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法律法规汇编,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
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主要在《物权法》中,第二章第一节9到22条。具体如下: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2.法律对房地产权属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房地产法规
1.综合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9年11月27日颁布)
2.房地产交易法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NEW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2000年5月23日发布)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1998年8月22日颁布 )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19日发布)
3.房地产租赁法规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6日发布)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4.房屋管理法规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1983年发布)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自1996年3月1日执行)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5.房屋拆迁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6月13日颁布)NEW
6. 其他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NEW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家庭装饰管理办法 (2000年9月18日发布)>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家庭装饰管理办法 ( 2000年9月18日发布)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发布)
广州市购买商品房申办蓝印户口暂行规定 (从1998年2月1日起生效)
3.我国目前关于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国房地产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0705)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19921104)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0416)二、房地产开发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082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1997)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地办法(199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1995)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5)关于解决在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的通知(1992)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1990)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1989)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土地使用权处理的意见(1997)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等部门关于处理违法用地问题意见的通知(1997)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199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土地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地价款征收工作的通知(1994)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基准地价的通知(199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2)北京市实施 办法罚款处罚规定(1991)三、开发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199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199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意见的通知(1990)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1992)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1996)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199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19921118)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建筑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198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993)北京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实施办法(1997)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1997)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1996)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5)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1995)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1993)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1996)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199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建设项目苦干规定的通知(1993)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建居住区配套邮电局、所分摊建设投资的批复(1988)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1995)北京市住宅小区工程施工及验收管理规定(1994)四、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81030)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1995)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等级标准(1995)五、销售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1998)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试行办法(1997)北京市房屋交易工作程序(试行)北京市计算住宅使用面积的规定(199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5)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19950418)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1988)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7)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19950908)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4)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的通知(1994)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0509)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租赁住宅配套粮油、副食、便民商店房屋租金(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1027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01231)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19920421建设部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1997)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住宅配套商店产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19870421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房改售房权属登记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0509)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40420)六、物业管理关于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1998)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98)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8)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1997)。
4.怎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与房地产权初始登记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第一节 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人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交易就遵循哪些原则
房地产交易是房地产交易主体之间以房地产这种特殊商品作为交易对象所从事的市场交易活动。 房地产交易是一种极其专业性的交易。房地产交易的形式、种类很多,每一种交易都需要具备不同的条件,遵守不同的程序及办理相关手续。特别是在我国由于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许多房地产权利并不规范,有些可以自由流转,有些限制流转,有些禁止流转。
房地产交易的一般规则
房地产交易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
(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这就是“房产权与地产权一同交易规则”。房产权与地产权是不能分割的,同一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只能由同一主体享有,而不能由两个主体分别享有;如果由两个主体分别享有,他们的权利就会发生冲突,各自的权利都无法行使。在房地产交易中只有遵循这一规则,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公平。
(2)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我国刚刚建立市场机制,目前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场化的房地产价格体系,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复杂,非经专业评估难以恰当确定,故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准,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3)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实施该制度的意义在于:进行房地产交易要依法缴纳各种税费,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便于以此作为计算税费的依据。当事人作不实申报时,国家将依法委托有关部门评估,按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算税费的依据。
(4)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房地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实际占有或签订契约都难以成为判断房地产权利变动的科学公示方式,现代各国多采用登记公示的方法以标示房地产权利的变动。我国法律也确立了这一规则,并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未办理权属登记,转让、抵押行为无效。
6.法律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有什么要求
第一次回答可获2分,项目名称
房屋权属登记
法定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1998年1月1日施行)
办事程序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1. 受理
2. 房屋测绘
3. 复审
4. 审批
5. 缮证,发证
6. 资料归档
(五)抵押登记1. 受理2. 评估3. 复审4. 审批5. 缮证,发证6. 资料归档
(六)注销登记1.受理2.房屋拍照3.复审4.审批5..注销,归档
申报材料
㈠总登记1.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2.原《房屋所有权证》3.换证申请书㈡初始登记1.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房屋竣工验收报告4.房产测绘队出具的测绘报告㈢转移登记1.房屋所有权证书2.房屋转移证明材料(房地产转移合同或协议法院司法文书,房地产赠与、继承公证书等)㈣变更登记1.房屋所有权证2.房屋翻建的批件,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证明㈤抵押登记1.房地产抵押合同2.借款合同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合同收据,商品房备案证明4.土地使用证复印件㈥注销登记1.原房屋权属证书2.房屋拆迁审批手续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证件齐全)他项权利登记3个工作日注销登记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登记费:100㎡以下(含转移)65元/件。100㎡以上每㎡加收0.3元(含部分房屋抵押或典当进行的他项权利登记、改建及改变用途的权属登记);2.继承受理登记费:按登记费50%收取(含以完整房屋产权抵押或典当进行的他项权利登记)3.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权属登记:50元/件4.“三改”企业产权变更登记只收工本费:10元/件5.房屋换证登记费:20元/件6.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登记,按登记费3倍以下收取7.档案证明费:10-50平方米30元51-100平方米50元101-150平方米100元151-200平方米200元201平方米以上400元《关于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及换发房屋权属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9]55号)《关于审定查阅馆藏档案资料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函字〔1996〕58号);《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9号)
7.房产过户的法律条文
条文太多多了,推荐你本书:办理房产过户案件法律依据(办案依据丛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我给你列举些法条的名称你就知道有多少了。一、产权取得 类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2001年8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 2.购买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年4月4日)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01年8月15日)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4月22日)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17日) 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的通知 (试行) (2001年4月23日)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7月20日) 行) (1995年9月8日) 关于住房超标准按商品房计价的实施办法 (1998年1月12日)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 度的规定 (1998年5月12日) 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 (2001年4月11日) 3.转让取得产权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2001年8月1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 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23日) 公证程序规则 (2002年6月18日) 4.赠与取得产权 公证程序规则 (2002年6月18日)赠与公证细则 二、权属登记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001年8月15日)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2001年8月29日)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 通知 (2002年3月27日) 建设部关于颁布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公告 (1997年11月12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 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12日) 三、税费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1951年8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99年8月30日第二次修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 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 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年9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1997年7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1997年10月28日) 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 批复 (1999年9月16日)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9年7月2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 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 (2000年11月29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 题的通知 (2002年1月31日) 四、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契约已载明借钱借房的房产纠纷 不宜确认为房屋买卖的批复 (1987年4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德成诉邓崇勋房屋买卖纠纷一 案的批复 (1988年3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欣然、任桂香与邓志荣房屋买 卖纠纷案女口何处理问题的函 (1989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 问题的复函 (1992年7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玉彬诉万县市中意皮鞋厂房屋 买卖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2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1992年11月25日) 五、合同范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200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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