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行政处分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行政处分的相关法律知识有哪些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处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公务员法》核心条款解读(十六) 公务员受处分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3.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4.法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形式包括哪方面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学理上: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法条中:6类以列举方式全部列出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拘留。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1)警告。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
(2)记过。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
(3)记大过。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
(4)降级。降低其工资等级。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5)撤职。撤销现任职务。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6)开除。取消其公职。这种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
5.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制裁。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据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纪律等对其所属人员违规、违纪行为所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针对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采取的;行政处分是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所采取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则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
第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同。行政处罚的决定者和实施者是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特定的行政机关,它与受处罚人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而只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普通行政关系;行政处分的决定者和实施者并不一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它与被处分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基于行政组织关系所产生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第三,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处罚依据国家有关行政管理的普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处分则依据行政组织法。
第四,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劳动教养等,始终与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所有权等基本权利相关;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大多与被处分人职务上的权利有关。
第五,两者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由此产生争议后的救济手段也不一致。对行政处罚不服,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分不服,相对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
7.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务员进行行政处分,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务员进行行政处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有违反法定纪律的行为。
这是对公务员进行行政处分 最基本的事实条件,违纪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 现为消极的不作为。(2) 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虽然已经构成犯罪,但依法 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公务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应根据刑 法或者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行政责任代替 刑事责任。反之,也不能以刑事责任代替行政责任。
(3) 主观上有过错,即违纪行为是出于公务员的故意或者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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