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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7 18:00
本文关于高温作业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劳动法中关于高温环境作业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这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新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夏季高温作业突发事件的法律常识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第四类:物理因素,规定了高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为中暑,并列举了存在高温作业的行业64种。

(二)卫生部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中有10大类115种职业病,其中第四类,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第一种即为中暑。

(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了高温作业上岗前、在岗期间健康检查的项目,职业禁忌症(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及从事高温作业健康体检的周期(1年)。

(四)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21?2002)

1、总体布局上规定:

在布置产生高温的车间时,要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高温车间的纵轴应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

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尽可能地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和工业窑炉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

车间内发热设备相对于操作岗位应设计安置在夏季最小风向频率上风侧,车间天窗下方的部位。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季度调节;天窗排气口的面积应略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应高于1.2m。

2、在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中对防暑的规定:

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降温措施。

热加工厂房的平面布置应呈“L”型或“Ⅱ”,或“Ⅲ”型。开口部分应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迎风面,而各翼的纵轴与主导风向呈0~45°夹角。

高温厂房的朝向,应根据夏季主导风向对厂房能形成穿堂风或能增加自然通风的风压作用确定。厂房的迎风面与夏季主导风向宜成60°~90°夹角,最小也不应小于45°角。

热源的布置应尽量布置在车间的外面;采用热压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尽量布置在天窗的下面;采用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应尽量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热源布置应便于采用各种有效的隔热措施和降温措施。热车间应设有避风的天窗,天窗和侧窗应便于开关和清扫。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气窗其下端距地面不应高于1.2m,以便空气直接吹向工作地点。冬季自然通风用的进气窗其下端一般不低于4m。如低于4m时,应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有效措施。自然通风应有足够的进风面积。产生大量热、湿气、有害气体的单层厂房的附属建筑物,占用该厂房外墙的长度不得超过外墙全长的30%,且不宜设在厂房的迎风面。

产生大量热或逸出有害物质的车间,在平面布置上应以其最大边作为外墙。如四周均为内墙时,应采取措施向室内送入清洁空气。当室外实际出现的气温等于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时,车间内作业地带的空气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散热量小于23w/m3?h的车司不得超过室外温度3℃C;散热量23~116w/m3?h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5℃;散热量大于116w/m3?h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7℃;车间作业地点夏季空气温度,应按车间内外温差计算。其室内外温差的限度,应根据实际出现的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

3.对于从事室内常年高温工作的法律法规

高温工作是一种众所周知的职业危害因素,人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容易引起职业性中暑。在新颁布的GBZ 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以及高等医药院校教材《劳动卫生职业病学》第4版中对高温作业的定义及卫生标准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不妨去网上看看。下面文件供参考:

关于贯彻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的通知

劳人护【1984】23号

我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所起草的

《高温作业分级》

国家标准草

案,业经国家标准局以国标发【1984】113号文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和

名称为: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现印发给你们,自一九八四年十二

月一日起正式实行,标准文本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请做好贯彻执行的准备工

作。

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

是劳动保护工作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标准,是判定

生产车间内工人高温作业危害程度的根据。就用这一标准,便于有重点、有计划

地改善工人的劳动环境,提高劳动生产率。本标准不作为处理现行经济待遇的依

据,也不适用于矿井井下作业和露天作业。

各地区、各部门,请将本地区、本部门属于第四级高温作业的工种名称和现

有人数摸清楚,并整理出书面材料,于一九八五年年底以前报送我部,以便研究

改善高温作业劳动条件的技术措施。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温作业分级

Classified

Standard

of

Working

in

Heat

Environment

UDC

331.82.001.33GB4200-84

(国家标准局批准)

本标准适用于劳动保护工作中,

区分车间高温作业环境热强度及其对人体影

响大小的分级。

1基本定义

11高温作业

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

其气温等于或高于本地

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的作业。

12生产性热源

是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13工作地点

系指工人为观察、

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若生产操

作在车间内许多不同的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称为工作地点。

4.夏季高温作业突发事件的法律常识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第四类:物理因素,规定了高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为中暑,并列举了存在高温作业的行业64种。

(二)卫生部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中有10大类115种职业病,其中第四类,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第一种即为中暑。 (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了高温作业上岗前、在岗期间健康检查的项目,职业禁忌症(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及从事高温作业健康体检的周期(1年)。

(四)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21?2002) 1、总体布局上规定: 在布置产生高温的车间时,要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高温车间的纵轴应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 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尽可能地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和工业窑炉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

车间内发热设备相对于操作岗位应设计安置在夏季最小风向频率上风侧,车间天窗下方的部位。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季度调节;天窗排气口的面积应略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应高于1.2m。

2、在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中对防暑的规定: 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降温措施。 热加工厂房的平面布置应呈“L”型或“Ⅱ”,或“Ⅲ”型。

开口部分应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迎风面,而各翼的纵轴与主导风向呈0~45°夹角。 高温厂房的朝向,应根据夏季主导风向对厂房能形成穿堂风或能增加自然通风的风压作用确定。

厂房的迎风面与夏季主导风向宜成60°~90°夹角,最小也不应小于45°角。 热源的布置应尽量布置在车间的外面;采用热压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尽量布置在天窗的下面;采用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应尽量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热源布置应便于采用各种有效的隔热措施和降温措施。

热车间应设有避风的天窗,天窗和侧窗应便于开关和清扫。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气窗其下端距地面不应高于1.2m,以便空气直接吹向工作地点。

冬季自然通风用的进气窗其下端一般不低于4m。如低于4m时,应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有效措施。

自然通风应有足够的进风面积。产生大量热、湿气、有害气体的单层厂房的附属建筑物,占用该厂房外墙的长度不得超过外墙全长的30%,且不宜设在厂房的迎风面。

产生大量热或逸出有害物质的车间,在平面布置上应以其最大边作为外墙。如四周均为内墙时,应采取措施向室内送入清洁空气。

当室外实际出现的气温等于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时,车间内作业地带的空气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散热量小于23w/m3?h的车司不得超过室外温度3℃C;散热量23~116w/m3?h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5℃;散热量大于116w/m3?h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7℃;车间作业地点夏季空气温度,应按车间内外温差计算。其室内外温差的限度,应根据实际出现的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

5.高温天气作业有哪些具体规定

标准 高温作业(work in hot environment):高温作业是指以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平均温度为参照基础,其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而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温度2℃或2℃以上的作业。

法律条款 国家对高温作业制定有《高温作业分级标准》。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规定工矿企业应采取包括合理安排高温车间的热源、隔热措施以及通风等各种措施,降低高温作业场所温度;对高温作业工人(包括新工人、临时工)进行就业前和入暑前的健康检查;凡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胃和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性肺结核、肝脏疾病、肾脏病、肥胖病、贫血及急性传染病后身体衰弱、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医务人员应进行巡回医疗和防治观察,发现中暑患者,及时进行救治;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等;对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工人,应供给耐燃、坚固、导热系数较小的白色工作服,其它高温作业可根据需要供给工人手套、鞋靴罩、护腿、围裙、眼镜和隔热面罩等劳动防护用品;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工间休息;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通风良好的工间休息室。

对炼钢等特殊行业,国家专门制定《冶金企业高温作业职业管理规程》。 除此以外,各地对高温天气下作业也有相应规定,如深圳市专门出台了《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时,当日应停止工作;气温38℃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气温达到35℃时,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加点;12―15时应停止露天作业;因行业特点不能停止作业的,12―15时员工露天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等等。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2002378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为,夏天每人每月补助60元(含离休人员),交通干警每人每月补助80元。

6.不准员工在高温下作业是参照什么法律依据的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只对防范高温作业引起的危险后果作了模糊规定,并未规定气温达到多少摄氏度可以停工,哪些工种应该停工或采取什么措施等。

2007年6月8日,国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其具体标准仍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致使大多省市尚未落实。

7.工作环境温度超过人体正常体温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我国已经出台的高温劳动保护法规能否跟得上越来越热的天气?“绝对滞后。”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说,“现行《劳动法》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对于合适工作环境的具体衡量标准,《劳动法》并没有涉及。”

据介绍,目前,针对高温作业可以参照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是1960年制定的,已经远不能适应当前形势,而且该规定只是针对冶金等特殊高温作业的行业,关于自然气候引起的室外高温下能否放假、如何补助、应采取何种保护劳动者措施,我国现有法律在这方面还是空白。

记者查阅了一些资料后发现,对于高温作业的劳动保护,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并不多。

8.高温费劳动法是怎样规定的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通知:

1、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3、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4、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其他相关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也按照新政策执行。如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也需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的劳动天数折算发放等。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从以前露天作业且工作场所温度达33℃以上的人群扩大至所有劳动者;发放的时间从过去的7—9月,扩大至6—10月。也就是说,每年6—10月,就算劳动者没有在室外高温条件下工作且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这期间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温津贴。而高温天气下,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的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则可拿150元/月。

5、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9.哪些岗位属于高温作业

你问的应该是高温工种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温工种包括:

一、高空作业工种:包括专业架子工,外线作业的电力工和通信工(

包括电缆工、电气铁路接触网工),经常在10米高以上桥梁上作业的桥

梁工(不包括桥梁路面铺设工);

二、高温作业工种:包括炼钢工和炼铁工(指炉前作业),轧钢工、

大型机锻工、烧窑工(包括出窑工)、机车司机、机车副司机、电石烧结

工、轮渡蒸汽轮机司炉;

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包括人力装卸工(行李包装卸除外)、

人力给煤工、防腐工厂的人力装卸选材工;

四、有害健康作业工种:包括乌金挂瓦工、熔铅工、油罐车清洗工、

隧道凿岩工、潜水工。

10.高温费,是法律规定的吗

是劳动法规定的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作业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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