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关于天然气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天然气的相关法规有哪些
随着天然气运输管线网在全美境内的发展,联邦法律网也大有进展。
立法活动一个接一个地展开,在近40年的时间内,政府已全面而紧密地控制了天然气工业。在这40年的时间段临近结束之际,法规与法律制定者们认识到,问题并不在于法律的细节,而在于天然气工业本身。
天然气法律是以授予各公司对来自某座城市中煤矿从事制造与分配天然气的独家代理权而开始的。然而,这些法律也是在发展的,它们涉及跨州边境管线的关税法,然后加入了对井口气价的控制及在消费点的燃料选择。
天然气的生产者们坚决反对这些法律,他们到处游说,但却无功而返。回顾起来,这一点是很清楚的:对于将天然气作为燃料以及生产或使用天然气的实体的法规都是不利的。
价格控制妨碍了天然气资源的开发,而且,这种人为的刺激导致了经济上的损失。在20世纪70年代中的几个严酷的冬季,受到法律约束的一些跨州的天然气市场出现了供气短缺,而那些不受法律约束的州内的市场上的天然气则极为丰富。
人们为这些低效的行为付出了经济代价。1938年的《天然气法》(Natural Gas Act简称NGA) ,1978年的《天然气政策法》(NGPA),1989年的《外大陆架土地法》(OCSLA ),以及1998年的《能源政策法》(EPA ),都是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颁布的监督美国天然气管线工业的一些基本法律(详见本章附件)。
2.燃气 法律法规 规范 数据库
序号 类别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6-2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12-2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08-30)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0-07-08)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8-27)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09-06) 1 法规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 2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3) 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93-2002年版) 4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 5 《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93) 6 《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 7 《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 8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9) 9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 10 《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SY4065 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12 《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1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15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 16 《输油输气管道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0401 17 《钢质管道焊接及验收》SY/T4103 18 《常压钢制焊接油罐磁粉探伤技术标准》SY/T0444 19 《磁粉检验方法》ASTM E709 20 《钢制对焊管件》SY/T0510 21 《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 22 《天然气》GB17820 2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24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装置设计规范》HGJ28 25 《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26 《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对接焊缝射线照相及质量分级 》SY4056 2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28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 29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30 《天然气计量 系统技术要求》GB/T18603 31 《钢制压力容器》GB150 32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6-98) 33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5-97) 34 《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T4079) 35 法规 《石油天然气管道跨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T4070) 36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 37 《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 38 《天然气》 (SY/T7514-88) 39 《工程建设监理设定》(建[95]737号) 4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号)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000-8-21) 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建[98]146号) 43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1990-08-18) 44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GB11345) 45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GB985-80) 46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94) 47 《钢管环缝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透照工艺和质量分级 》(GB/T12605) 48 《碳钢焊条》(GB/T5117-1995) 49 《钢制弯头》(SY5257-91) 50 《埋地钢质管道牺牲阳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19) 51 《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12459) 52 《管路法兰及垫片》(JB/T74) 53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 54 《城镇燃气调压器》 (GB16802-1997) 55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94) 56 《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一部分.A级管钢管》(GB/19711.1-1997) 57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 5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1) 1 其它规定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课程》(CJJ51-2001) 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 3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7-26) 4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11-05) 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01-30) 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6-29 ) 7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8-23) 8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6-08)。
3.燃气管理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燃气管道和电缆的安全间距是根据燃气管道压力等级和室内外环境确定的。一般室外燃气管道和电缆水平间距为0.5~1.5m,室内为5~625px。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明确:
1.地下燃气管道与电缆之间的垂直距离,:直埋电缆0.5m/电缆在导管内为0.15m;
2.地下燃气管道与直埋电缆之间的水平距离:低压、中压为0.5m/次高压B为1.0m/次高压A为1.5m;
3.地下燃气管道与导管内电缆之间的水平距离:低压、中压/次高压B为1.0m/次高压A为1.5m;
4.室内燃气管道与电线(缆)的净距:明装的绝缘电线(缆)平行25cm/交叉10cm;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平行5cm/交叉1cm;插座、电源开关平行15cm/不允许交叉;
5.城镇燃气压力等级划分:低压P6.民用建筑室内水平燃气干管不得暗埋在地下土层或地面混凝土内;室内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电缆沟、烟道和风道等地方;
7.室内燃气立管宜明敷,也可设在便于安装检修的管道竖井内。宜设在厨房、走廊、对外敞开通风良好的楼梯间、阳台等处。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或厕所中.
4.天然气《条例》适用范围和对象应包括哪些
为做好被征地农民谁,根据“重庆飞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办法”,制定本规定重庆农民土地人员住房安置的规定 - 首先住房安置工作。
第二条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城市占地的行政区域,其管理人员农民安置房,按照规定。 第三天土地它有一个政府批准永久居留的成员,和房子的土地适宜范围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的拆迁土地使用权的农民的权证(包括大学校 BR>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在监狱和犯人服)住房安置对象。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住房安置对象:农民谁不日(一)征地范围内有舍; 日(二)拆迁,通过出售,继承,赠与等范围内的土地,获得市飞往联排别墅的工作人员; 比索(3)房屋征地的范围,但没有房子农民人事拆迁的批准; 比索(4)谁拥有政府公屋的租金住农民。 条农民谁采取基于有利的购买的住房安置,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自行方式为辅,并以户为单位,按人平15-18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为 BR>位置。
第二十优惠购机:谁规定的标准范围内购买习惯安置房的农民,按征收砖(石)预制盖的购买价格来补偿。 型设计的局限性,由于购买安置房超过拆迁安置房建设的规定标准部分的50%购买安的成本;购买安置房不符合规定的标准,在其缺乏现场房屋并排放置的补偿安装成本要放在人。
农民谁合适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风扇优惠购机费,按照“分做计费,根据实际妆”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租住公屋:农民谁拆迁的房屋下面的风扇安置房费适当的补偿,也没有能力来补足差额,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要购买的时候要时间,办理购房手续,公有住房租赁终止的能力,非农民安置房的要求。 租赁由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县统一标准公共住房。
第八条建立自己的房子:零星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无条件的集中,通过农民后者的情况谁提出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按照有关和规划要求,谁建造自己的房子的农民。 自建房屋,每人,然后 50%的补贴,当地平均安装成本要放置在符合住房标准和分配宅基地房子倒符合当地标准。
第九条对举办地的家庭成员具有nongzhuanfei第一nongzhuanfei不住安置房,以安置房的农民在一起。 账号经济合作社是两对夫妻,而nongzhuanfei,汇成安置住房。
农民经济合作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建造房屋,安置在农民只有一次的住房。 第十条农民谁达到结婚的未婚或已婚的法定年龄,没有一个孩子可以通过自然的购买住房的50%安装费用申请安置房。
农民谁成年子女因旋转(更换)等原因工作,并把审核确实无房人群的非农业部门,以及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根据购买住房建设安与原来的位置自然相互融合为首的成本合适的范围可申请。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农民人才,为城镇户口,经审核确无住房和居住在征地范围内的长,可以通过购买天然建设之间的50%的安装费用申请区,以巩固家庭安置原头。
镇里的工作人员政府批准之前,土地征用,征地拆迁永久居留的适当范围内的日期,与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而城镇确实没有住房,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根据该安置房的规定。 土地婚前或不是由于法律的家属(赡养费),也没有搬进屋农民谁,根据本条的规定,根据申请移民的标准安装成本,以购买的关系一个家。
安置房安装成本,包括基础设施,主题,一般装修,屋顶工程,水电安装等费用第十一条。 每个安置房建先进集体,通过建立住房单元放置在主前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农民的员工或他们的代表。
农民安置住房建设税(费),参考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安置房条件安装天然气,天然气安装费,由农民人员自己承担的通风费用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农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有限公司按期支付的费用签订房屋安置房结算单位的协议。被安置在 - 完成所需的拆迁安置房,所有的人放在,取得土地后,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可依法转让,出租自有房屋产权,抵押手续。
谁安置房和共用设施的第十四条公共部分都放在了家庭农民信共同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农民谁拒绝服从按照“重庆市在执行公务的决定或不合理的行政机器推销员壳体 - 下班安置偏袒拆迁的土地适合放置廉办_法第六章处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市镇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符合规定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谁公共记录。所造成的重庆市国土局的问题的具体实施第十七条规定负责解释。
5.燃气的有关规定
根据住建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对燃气作出相关规定,摘录如下:8.4 燃气8.4.1 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应在0.75~1.5倍燃具额定范围内。8.4.2 户内燃气立管应设置在有自然通风的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且宜明装设置,不得设在通风排气竖井内。
8.4.3 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2.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4. 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8.4.4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
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户内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8.4.5 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根据燃气设备的种类、数量和额定燃气量计算确定,且至少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span]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span],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十条 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七条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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