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工程履约担保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履约保证金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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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商承诺履约保证金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尽管我国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该法没有明确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随后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该文件同样没有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测算依据和缴纳办法(且不说工程支付担保至今未见业主行动,仅就履约保证金的交纳),由于理解不同,执行中的表现也就五花八门,调研中不少企业抱怨‘法律法规的这一疏漏,坑苦了施工企业。’
——施工行业是微利行业,承包商往往拿不出少则工程中标价5%左右、多则工程中标价10%的自有资金先行交纳交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则乐此不疲的建议用工程款抵扣。施工企业为了生存,只好跳进这个‘陷阱’
——工程竣工不及时,结算一拖两三年,退还履约保证金是不能提的;一旦工程结算了,质量保修金又提上了议事日程——《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强调了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这是发包人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依据,于是履约保证金又被延展为质量保修金。如此,这笔先是履约保证金、后是质量保修金的承包商的流动资金,就长时间的沉淀在了业主的手中,有的甚至成了永无指望收回的呆坏账……”
履约保证金所以出现上述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分析,既有法律规范不完善、施工企业僧多粥少的激烈竞争和建筑市场秩序尚待进一步健全等外部因素,更有建筑承包商本身对履约保证金认识和理解不够乃至存在偏差等原因。本文就从建筑承包商的立场对履约保证金进行法律探析,以期对建筑承包商尽量避免因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约定不利而受损有所裨益。
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几乎都有履约保证金约定,且绝大多数是支付金钱为表现形式,而作为支付这笔款项的承包商,却缺乏对履约保证金的全面了解和认识,加之我国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致使承包商因交付履约保证金而既承受大额资金压力,又同时面临稍有不慎即难以讨回的风险。化解这一难题,就须对履约保证金的规定和法理进行疏理。
一、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六十条规定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应当结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我国法律和规章中,对履约保证金的上述看似简单的规定,实则已为承包商预留了妥善处理好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足够空间,关键是对其需要有全面而透彻的认识和理解,试分析如下:
2.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您好,关于退韩投标保证及的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4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20条:投标人采用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10修正)》第38条: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第4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41条: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以外的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36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一次性退还未中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第50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七)不按照规定收取或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
《珠海市建设工程》第93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向未列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自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退还。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必须退回投标人账户。第94条:下列情形,招标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之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一)招标终止;(二)招标失败需要重新招标;(三)投标人拒绝在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后延长投标有效期限。
综上可知,法律对于招标方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条件及期间等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在实践中招标办为了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而代收投标保证金,作为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更应该严格依法办事,对于其违法不予退还保证金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捍卫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博晓经纬乐意为您解惑。
3.履约保证金相关法规
履约保证金属于一种担保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履约保证金属于一种对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见《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
(一)动产质押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4.工程合同履约保函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工程合同履约保函的法律规定 保证担保人(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条款将在规定的日期内,以不超过双方议定的价格,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
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保证担保人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该项目;还可以经过协商,业主从新开标,中标的承包商将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最后造价超出原合同造价的部分将由保证担保人承担;如果对上述解决方案不能达成协议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业主的损失。 《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文件》对履约担保的规定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14天内按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数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指缺陷责任期结束后28天履约保证金应保持有效,并应按规定的格式或发包人可接受的其他格式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经营的银行开具。 *如果没有理由再需要履约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的28天内发包人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发包人应将从保证金的开出机构所获得的索赔通知承包人。如果下述情况发生42天或以上则发包人可从履约保证金中获得索赔:项目监理指出承包人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后,承包人仍继续该违反合同的行为或承包人未将应支付给发包人的款项支付给发包人。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对履约担保的规定如果合同要求承包人为其正确履行合同取得担保时,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函之后28天内,按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此保函提交给发包人。该保函应与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货币种类及其比例相一致。
当向发包人提交此保函时,承包人应将这一情况通知工程师。 该保函采取本条件附件中的格式或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同意的格式。
提供担保的机构须经发包人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
在承包人根据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补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约担保将一直有效。在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之后,即不应对该担保提出索赔,并应在上述缺陷责任证书发出后14天内将该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如果劳务方和承包方日后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工程,则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约占合约金额5%~10%的款项。履约保函有一定的格式限制,也有一定的条件。
5.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期限有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期限、测算办法、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等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在工程项目合同中约定。
由于立法滞后,政府引导、监管的缺位,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存在很多问题:
1、招标文件没有载明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却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招标文件虽然载明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但不明确具体数额比例,待中标后由招标人一方单独决定数额,使中标人无所适从。
3、招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但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甚至有的招标人直接以中标人履约保证金支付工程进度款,违背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客观上也造成拖欠工程款包括履约保证金后果,可能引起拖欠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连锁反应。
4、履约保证金收取主体多种多样,有的招标人直接收取,有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
5、有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要按照投标价的一定比例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是按投标总价的一定比例提交,有关人员通过投标保证金的提交金额很容易推算出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这就可能对投标人的利益形成潜在威胁。
6、有的招标人或发包人直接收取现金。这样易产生风险,也不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7、发包人占用履约保证金时间太长,一般情况下竣工验收后退还。但有的和质保金捆绑到一起,往往质保期满后才退还,严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经营。
8、以高额履约保证金吓退不知底细的投标人,易产生暗箱操作、围标、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等情形。前一段我们审查过一份建设工程合同,以超过30%的巨额投标、履约保证金要求投标人参加投标、中标人签订合同。但一个标段仅3000万元,要求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交纳10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且拒绝银行保函),如果中标,该项资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占整个造价的33%多。有的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与意向单位设“局子”,用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对手。
6.履约保函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履约保函是指招标人和中标的投标人在签订合同后,即成为发包人和承包人。
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银行开立的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15%,以确保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履约。否则,由银行负责赔偿一定金额,最高不超过履约保函的总金额。
因为履约保函以银行的名义开出的,承诺以银行的名义提供10%-15%的资金担保,在保函有效期内,如果卖方有保函中约定的违约情况出现,买方可直接从银行拿走这些钱,所以,实践中银行对于履约保函的申请都采取极严格的审查和核实措施,审查你公司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
7.请问履约保函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履约保函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银行金融机构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做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
履约保函的主要作用是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完全履行合同。建立履约保函制度对促使承包人履约、防止承包人违约,督促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劳务方和承包方日后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工程,则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约占合约金额5%~10%的款项。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综上所述,一般是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支付。也有先支付在前。但建议先订立合同,且合同生效后交履约保证金。所以履约担保在合同前提交也是可以的。
扩展资料
保留履约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承包人应采用书面形式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沟通;其次所有涉及书面的文件必须履行签字确认程序。
2、签字的人必须是合同中指定的发包人代表或项目监理工程师;签写的时间必须是事件发生当时的时间,而不是签字当天的时间。
3、承包人必须熟记合同中规定的时间限制,并认真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履约保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8.有关履约担保的法律条款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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