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言论自由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请问公民拥有言论自由是宪法中第几条规定的
公民拥有言论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在历史上又与出版自由有密切联系。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言论自由的保护不仅适用于反映多数意见或政府立场的言论,更重要的是保护不代表主流而且经常是不受欢迎的思想的表达。扩展资料但是,言论自由也是在一定范围内的。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言论自由也有“红线”,即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他人权利《宪法》也规定了言论自由的范围,有些情况是不允许的。《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公民有言论自由,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针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从限制的对象可分为两者,即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及非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
2.公民在发表言论自由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1、公民言论自由在法律范围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公民可利用言论自由讨论国内外大事、讨论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提出批评和建议,以实现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权利;可以发表学术见解、进行学术研讨,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也可谈论社会上的逸闻趣事、,风土人情,以丰富精神生活、增长社会知识。具体地说,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发表的议论只有不超出法律范围,就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2、公民言论自由有限制时间。当国内发生暴力或者骚乱行为时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当外敌入侵时为捍卫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限制言论自由。
3、公民言论自由有限制内容。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得用言论进行反革命宣传、反革命煽动、不得用言论进行诬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动、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
3.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性主要体现哪里
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性主要体现在:
1、不得利用言论自由进行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的煽动行为;
2、不得损害社会整体利益;
3、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4、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披露商业秘密。
4.对于网络言论有什么法律
网络空间言论牵涉的相关法律难题
1.网络言论主体的匿名性所造成的法律难题
网络的普遍匿名制,以及网络活动难以追踪的特性,虚拟空间与现实社会相对分离,网上行为的社会后果有限等,都弱化个人网上自我约束的观念。网络削弱了国家的控制,互联网的个人自由主义和全球意识的价值观对传统的国家归属感带来极大冲击。网络的一些技术和应用,如点对点技术、博客技术乃至网络论坛,在为个人提供最大限度便利与自由的同时,也是滋生色情反动煽动暴力信息的温床。由于任何用户采用匿名方式进行的网络行为都同现实身份毫不相干,而造成的后果也是真实用户无需承担责任的,这种行为就相当于一个虚拟人所从事的行为。这样一来,技术国家即使为了限制网络言论而制定了法律,而用户的言论事实上也触犯了这一法律,但如果从事该行为时使用了匿名,那么执法者很难以找到该承担责任的主体,这时法律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不仅如此,主体的匿名性还带来的管辖权确定问题,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难题都是前所未有的。而要解决这一难题,不但要求从技术上、立法上,而且从理念上重新认识和思考网络这种媒体的特性,平衡各种利益的冲突。
2.网络言论载体的复杂性所造成的法律问题
与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相比,网络是一种全新的、数字化的传播介质,由于网络就是一种信息的传播途径,所以我认为凡是在网络上传输的都可以归纳为广义的言论的行列。网络除了可以传输传统的文字、图像外,还可以传输声音、视频或者它们的集合体,以及可以提供传播途径的超链接,或者能够起到提供信息作用的一些程序等等,比如说多媒体应用程序、电子书等。网络言论载体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网络言论内容的复杂多样性。根据传统理论,不同的载体或者媒介对言论传播的影响是不同的,或者根据载体的不同产生的社会影响力是不同的。然而,网络这种全新的、集多种媒体的特性于一身的、复杂度更高的传播媒介决定了,如何对网络言论进行某种法律限制,如何确定这条法律界限将是一件非常棘手的、复杂的工作,这也是网络言论规制不能照搬传统立法的一个原因。在网络言论规范缺失或者不健全的情况下,只能临时按照传统的法律法规进行网络言论自由的制约,但是这种滞后的、不合时宜的规制难免有失周全。
3.网络言论内容的多样性所造成的法律难题
网络可以提供我们所想要的任何信息,体现了网络内容的多样性。但是由于网络无穷无尽的容量以及网络言论主体的广泛性、匿名性,致使网络言论庞杂多样、五花八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网络言论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着许多流弊:歪曲真相,侵犯隐私,泄露机密,干扰审判,煽动混乱甚至战争。另有传媒,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迎合素质不高者对性、犯罪、金钱的低级趣味,极尽煽动之能事,甚至不惜制造虚假新闻。由于网络自身的特点,政府对网络表达缺乏对传统媒体的控制机制,导致网络传播失范,网上充斥了淫秽、暴力、犯罪、虚假新闻,以及煽动国家分裂,宣扬种族与宗教歧视的内容。这些内容污染了人们的视听,尤其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毫无价值可言,相反产生了许多不安定因素。而面对这些不良信息内容,我们现行的法律往往还是束手无策、力不从心的。
4.网络言论的互动性所造成的法律难题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用户在网上发表言论并不是只想一吐为快的,而是希望得到更多人的共鸣。就像日常生活中,内心的思想的宣泄不仅仅是自言自语,而是想得到听众的回应。在论坛里,用户发布一个观点、一篇文章或者一个大家感兴趣的话题,总有一个人气和回帖数量,人气越旺回帖越多,帖子就会置顶,引来更多人的关注,这样带动参与讨论的人就越来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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