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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在线监测培训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07:48
本文关于水在线监测培训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水上作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要求有哪些

第一部分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一、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 号2009年5月1 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3、《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5、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7、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二、安全管理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1]5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23号)三、安全技术1、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4、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2007年6月14日施行)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 年 7月 5日建设部令第 128号发布并施行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2014年10月25日施行)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2014年9月1日起施行)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号令2011年5月24日)五、建筑起重机械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六、消防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4、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七、环境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3年6月29日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八、安全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2013年8月19日修正)九、安全费用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3、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十、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2001年10月27日修正)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27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2014年5月14日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8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11年12月31日修正)9、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2002年3月15日)10、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9月1日)12、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十一、生产安全事故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2011年9月1日修正)2、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08年2月1日施行)4、生产安。

2.在供水服务中用到哪些法律法规

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条例总共七章共计三十八条,条款详细的介绍了城市供水的内容。

对于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经营、城市供水设施维护,以及违反条例所应受的处罚等都做了详细说明。此条例于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选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第八条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第九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第十九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资质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等制定。

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第二十五条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二十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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