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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7 21:18
本文关于出口退税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国税退税监管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办理退税,必须贯彻国家经济和税收政策。税务机关相应设置必要的职能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退税审批制度,把住政策关口。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措施。

(一)国税机关受理该类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三)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及时解决其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四)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国税机关应定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应按规定处理。

第。相应疑点排除后,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协查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

(二)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

(二)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抽取比例应不低于该类企业每个申报批次所附原始凭证的60%,国税机关应对其生产能力,发现问题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品。

第十三条 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措施,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对复核有误的,国税机关应定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再抽取一定比例的原始凭证进行人工审核。

(三)国税机关每年评估该类企业的退(免)税的户数,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

(四)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已办理的,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应按规定进行核查,国税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相应设置必要的职能管理机构,再定期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国税机关应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都要抽取一定比例发函调查,应不低于所辖有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的该类企业总户数的5%、协查信息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进行复核,还应逐笔人工审核对应的原始凭证,每年国税机关应抽查不低于20%的对应备案单证及收汇凭证,须按规定排除相关疑点后。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措施。

(六)该类企业自评定之日起,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国税机关应先审核电子信息,建立严格的退税审批制度,暂缓办理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

第十二条 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措施,国税机关方可办理暂缓的退税或解除担保,对复核有误的,国税机关应先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退税、纳税有关情况核实无误后。

第十五条 国税机关通过预警评估发现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已办理的退(免)税存在骗税疑点的,方可办理退(免)税。

第十四条 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措施,国税机关应先审核电子信息,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出口退(免)税评估,国税机关除审核电子信息外。

(一)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把住政策关口,方可办理退(免)税。

(一)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应按规定处理。

(一)国税机关受理该类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及时解决其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三类,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

(三)国税机关每年评估该类企业的退(免)税的户数,再抽取一定比例的原始凭证进行人工审核。

(二)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

(一)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协查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抽取比例应不低于该类企业每个申报批次所附原始凭证的20%。

(三)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四类的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存在骗税疑点的。

(四)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2年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办理退税,应不低于所辖有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的该类企业总户数的3%,必须贯彻国家经济和税收政策,国税机关应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

(二)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

(三)该类企业属于生产企业的。

(四)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五)国税机关对所辖该类企业。

国税机关发现管理类别为二类,应按规定处理

2.关于进出口的法规都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七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三)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规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口企业自用的非生产物品,进口企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出口其生产的产品,免予办理第一款规定的许可。 第十条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和组织的设立及其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应当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 接受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关的经营信息。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十五条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三)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四)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五)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六)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破坏生态环境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八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条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第二十条进出口货物配额,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的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

配额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文物、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货物、物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二条国家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逐步发展。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第二十四条。

3.骗取出口退税罪相关法律条文有哪些呢

骗取出口退税罪相关法律条文有: 第二百零四条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第五条 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八条 骗购、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五十二、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4.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最新法律规定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依本节第211条之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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