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关于林业局林业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简报,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如何加强林业在涉农方面的法律发规的宣传普及力度
这东西,你上网一搜不都是么?一是利用电视台、广播等制作宣传专题报道,大力宣传林业生态建设、发展可持续林业的重要性;二是通过发送手机信息,宣传全民义务植树的巨大成就,宣传全社会、全民巩固绿化建设成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三是制作条幅,在主要道路和人口聚集区张贴;四是印发宣传单、张贴标语布告,宣传党和国家在造林绿化、义务植树等有关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义务植树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宣传新时期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重要意义,宣传义务植树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激励全社会踊跃投身造林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事业;五是出动宣传车,进行进村入户宣传,并制作林业法律法规宣传万年历册子下发到户;六是利用全县护林员逐户进行登记宣传;七是聘请专家,分批举办了由林农、木材采伐从业者、木材加工、收购业从业者参加的讲座,科学客观的讲述保护林业建设成果的重要意义。
2.如何加强林业在涉农方面的法律发规的宣传普及力度
这东西,你上网一搜不都是么?
一是利用电视台、广播等制作宣传专题报道,大力宣传林业生态建设、发展可持续林业的重要性;二是通过发送手机信息,宣传全民义务植树的巨大成就,宣传全社会、全民巩固绿化建设成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三是制作条幅,在主要道路和人口聚集区张贴;四是印发宣传单、张贴标语布告,宣传党和国家在造林绿化、义务植树等有关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义务植树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宣传新时期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重要意义,宣传义务植树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激励全社会踊跃投身造林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事业;五是出动宣传车,进行进村入户宣传,并制作林业法律法规宣传万年历册子下发到户;六是利用全县护林员逐户进行登记宣传;七是聘请专家,分批举办了由林农、木材采伐从业者、木材加工、收购业从业者参加的讲座,科学客观的讲述保护林业建设成果的重要意义。
3.宣讲法律法规简报
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简 报
第 25 期
全国培训活动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七日
中央宣讲团首场宣讲在石家庄举行
2008年3月3日至4日,国土资源法律知识中央宣讲团在河北石家庄进行首场宣讲。河北省副省长孙瑞彬同志,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全国培训活动办公室主任王瑞生同志出席并讲话。中央宣讲团全体成员,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各县(市)负责人,国土资源、组织部门机关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近400人参加了宣讲活动。
王瑞生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国土资源法律知识的宣讲是整个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取得实效的关键,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探索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的实践创新。他希望参加培训的同志充分利用这次机会学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改革创新、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能力。
首场宣讲的五位同志都是在国土资源部门工作多年,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领导或专家。宣讲内容紧扣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大政方针,涉及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国土资源形势与任务、矿产资源管理、基层土地管理实务、地质灾害防治等,既有理论深度,又有现实针对性。
宣讲结束后,中央宣讲团的全体成员与部分县(市)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座谈中,大家对宣讲活动给予了较高评价。大家认为,宣讲内容丰富、重点突出、形式生动活泼,对基层领导干部提高认识、把握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积极的作用。
4.林业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业部发布);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 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发布);
《林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8月30日林业部发布);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发布);《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发布);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发布);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发布);
《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1990年11月1日林业部发布 自发布之起);
《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1990年11月1日林业部分布);
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1991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7日海南省政府第29号令发布);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2日公布);
《海南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2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松香产品运输管理办法》(1991年10月29日林业部发布)。
5.林业相关政策法规
2002年是我国林业立法成就十分显著的一年,林业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国家林业局参与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起草制定工作。这部法律明确规定,林地承包的法律凭证为“林权证”;林地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情况经依法批准可以更长;承包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些规定既为规范林地承包管理,维护林农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进一步稳定已形成的法律制度、管理体制创造了条件。
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完成了《退耕还林条例》的起草、修改、报审工作。这个《条例》已经去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第367号国务院令发布,自今年1月20日起施行。这为进一步推进退耕还林工作,实现“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目标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规范退耕还林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2002年国家林业局公布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三批)等一批部门规章。初步完成了《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林木品种审定管理办法》、《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办法》和《营利性治沙申请登记管理办法》的审查工作。《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办法》等一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在讨论修改过程中。
《天然林保护条例》(讨论稿)的起草工作已由国家林业局完成。国家林业局还组织了对《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毁林开垦立案标准》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等前期立法调研工作,并参与了《农业法》、《物权法》等法律的部分制定工作。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以及各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78件提出了修改意见,办理答复文件74件。
6.关于林业法
依法治林是加快林业发展的基本方针之一【1】,是我国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法律保障。
林业法是依法治林的基础,没有林业法,依法治林就会成为无源之水,依法治林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林业法的完善与否。理论指导实践。
在完善林业法的实践过程中,必须加强林业法基本理论研究,以此促进林业立法工作。本文将就我国林业法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林业法的概念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将有关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通称为“林业政策与法规”【2】,几乎没有人使用“林业法”这一概念。最近几年,随着林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林业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入,开始有些书籍【3】使用“林业法”这一概念。
本文试从法理学和林业工作实践的角度对“林业法”这一概念进行详细阐述。 我国经过五十多年的努力,已经初步形成以《森林法》为核心的林业法律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不仅包括林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且包括林业法律和部门规章,因此,简单地将有关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通称为“林业政策与法规”是不科学的。而将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等用“林业法”来统称,其科学性则是显而易见的。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4】法的“形式渊源”即法律规范效力在形式上的来源被称为法的渊源。
【5】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源以及国际条约。【6】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是林业法律规范效力在形式上的来源,是林业法的“形式渊源”,因此可以统称为“林业法”。
同时,由于社会生活中存在着许多综合性社会关系,而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因此综合性法律部门不断出现。综合性法律部门是把某些相互联系的法律部门结合起来,把这些部门的有关制度合起来,或者把某些法律部门的规范合起来形成的法的体系的相对独立部门。
这种综合部门实际上把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按照另一种标准组合起来,其中既包括一定的行政法规范,也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刑法规范等,例如工业法、教育法、商业法。【7】林业法也属于这种综合性法律部门,它实际上是把与林业有关的法律规范合起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将林业法定义为:林业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林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那么什么是林业呢?对于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
有的将林业定义为“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生产事业”。【8】有的将林业解释为:林业不仅是指森林的经营,还包括了林产品加工、分配、市场,林地资源与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以及与林产品生产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因素。
【9】还有的将林业表述为:林业是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并利用林木的自然特性以发挥其防护作用的社会生产部门。包括造林、育林、护林、森林采伐和更新、木材及其他林产品的采集和加工等。
【10】这些提法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林业的涵义,但本文认为林业法所说的“林业”应以国家确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为依据来定义其内涵,换句话说,那些被国家确定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能所涉及的事项都是林业法所说的“林业”,都是林业法调整的对象,这样就解决了实际工作中林业法除了包括《森林法》外,还包括《防沙治沙法》等看似与传统林业含义无关的法律,这也是由当代林业既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又是一项基础产业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林业法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一)林业法与林业政策的联系与区别 林业法与林业政策的联系主要表现在:林业政策是林业法制定的依据和指导思想;林业法的内容通常由林业政策转化而来;林业政策有助于林业法的实施;林业法对林业政策具有约束作用。
林业法与林业政策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在制定机构上,林业法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只能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而林业政策的制定机构既可能是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党的领导机关。在表现形式上,林业法有自己特定的表现形式,通常表现为法典或者单行法律法规,内容以规则为主,具有确定性和规范性特征,能够对权利义务关系加以有效调整;林业政策通常表现为纲领、决议、指示、报告等,内容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具有号召性和指导性特征,可能只规定行为的方向而不规定行为的具体规则。
在实施方式上,林业法依赖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林业政策则依赖党纪或者政纪来保障实施。在稳定程度上,林业法具有较高的稳定性,而林业政策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常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而随时调整。
在法律效力上,林业法虽然是以林业政策为依据制定的,但它一经生效,便具有高于林业政策的效力。 (二)林业法与农业法的联系与区别 根据我国现行农业法的规定,农业包括林业。
那是否可以得出农业法包括林业法的结。
7.关于春季造林的活动简讯怎么写
其实不管什么简讯都是一样的,因为这些都是比较严肃的活动简讯,所以一般是这样:
第一,标题,你已经有了活动主题了,那就差不多了
第二,副标题,可以写“某某地点成功举办什么活动”或者是顺利闭幕都可以
第三,正文,第一段:就交代时间、地点、人物、环境等重要因素,差不多两句总结性的话语就 行,第二段:就开始分写,向这个活动的话,可以第二段写活动具体是怎么样开展的,内容是什么就行,第三段:就这个活动来说,那就是写是“怎么样弘扬雷锋精神”的,第四段,这一段就是总结了,写活动是怎么样的成功,得到哪些幕后人员的无私奉献,还有就是以后会继续开展类似的活动。
到这里,一篇正式活动的简讯就出来了,只看你的语言组织了,希望可以稍微帮到你,不清楚可以加我1654877020(小黑)
8.如何发挥林业政策法规的作用,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精神。党的十八大报告多处涉及林业工作,对林业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全州林业系统要切实把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等各项部署要求贯彻落实到林业工作的各个方面和每个环节。
二是谋划好今后一个时期的各项林业工作。要根据十八大精神,以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绿色增长、实现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改善生态、改善民生为主线,完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创新发展载体和工作平台,着力构建国土生态空间规划体系、着力构建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建设体系、着力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支持体系、着力构建维护生态安全的法制体系、着力构建生态文化体系,加快推进现代林业科学发展。
三是抢抓历史机遇,突出工作重点。坚持“生态立州”,抓住和用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乌蒙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省委、省政府“一个意见、两个规划”实施等重大机遇,深入推进退耕还林、天然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石漠化沙化综合治理等重大生态建设工程,持续开展“雨季植树造林大会战”,努力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市,建设好邛海“国际重要湿地”和现代化的生态田园西昌,构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大力发展现代林业产业,促进传统数量林业向现代效益林业转变、林业资源大州向林业经济强州跨越。
9.最新的林业相关的政策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 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的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少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 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 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 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 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同、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满腔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 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 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 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 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 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程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林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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