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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法律法规深圳

时间:2021-04-18 09:00
本文关于小区车位法律法规深圳,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2019地下车位的新规定有哪些

如果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法律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停车位(库)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

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停车位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利益也归业主。

2.小区车位使用权归谁

使用权归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面积分摊说指的是依照小区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小区的公摊面积作为判断车位、车库权属的依据。一般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都有对公摊面积的约定。依据相关的规定,房屋的销售面积是套内面积与公用面积的总和,由摊得公共面积的业主来共同享有公用面积的产权。

因此有学者指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的分摊范围,是我们判断附属设施所有权是否属于全体业主的基本依据。如果小区车库和车位在销售中并没有被计算在分摊面积范围之内,那么车位、车库的产权应当归开发商所有。

若反之,那么业主应当可以享有车位、车库的产权。这种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找到了业主与开发商间及各业主间的平衡点。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车库大多作为小区的专有部分,其有独立的产权。下所以在销售的时候,小区车库的面积一般是不计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积进行分摊的,若是进行了分摊就代表否定了车库的专有部分的属性。

同时,并非每户业主都有私家车并有停车的需求,将车库的建设成本分摊到公摊面积,对于没有私家车的业主来说也是极为不公的,亦不符合这些业主的意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车位

3.小区地下车位卖买法律上有什么规定的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用来买卖是没问题的,关键是看合同对车位如何约定。当初购房合同上写的“按1∶1.8的比例分配车位”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要依合同的具体情况解释。

至于具体价格,原则上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来确定。开发商应当依据诚信原则,以市场价为依据。有产权证的地下车位能买卖。

首先要看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车位给你,以下情况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即你无地下车位产权)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

(3)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否则业主最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产权证。

如停车位经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则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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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大体上有三种,有产权车位,人防车位,无产权车位。

1、产权在谁名下就是谁的。

2、产权属于政府,但是开发商可以对其进行经营管理(法律规定谁投资谁管理使用,但是开发商投资还是业主投资有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3、要看规划,看开发商的建安成本,但是立法大趋势是认定其为全体小区业主共有,业主(业委会)胜诉的比例越来越高。

开发商和物业收费的合法性,如果是人防工程,它的合法性来自人防的授权,人防办认为可开发商是投资人,他授权在非战时由开发商进行经营,开发商则支付人防办一定的(使用权)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百度百科-车位

4.小区车库车位如何归属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该条款确立了关于小区车库的归属的一个原则,即车位车库必须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

“这也就是说,给与了开发商或业主通过约定保留车库所有权的可能性,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作出了保留车库所有权的约定,那么,他就获得了车库所有权。 ”在市场条件下,这有利于更大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

如果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获利更大,则可以放弃车库的所有权,将其出售、附赠给业主使用;反之则可以保留车库的所有权,将车库出租给业主使用。从这里可以看出,《物权法》承认了开发商的天然优势地位,以保障他们开发车库的积极性,缓解车库紧缺的状况。

另外,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认了小区车位车库可以作为独立交易的客体,为业主以后自主的转让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中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居民小区内供业主停车的地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封闭型的车库,以地下车库居多。 一种是地面非封闭型停车场。

这种停车场被划分为一个个车位,以露天的居多,也有搭建简易篷顶的。虽然车库也要划分为一个个车位来使用,但其不同于地面停车场,两者区别主要在:车库是具有四周封闭的空间,具有建筑物的特征,停车位不具备建筑物的特征;地面停车场的开发几乎不需要成本,而车库的开发成本相对较高。

《物权法》对此区别对待了露天停车位和车库,并规定了不同的归属原则,体现了立法技术上的进步。事实上,露天停车场的建设几乎不需要任何成本,其占用的土地已经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的范围之内,将其归为业主共有是合理的。

此规定一出,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交纳相关费用而引起的纠纷,即可得到相应的解决。 业主交纳的这项费用,不是停车位的租金,而是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的停车保管服务费。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维护车辆的停放秩序。一旦发生停放车辆的丢失或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规定意味着还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三、车库的分类以及归属 学者对车库进行了分类:法定车库、自行增设车库、奖励增设车库。

法定车库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乃至商业小区所应附设的车库。此类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开发商必须遵守,为区分所有的建筑物附设特定数量的车库,归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拥有。

自行增设车库,是指法定停车库以外由建筑商自行增设的停车位 。其具有独立产权及权状,且得为单独转移,该车库建造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不得违法建筑规划。

该类车库由开发商自主决定出售、出租,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购房人不享有此类车库的共有权,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没有约定归属,建筑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均未明确它们属于开发商,房屋所有权登记也没有将它们登记在开发商名下,那么这些车库应当归业主共有。

反之,则属于开发商。 奖励增设车库是指法律规范规定增设的停车位,具有独立产权、权状及可单独移转。

可以允许开发商出售、出租,且买受人、承租人不限于业主。如果该类车库,建筑规划设计等文件已经明确了归属于开发商,那么,此类车库不属于业主共有。

四、《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这里的“首先”不同于“优先”。

后者是指在同等的条件下,业主优先获得:“首先”则不区分条件,更有助于保障业主利益。这实际上是对小区车位车库的出售或出租加以了必要的限制。

尽管法律允许小区车位车库可以成为交易的客体,但为了本区居民的停车需要和方便生活,必须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在业主没有满足需要前,开发商与业主以外的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从这点上看,再次说明了与优先购买权的区别。优先购买权是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如果业主以外的人出价更高,则可以卖给业主以外的人。

但按此款规定,即使业主以外的人在出高价的情况下,开发商也不能出售。 该条款规定主要是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等问题。

这体现了法律对市场调节的干预。

5.小区车位产权归属的规定

物权法关于小区车位的法律规定: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法条解析:《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目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方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用。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利益分配。

6.关于小区车库的一些法律规定

这属于噪音污染,可投诉到当地环保部门。

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居民区的噪音标准在45分贝-55分贝之间,这个标准相当于两个人在房间里说话,互相能够听清楚的一个音量,而超过这个音量,就可以算作噪音扰民了。

根据《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对于居民小区内的噪音污染有着明确的规定。“第三十八条:18时至次日8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不得进行可能产生噪声的室内装修活动。在其他时间内进行室内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避免对周围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

另外,《条例》中还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各类扬声器、音响器材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产生扰民噪声”的规定。 如果居民在小区内感觉受到了噪音污染的干扰,首先可以向物业公司反映,让物业公司出面协调解决,因为《条例》中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如果物业公司沟通协调无果,业主也可以自行拨打12369向环保部门进行投诉。

7.小区地下车位卖买法律上有什么规定的啊

根据物权法第74条第一款: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009年10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在你这个情况下,车库的所有权是属于开发商的,所以开发商要出卖车位是合法的,但不能卖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车位也不能随意卖给同一业主,而应当按照配置比例;因为例如一个小区车位的配置比例为1:1,如果某个业主要求购买或承租总数为2个或者2个以上的车位、车库时,开发商是有权拒绝的,因为如果满足了这个业主的要求,很有可能造成其他业主对车位、车库的合理需求就得不到满足。

8.<<物权法>>对小区车位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小区的车位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小区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私家车的数量迅猛增长,造成小区车位、车库的数量捉襟见肘。供需的不平衡及权属不明晰导致越来越多的业主因为车位、车库的权属产生纠纷,停车位难成为普遍的现象。当前,关于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判定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面积分摊说和当事人约定说。

面积分摊说指的是依照小区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小区的公摊面积作为判断车位、车库权属的依据。一般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都有对公摊面积的约定。依据相关的规定,房屋的销售面积是套内面积与公用面积的总和,由摊得公共面积的业主来共同享有公用面积的产权。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律给予业主约定车位、车库权属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有如下好处:其一,充分满足民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使、处分自己的权利,通过自治的方式来协调各方的利益,有利于定纷止争。权利人本身必定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其对财产的使用、处分所作出的决定也必定更具有说服力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小区车位法律法规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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