了它真实的内容和科学的涵义,成为无产阶级民族观的核心,成为无产阶级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
(2)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完全平等。 (3)帮助一切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对弱小民族的利益和平等权利给予特殊照顾。
(4)各民族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民族团结政策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民族团结是各民族间和各民族内部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结成的平等互助、友好合作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
也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们党的团结为核心的,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和祖国统一为基础的。
作为我国民族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含义: (1)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 (2)维护、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
(3)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 (4)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中国政府在维护民族团结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l)将民族团结的原则明确地写入《共同纲领》、历次《宪法》等法律之中,使民族团结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也使维护民族团结成为每一个人的法定义务。 (2)努力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的隔阂。
1951年,政务院发布《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揭、匾联的指示》,消除不利于民族团结的旧的痕迹。50年代,国家还组织慰问团、访问团,并组织少数民族参观团,增强了各族人民之间的了解和信任。
(3)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并运用多种形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1952年和1956年,进行过两次民族政策的大检查、大教育,1979年又在全国进行了民族政策的再教育,都不断地增强了民族团结。
(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召开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并逐步形成了层层召开、定期召开的制度,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1988年4月首次召开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人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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