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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律法规什么意思

时间:2021-04-17 12:54
本文关于食品法律法规什么意思,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指什么

有关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称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政府就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保证食品安全的卫生管理要求。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制修订了一系列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办法)。其中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有30多种,各部委制定法规、条例、管理办法等近100种。同时,各地方也配套出台了许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为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经过长期的努力,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为基础,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标签标注规定》、《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以及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术标准等法规为主体,以各省及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2007年底,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由此这一概念首次正式浮出水面。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相对于以往的政策法规,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有以下亮点。

1.食品免检成历史名词

新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2.明星代言要担责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不能用

新法从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条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4.消费者可索10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5.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共九条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食品管理安全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GB/T22000-2006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卫生注册管理规定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质检总局第98号令《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3.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卫生注册管理规定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质检总局第98号令《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4.什么是制定食品法律法规的来源和基本依据

1.宪法 宪法时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它规定和调整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 本的全局性的问题。它不仅是食品法的重要渊源,也是其他法律的重要渊源,是制定食品法 律、法规的来源和基本依据。

2.食品法律 食品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的 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它又分为两种:一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食品法律,称为基本法;二 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食品基本法律以外的食品法律。

3.食品行政法规 食品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食品行政管 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5.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6.我国有哪些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第十条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十二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

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 第十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

7.什么是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省农业厅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面履行这部法律赋予农业部门的法定职责,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责任感。厅党组高度重视,把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结合起来,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和全省农业系统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内容,要求全省农业系统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精通《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实施办法》,明确职责,依法履职,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我厅还计划在6月开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宣传月活动。安排专项资金在全省大规模开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实施办法》培训。

二、准确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能,积极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了农业部门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职能。省农业厅将按照“两法并行”的原则,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职责,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还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能,从食品安全角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结合起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重点,从资金、人员等各方面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规范农产品生产销售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抓环境监测。大力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示范基地、示范农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组织专家对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进行论证,并加大对禁止生产区的监管力度;在重点区域设置监测点,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监控,保证产地环境安全。二是抓标准化生产。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强标准化建设,指导生产者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通过把农民组织起来,形成组织化、规模化,更好地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标准化措施;培育和保护优质农产品,加快推进我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通过发展优质农产品,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三是抓生产者的自律。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执行有关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禁止、淘汰、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指导农产品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农产品生产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有违法行为的农产品生产者,加大监督力度。四是抓市场准入。今年,我厅将选择有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市场准入制度试点,帮助批发市场建立进场交易检验检测制度,并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发现的不符合质量安全的产品和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四、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进一步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执法工作。围绕食用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重点查处使用禁用高毒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着力转变生产方式,加快推进基层农业综合执法,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一是通过组织各级农业部门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彻底消灭监管盲区,不留监管死角。二是加强抽查,严格执法。重点对主要农产品种植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等进行监测和抽查,做好抽查和执法的衔接,针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惩处力度。三是指导服务,督促整改。组织大规模的质量安全技术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特别是加强禁限用农药有关知识的培训,确保法规要求和技术标准进村入户。四是完善制度,着眼长远。通过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探索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

8.什么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有关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称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规范和保障食品安全体系。

总观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由《食品卫生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单行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的集合法群形态,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

扩展资料:

与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

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总体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这些法律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由于出台时间早,标准要求低,覆盖面窄,没有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

另外,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并没有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问题。当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突出问题时,就显得很不适应。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就是如此,该法在总体上偏重于工业产品标准和强制性标准,而农产品的产品质量标准多为推荐性标准,而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制定强制性标准。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安全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大大降低。

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仅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发生的食品安全进行规定,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使用。

而食品安全问题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应该反映出整个食品链条,这就使法律出现了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以致造成对饲料中加入瘦肉精、农药大量残留、滥用抗生素、食品储存污染等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应对执法主体职责做出相应的调整。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

9.食品法律法规效力范围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是首要的,其次可以查看具体食品的标准要求、生产许可审查要求、食品企业卫生规范、食品从业人员管理管理规定、具体食品类别的企业生产规范,还有很多更细致的规定。

食品安生生产的制度是你们自己企业制定的,当然需要符合上级规定要求,建议自己编写的话可以从原料控制、生产控制(关键控制点)、人员卫生控制、环境卫生、产品检验等方面着手。

食品安全法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在我国,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4、安全措施、设备管理制度。

5、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6、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7、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8、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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