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四川省招投标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四川范围内有关建筑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纪律的通知来源:作者:发布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川建发〔2002〕145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水平,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第79、89号令以及七部委第12号令等法律、法规,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人员工作纪律》、《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工作纪律》、《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工作纪律》、《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人员工作纪律》、《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纪律》《有形建筑市场管理人员工作纪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建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人员工作纪律(试行) l、不得放宽建设工程报建条件,延误报建时间,隐瞒、截留报建信息。 2、不得以岗位特权谋取私利、收取评标专家费、误餐费用搞“吃、拿、卡、要”等。
3、不准接受招标、投标单位吃请,给招投标人出谋划策逃避监督,甚至泄露标底及招标有关秘密,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 4、不得授意选择(推荐)或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承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生产厂家。
5、不得给招投标单位有意设置关卡,搞生、冷、硬、顶,不按规定要求办事或不按规定收费。 6、不得违规抽取评标专家,授意、暗示评标人员进行评标或在开标前中谈论与评标相关的事。
7、不得不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投标有关手续,越级、越权、越地域办事。 8、不得袒护、包庇在招投标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扣压招标投标投诉,泄露投诉问题处理中的有关情况,压制打击对招标工作提出异议的人和事。
9、不得在招标投标各重要环节中搞一人包揽、包办代替,必须职权分离,各负其责和重要岗位坚持岗位办换制度。 10、不得在外搞私下交易,进行违规和从事任何有偿的中介活动。
附件2: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工作纪律(试行) l、不得擅自发布未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保密和特殊及限额以下不需招标的工程,也必须进入有形市场按建设程序办理报建、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2、不得肢解工程或搞多头承包,擅自发包。钻政策空子免于招标。
3、不得擅自改变工程所属管辖和受监范围、异地招标。 4、不得组织未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招标和不按规定招标或“假招标”。
5、不得索贿、受贿和强行要求投标人垫资,压级压价和超规定收取“保证金”。 6、不得与投标单位串通排挤竞争对手,扰乱招投标工作秩序。
7、不得泄露工程标底、投标报价及招标有关秘密。 8、不得私下授意中标单位转包建设工程。
9、不得拒绝或有意拖延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10、不得在合同之外另搞私下合同。
附件3: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单位投标工作纪律(试行) l、不得以请客、送礼、行贿等不正当手段索取标底及招标有关秘密。 2、不得参加建设单位未经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参与监督,擅自组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3、不得隐瞒本单位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参加投标和用非本单位资质营业执照挂靠投标。 4、不得与建设单位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
5、不得以带资、垫资为竞争手段参加投标。 6、不得互相串通投标、陪标,扰乱招标投标秩序。
7、不得哄抬或压低投标报价。 8、不得中标单位无理拒签工程合同。
9、不得投标中标后非法转包分包工程。 10、不得未经省建设厅审查和注册的省外、境外企业参加工程投标。
附件4: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人员工作纪律(试行) l、严格执行建设部、四川省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 2、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不得与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和其他评标人员互相串通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标人员。 4、认真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监督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5、不得利用评标的权利,故意刁难投标单位,搞“吃、拿、卡、要”。收受投标人的钱物或其它好处。
6、坚持独立评标,不得违背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评分标准,对确实差距不大的投标人有意拉大分差距离。 7、严格遵守评标会场纪律,参加评标工作时,不得无故迟到和早退或答应参加评标会后临阵缺席。
8、不得在评标过程中提供虚假的情况说明或有关资料,不得夹带与评标工程有关的投标资料。 9、不得向外泄露开标、评标、定标中的评审和其他有关情况。
10、坚持原则,对自己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敢于承担个人责任。 附件5: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纪律(试行) l、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四川省招标代理管理的各项规定。
2、不得擅自发布未经招标监管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3、不得未。
2.四川范围内有关建筑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纪律的通知来源:作者:发布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川建发〔2002〕145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水平,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第79、89号令以及七部委第12号令等法律、法规,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人员工作纪律》、《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工作纪律》、《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工作纪律》、《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人员工作纪律》、《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纪律》《有形建筑市场管理人员工作纪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建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人员工作纪律(试行) l、不得放宽建设工程报建条件,延误报建时间,隐瞒、截留报建信息。 2、不得以岗位特权谋取私利、收取评标专家费、误餐费用搞“吃、拿、卡、要”等。
3、不准接受招标、投标单位吃请,给招投标人出谋划策逃避监督,甚至泄露标底及招标有关秘密,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 4、不得授意选择(推荐)或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承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生产厂家。
5、不得给招投标单位有意设置关卡,搞生、冷、硬、顶,不按规定要求办事或不按规定收费。 6、不得违规抽取评标专家,授意、暗示评标人员进行评标或在开标前中谈论与评标相关的事。
7、不得不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投标有关手续,越级、越权、越地域办事。 8、不得袒护、包庇在招投标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扣压招标投标投诉,泄露投诉问题处理中的有关情况,压制打击对招标工作提出异议的人和事。
9、不得在招标投标各重要环节中搞一人包揽、包办代替,必须职权分离,各负其责和重要岗位坚持岗位办换制度。 10、不得在外搞私下交易,进行违规和从事任何有偿的中介活动。
附件2: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工作纪律(试行) l、不得擅自发布未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保密和特殊及限额以下不需招标的工程,也必须进入有形市场按建设程序办理报建、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2、不得肢解工程或搞多头承包,擅自发包。钻政策空子免于招标。
3、不得擅自改变工程所属管辖和受监范围、异地招标。 4、不得组织未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招标和不按规定招标或“假招标”。
5、不得索贿、受贿和强行要求投标人垫资,压级压价和超规定收取“保证金”。 6、不得与投标单位串通排挤竞争对手,扰乱招投标工作秩序。
7、不得泄露工程标底、投标报价及招标有关秘密。 8、不得私下授意中标单位转包建设工程。
9、不得拒绝或有意拖延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10、不得在合同之外另搞私下合同。
附件3: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单位投标工作纪律(试行) l、不得以请客、送礼、行贿等不正当手段索取标底及招标有关秘密。 2、不得参加建设单位未经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参与监督,擅自组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3、不得隐瞒本单位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参加投标和用非本单位资质营业执照挂靠投标。 4、不得与建设单位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
5、不得以带资、垫资为竞争手段参加投标。 6、不得互相串通投标、陪标,扰乱招标投标秩序。
7、不得哄抬或压低投标报价。 8、不得中标单位无理拒签工程合同。
9、不得投标中标后非法转包分包工程。 10、不得未经省建设厅审查和注册的省外、境外企业参加工程投标。
附件4: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人员工作纪律(试行) l、严格执行建设部、四川省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 2、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不得与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和其他评标人员互相串通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标人员。 4、认真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监督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5、不得利用评标的权利,故意刁难投标单位,搞“吃、拿、卡、要”。收受投标人的钱物或其它好处。
6、坚持独立评标,不得违背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评分标准,对确实差距不大的投标人有意拉大分差距离。 7、严格遵守评标会场纪律,参加评标工作时,不得无故迟到和早退或答应参加评标会后临阵缺席。
8、不得在评标过程中提供虚假的情况说明或有关资料,不得夹带与评标工程有关的投标资料。 9、不得向外泄露开标、评标、定标中的评审和其他有关情况。
10、坚持原则,对自己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敢于承担个人责任。 附件5: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纪律(试行) l、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四川省招标代理管理的各项规定。
2、不得擅自发布未经招标监管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3、不得未。
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第一章 总 则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下列招标事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一)招标范围,包括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
(三)招标组织形式,包括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四)发包初步方案。前款已经核准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本条例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的部门。
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规定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公告内容应当与在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相同。 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其中属省重点项目的,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四)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拟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自行招标:(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二)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三)招标人在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供以下备案材料:(一)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三)评标报告;(四)中标通知书;(五)承包合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履行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手续,只提供第(二)、(三)、(五)项备案材料和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逐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其中,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在发出前的5个工作日之前报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后才能发出。
招标人应根据国家规定和招标项目情况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包括强制性标准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方法。
采用强制性标准法的,凡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范围,并按照得分高低选择潜在投标人,但不得少于5家;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3家以上少于5家的,应全部选取。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之内。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应当符合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禁止以划小标段等方式将项目肢解发包。
附属工程一般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发包。 必须招标的项目,一般不设标底。
根据项目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设立标底的,招标人应在报送核准的招标事项中作出说明并得到批准。不设标底的,项目合同价格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
招标人编制标底的,其标底可以作为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不得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参与编制、确定标底。
为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的单位,不得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投标。从事项目总承包的企业,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项目监理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投标。
5.请问在招标投标中常用到的法律文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带以下东西1、计划立项批文;
2、用地批文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银行存款余额证明或银行保函(不少于发包价的30%);
5、委托合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
6、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和注册证书复印件;
7、工程预算;
8、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
9、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到建设单位备齐资料到区建设和市政局申办事项受理处办理,15个工作日内
6.简述招标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招标投标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招标投标活动具有严格规范的程序。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程序,必须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六大环节。
(1) 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源后,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等具体环节。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有些招标项目还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踏勘、进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等。由于这些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起始程序,招标项目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各项实质性条件和要求都是在招标环节得以确定,因此,对于整个招标投标过程是否合法、科学,能否实现招标目的,具有基础性影响。
(2) 投标
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活动。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一次性投标报价是在投标环节完成的,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再不能接受新的投标,投标人也不得再更改投标报价及其他实质性内容。因此,投标情况确定了竞争格局,是决定投标人能否中标、招标人能否取得预期招标效果的关键。
(3) 开标
开标是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到场,当众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中其他重要内容。开标最基本要求和特点是公开,保障所有投标人的知情权,这也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本条件。
(4) 评标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是审查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因此,评标是否合法、规范、公平、公正,对于招标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
(5) 中标
中标,也称定标,即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既是竞争结果的确定环节,也是发生异议、投诉、举报的环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6) 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7.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1。
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1。2。
1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1)工程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制定,是工程主要领域最重要的规章 (2)货物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7号)。2005年制定,是货物招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商务部于2004年制定。
2007年,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商产发[2007]395号)。2008年,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
(3)服务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制定,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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