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保税区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和保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几种
一.什么是保税区
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在我国境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写区域.
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保税区的三大基本要素:一是保税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国家在这个区域中实行"境内关外"的运作方式;二是保税区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的批准;三是保税区应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与境内其他地区(非保税区)之间设置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二.保税区相关的法律法规
1、《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6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148号);
3、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保税区及保税物流园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5]76号);
4、海关总署善于印发《海关对保税区隔离设施验收程序(试行)》和《海关对保税区隔离设施及有关监管设施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署税[1999]179号);
5、海关税征管司《关于对保税区进出20种商品等问题的批复》(税管[2000]358号).
2.保税区物流的法规政策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的功能和配套政策介绍
作者:金阙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83 更新时间:2009-1-31
2004年12月,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以下简称“物流园区”)从试运行开始转为正式运作,物流园区的功能究竟为何?在海关、税务和外汇方面上有哪些配套便利政策?下文仅作一简单介绍。
首先,物流园区与外高桥保税区不是割裂的,根据上海五局(出入境、财政、税务、工商、外汇)、三委(发改委、外经贸委、保税区管委会)和上海海关联合颁布的《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物流园区是外高桥保税区的组成部分,除了专门的针对性规定外,物流园区适用外高桥保税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物流园区的特殊性在于:
一、基本功能
外高桥保税区兼具自由贸易、出口加工、物流仓储及保税商品展示交易等多种经济功能,而物流园区则侧重于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和国际转口贸易四大功能,具体为:
1、国际中转:对国际、国内货物进行分拆、集拼后,转运至境内外其他目的港。
2、国际配送:对进口货物进行分拣、分配或进行简单的临港增值加工后向国内外配送。
3、国际采购:对国内货物和进口货物进行综合处理和简单的临港增值加工后向国内外销售。
4、国际转口贸易:进口货物在区内存储后即转手出口到其他目的国和地区。
物流园区其实综合了传统的保税区保税仓库的功能和出口监管仓库的功能,是一种多元化的保税仓储监管体系。虽然中国的保税区制度已经实行了10多年,但是,由于现行政策法规的束缚,保税区功能在很多时候只起到了一个大的保税仓库作用,其物流中心的功能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得到实现,物流园区就是基于此产生的一个政策试点。
二、配套政策
物流园区的功能需要政策的支持才能真正实现,为配合物流园区的顺利运作,海关、税务、外汇系统相继出台了配套政策:
1、关务和税务政策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要等到最终成品离境后才能享受出口退税,而深加工结转无法退税是目前困扰国内加工贸易发展的最大问题,也因此人为缩短了国内加工贸易链条的延伸。在原来,即使是保税区也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为按规定,国内货物进入保税保税区在关务上视同出口,在海关监管上可以核销,但是在税务上无法做出口处理,必须等货物离境才能退税。而无法解决出口退税问题实质上也就是传统的保税区不能真正实现国际采购功能的症结所在。
无奈之下,很多企业尤其是前端加工企业往往只能选择采取“迂回战术”,把货物临时“出口”,最近也要到香港,再 “进口”至下游企业,以此退税,有时即使两家企业仅几墙之隔也不得不如此。据统计,仅2003年,苏州工业园区涉及“香港一日游”的货值即达到1.3亿美元,涉及企业86家。而物流园区这样一个全新的保税物流载体,就可以取代类似“香港”的角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企业货物进入物流园区即视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这可以极大地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提升运转效率,使“境外游”成为历史。
2、外汇政策
由于有了物流园区这个平台,很多境外的公司不在中国大陆设立企业,也可以通过物流园区进行国际采购,但一个新问题也因此出现,即,通过物流园区的货物会出现物流和金流不一致的情况:境外公司从国内采购货物进物流园区储存,国内卖家可以退税或者核销加工贸易手册;境外公司再将已经进入物流园区的货物销售给国内的其他买家。此时,货物的流转没有离开中国国境,但是,外汇却要由国内买家付到境外,按照以往的外汇政策,此点绝无操作可能,因为,中国实行严格的外汇核销制度,对外付汇必须以进口报关单核销,但是,物流园区突破了这一政策瓶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企业购买境外公司存放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货物有关付汇核销问题的批复》,如果境内买家购买来自于物流园区的货物,只要提供合同、报关单等单证就可以向境外支付。
配套政策的出台有力的推进了保税区向真正意义上自由贸易区的转型,理顺了加工贸易企业的保税物流结转,满足了高新技术行业对物流速度和品质的要求,也带动上海建成国际物流中心规划的落实,但是,物流中心的运作并非已经十全十美,诸如仓储成本高的硬件问题以及物流与金流不一致时,境外公司的纳税义务的确认和处理等仍是等待克服和解决的问题。
3.保税区相关政策有哪些呢
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同时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
4综合保税介绍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封闭管理,是目前我国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国家开放金融、贸易、投资、服务、运输等领域的试验区和先行区。其功能和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执行。
即:国外货物入区保税,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保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该区以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和保税加工等功能为主,以商品服务交易、投资融资保险等功能为辅,以法律政务、进出口展示等服务功能为配套,具备生产要素聚散、重要物资中转等功能。
保税区的一种。
4.保税区企业的相关政策
功能转型所需政策配套 中国保税区发展出现功能错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发展自由贸易港区的政策和管理体制尚未建立。
为了支持保税区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中国不仅要调整现有的保税区政策,还要制定一些新的支持性政策。一、出口退税政策。
目前,国内非保税区的货物进入保税区时不予退税,必须当货物离境时才能获得出口退税。在出口加工区和其它保税仓库都已实施了进区(库)即退税的情况下,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却不能实施出口退税政策,使得保税区失去了出口货物保税仓储场所的吸引力。
政策调整方向是国内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应该享受退税的货物,凭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发票等单据即可办理出口退税手段,不必等到货物离境时办理。二、贸易权。
1、进出口经营活动权。由于商务部将保税区内企业视同境外企业,保税区内企业一般没有外贸经营权。
保税区内企业,特别是外资贸易公司,要开展进出口业务,必须通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进行,增加了区内企业的经营成本,使商业交易复杂化。应赋予保税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放开区内加工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允许外资贸易公司在从事转口贸易的同时有条件地开展国内进出口贸易。
现在已经可以看到政策调整的趋势,从2003年开始,商务部开始对上海、深圳等4个保税区内的企业试点开放进出口经营权。 2、服务贸易。
虽然国务院1995年已明确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可作试点,但是相应审批权限均在国务院各部委,未明确下放审批权限,也没有配套政策和管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相比之下,中国加入WTO后,保税区外的服务贸易开放步伐在加快。
国家应当在保税区放开服务贸易的审批权限,营建商品展示中心,吸引国际跨国公司和综合商社进驻保税区,推动区内国际租赁、国际航运、国际法律服务、国际商品展示等服务贸易的开展。三、金融外汇管理政策。
2002年10月开始施行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为保税区内企业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但进口付汇方面的一些规定仍比较严格,这虽然有助于减少偷逃汇现象,但给区内企业增加许多不便之处,有些甚至限制了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主要表现为:对购汇条件限制严格,基本上不允许购汇支付,以人民币注册成立的企业购汇支付额度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投资部分;支付手续严格,如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销售给区外企业,由区外企业向境外支付外汇时,必须持区外企业进口报关单,但事实上许多区外企业会将货物先存放在保税区以享受延迟纳税的好处,而不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这时区内企业就不能向境外支付。 政策调整的方向应该是:经常项目下的支付应该完全放开,区内经常项目下货币可自由兑换。
在外汇监管方式上,外汇管理局应该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监管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在为企业办理结售汇的同时,监管企业的外汇业务活动。以促进生产与流通,进出口贸易与转口贸易的结合。
四、物流行业准入政策。物流行业是个新兴的综合性行业,涉及货运代理、集装箱运输、铁路货运、公路货运、航空运输、仓储等行业。
目前,这些行业领域由不同的政府部门主管,各部门有不同的行业准入标准,特别是对于外商投资大多有一定的限制措施。因此,若想开展综合性的物流服务,企业必须向不同主管部门申领开业许可证,手续相当繁复。
如果缺乏大型物流企业,将会限制中国保税区向自由贸易港区的功能转型和发展。所以,政策调整的方向可包括:对于在保税区或自由贸易港区设立物流企业,审批上应该实行鼓励性政策,简化审批手续。
并允许外商投资提早进入保税区或自由贸易港区的物流服务业。五、通关、检验手续和运输监管政策。
中国的保税区虽然都是临港而建,但大多与港区分离,在管理上两者也分属不同部门,货物进出港口和保税区要经过二次海关通关。对于拼箱运输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区内企业开展物流运输服务。
因为物流企业根据客户要求和成本核算,会将存放在不同保税区(或同一保税区不同仓库内)的货物、在不同时间运抵保税区的货物、不同供货商的货物、以及进口仓库与出口仓库货物进行拼箱运输操作。现行的海关规定中,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上述业务操作,但由于海关监管时要求多种单据必须核对一致,使得拼箱运输事实上难以进行,阻碍了货物便捷畅通的流动。
政策调整的方向应包括:连通保税区和港区,实行区港统一监管,避免二次通关的重复手续。当因为区内企业的简单加工和运输作业而使货物的形态、数量、税号等性质发生改变时,海关在监管中可以有针对性地核对备案记录,不要求必须一致,只要基本对应即可。
在仓储展示方面,允许除禁止及限制流通货物以外的商品均可进入保税区仓储、展示,有关税、费给予减免优惠,以区别于口岸和非保税区。将保税区明确定性为“境内关外”,逐步向“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不干预”监管模式过渡,向自由贸易区转型。
保税区的发展模式要求它必须在通关、物流、外汇金融等方面采取更加灵活和开放的措施。现在,通关不畅、优势削弱已经成为保税区面临的共同难题。
只有转。
5.保税仓储企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 不可抗力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 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税仓储货物在保税仓库内存储期满,未及时向海 关申请延期或者延长期限届满后既不复运出境也不转为进 口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 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 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海关在保税仓库设立、变更、注销后,发现原申请材 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应当责令经营企业限期补正,发 现企业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情形的,依 法予以处罚。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责令其 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未经海关批准,在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 物的。
6.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第三条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第四条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
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税仓库。 第五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一)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二)转口货物;(三)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四)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五)外商暂存货物;(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七)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第六条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第二章保税仓库的设立 第七条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第八条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四)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六)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四)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六)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七)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八)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九)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备齐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直属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验收。
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投入运营。
第三章保税仓库的管理 第十四条保税仓库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第十五条海关对保税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并可以随时派员进入保税仓库检查货物的收、付、存情况及有关账册。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双方共同对保税仓库加锁或者直接派员驻库监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六条海关对保税仓库实行分类管理及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保税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接受海关培训。 第十八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
7.有关保税区的几个基本概念问题
1\不是,保税区内会有保税仓库,但也有其他工厂和企业,保税仓库不只存在于保税区内,还有区外的保税工厂和物流园区等;
2\大部分货物可以进入保税区,但少部分不可,比如危险品有限制类的,和易变质等等;
3\什么叫有规定的?一般用到保税区最多的是加工贸易企业,国家确实有重点扶持;
4\保税区为海关特殊监管区,每个保税区都知是有特定地址的,有海关拦网建设并经过国家审核批准才可以的,各地保道税区在不断增多,有的城市有两三个;
5\保税区的业务主要包括进口分拨\出口转运\出口加工\商品展示\金融保险\信息交流多个功能;
6\存放在保税区货物报关进口到国内,要按国家相关税则缴纳关税;
7\保税商店是通常见到的免税商店,经过国家审批建立在口岸之间的特殊税收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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