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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温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7 11:24
本文关于关于高温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关于暑假工高温费的法律法规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各地有不同的规定

因为法律上没有暑假工的概念,所以不太清楚你所说的所谓的暑假工是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高温津贴。更不知道你问的情况发生在什么地方所以--

随便找个地方说吧

比如

重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中谈到的保护对象所用名词为“劳动者”

第二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从此条大致可以推导出这里所说的劳动者是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那么你说的暑假工是不是

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就成为了你问题答案的关键

2.对于从事室内常年高温工作的法律法规

高温工作是一种众所周知的职业危害因素,人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容易引起职业性中暑。在新颁布的GBZ 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以及高等医药院校教材《劳动卫生职业病学》第4版中对高温作业的定义及卫生标准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不妨去网上看看。下面文件供参考:

关于贯彻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的通知

劳人护【1984】23号

我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所起草的

《高温作业分级》

国家标准草

案,业经国家标准局以国标发【1984】113号文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和

名称为: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现印发给你们,自一九八四年十二

月一日起正式实行,标准文本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请做好贯彻执行的准备工

作。

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

是劳动保护工作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标准,是判定

生产车间内工人高温作业危害程度的根据。就用这一标准,便于有重点、有计划

地改善工人的劳动环境,提高劳动生产率。本标准不作为处理现行经济待遇的依

据,也不适用于矿井井下作业和露天作业。

各地区、各部门,请将本地区、本部门属于第四级高温作业的工种名称和现

有人数摸清楚,并整理出书面材料,于一九八五年年底以前报送我部,以便研究

改善高温作业劳动条件的技术措施。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温作业分级

Classified

Standard

of

Working

in

Heat

Environment

UDC

331.82.001.33GB4200-84

(国家标准局批准)

本标准适用于劳动保护工作中,

区分车间高温作业环境热强度及其对人体影

响大小的分级。

1基本定义

11高温作业

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

其气温等于或高于本地

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的作业。

12生产性热源

是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13工作地点

系指工人为观察、

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若生产操

作在车间内许多不同的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称为工作地点。

3.高温费劳动法是怎样规定的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通知:

1、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3、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4、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其他相关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也按照新政策执行。如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也需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的劳动天数折算发放等。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从以前露天作业且工作场所温度达33℃以上的人群扩大至所有劳动者;发放的时间从过去的7—9月,扩大至6—10月。也就是说,每年6—10月,就算劳动者没有在室外高温条件下工作且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这期间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温津贴。而高温天气下,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的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则可拿150元/月。

5、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2017劳动法关于高温补贴的规定有哪些

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3、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4、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

5.关于暑假工高温费的法律法规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各地有不同的规定

因为法律上没有暑假工的概念,所以不太清楚你所说的所谓的暑假工是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高温津贴。更不知道你问的情况发生在什么地方所以--

随便找个地方说吧

比如

重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中谈到的保护对象所用名词为“劳动者”

第二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从此条大致可以推导出这里所说的劳动者是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那么你说的暑假工是不是

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就成为了你问题答案的关键

6.劳动法关于高温费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法好像没有就高温费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各个地方有关于高温费的保障条款, 在2007年7月20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总工会发出《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对今年在通知发出前已有的高温日,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发放高温季节津贴。

各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温作业和户外作业的行业,要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

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

《通知》还明确,企业在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不能影响高温岗位工作劳动者的高温岗位津贴的发放,并继续做好高温季节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希望能给您一些借鉴,谢谢

7.高温津贴的具体法规

中国关于高温之下的劳动保障政策相当空白,翻阅相关资料,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仅有1960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这个规定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而事实上,在炎热夏季各行各业都有一个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以第三产业的高度发展为鲜明特征的,而《暂行办法》根本没有覆盖第三产业。此外,该规定也没有表明,什么温度情况下,员工可以放假休息。更值一提的是,该条例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尽管早年就有人呼吁对已经不能适应现有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的《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但这个《暂行办法》依然“暂行”了整整半个世纪,对高温作业者的关怀往往由各地方各单位视情况自行决定。事实上,“高温灾害”一词逐渐融入社会语言体系证明,很多地方还十分缺乏对高温作业者的必要关怀,不少企业甚至还在津津乐道地大喊“越是三伏越要上”——工人因热而死的,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因高温而致伤致病。

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60〉卫防钱字第20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这条法规也成为了截至目前唯一生效的对于高温劳动保护具有指导性意见法规。

2015年07月14日,人社部等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尽管国家早有相关规定,但许多地方仍有不少公众吐槽称“没领到”。高温津贴“缺失”或被偷梁换柱克扣,必须严厉查处。

什么样的天气算高温天气?根据2012年四部委联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都算高温天气。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而且,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与此同时,该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不超过20、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办法》中明确,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最重要的是,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工资。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依据《办法》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就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要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比如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还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们,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要注意的是,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8.高温费,是法律规定的吗

是劳动法规定的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关于高温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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