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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时间:2021-04-18 09:54
本文关于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内容,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内容提要

学习力是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部分,科技兴烟是烟草行业的发展战略之一。企业的创新需要不断学习。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学习能力是最重要的要求。在新时期的烟草形势下,创建学习型企业是科技兴烟的重要内容之一。

宜宾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非常重视人才战略,强化人力资源管理,全面实施人才教育培训。为适应烟草职工行业知识培训的需要,结合烟草企业工作性质,我们组织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烟草行业内学者和专家,编写了《卷烟工艺与评吸》、《烟草商品学》、《烤烟栽培与烘烤》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共四本行业基础知识培训教材。在编写教材时,我们力求理论与实际结合,兼顾系统性和实用性,反映最新的研究成果和行业动态,简明精要。

2.在工作中如何认真学习与自觉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你可以看下相关的法律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

第十六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3.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7号)

(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4.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有哪些

烟草专卖法律有”一法、一条例、三个令和司法解释,这些规定成为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日常执法的基本依据:

《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施行,它对《烟草专卖法》进行具体化,便于操作;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2月5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公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2002年6月4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5.怎样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客户更易接受

关井高绘问题: 非正常渠道进货、无证经营、私下转让许可证等问题的出现,除了利益驱动使然,还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零售客户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知道、不清楚或是不重视。

烟草专卖市场管理员有一项重要的岗位职责就是“向零售客户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然而法律法规的条文大多比较抽象,在实际工作中若只是照本宣科,把干巴巴的法律条文读给客户听,客户很可能一时理解不了,往往收效甚微。怎样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零售客户更易接受?浙江省建德市烟草专卖局几位专卖员提供了很好的建议。

----卢晶 建议1:拉近距离,贴心宣传。在向零售客户宣传法律法规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

语言要通俗易懂。专卖管理人员自己一定要读懂、读透法律法规条文,只有自己真正消化吸收了,才能用通俗、大众化的语言来宣传它。

在向零售客户宣传法律法规的时候,不能摆出一副“高高在上”的姿态,动不动拿法律条文去压人。避免态度生硬,要和蔼、亲切,在宣传法律法规的同时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否则,虽然有些客户表面上不说什么,但内心会很反感。借着与客户拉家常、谈心等机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效果更好。

宣传时,还可向零售客户传授一些防骗、防盗、防调包的技巧,拉近与他们之间的距离,使客户感觉到法律法规与自己息息相关,进而主动学习法律法规。----葛芳 建议2:把握机会,借题发挥。

要善于寻找恰当的机会,寻找客户感兴趣的话题,以点带面展开宣传。 大多数零售客户都能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违法违规户毕竟是少数。

在市场检查中,有时会碰到销售乱渠道进货的卷烟和假烟的零售客户。在询问中,他们都知道不能销售乱渠道进货的卷烟和假烟,但有的是碍于亲戚朋友的面子不好意思不帮着代卖,有的是存在侥幸心理。

这时,可以借题发挥,把别的零售客户因违法经营而被停业或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案例(不要说出具体的人名)讲给客户听,让客户知道违法经营的后果,感同身受,从而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这种方法比泛泛而谈效果来得明显。

----陈丹 建议3:方法多样,因人而异。在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时,应尽量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可以把法律法规条文与具体的事例结合起来,以案说法。还可制作一些图文结合的法律法规宣传小册子,分发给零售客户。

有的法律法规条文不好理解,只向零售客户宣传一次两次,不会给客户留下深刻的印象,这就需要进行多次宣传。时间长了,次数多了,零售客户自然就记住了。

在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时,还应充分考虑到零售客户的年龄、文化水平、接受能力等情况的不同,根据客户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对年老的客户,在讲解时应放慢语速,且一次讲解内容不宜过多,只针对某一个事例讲好、讲透即可;对文化水平较低的客户,不要照本宣科,一定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条文的主要内容讲解清楚;对文化水平较高的客户,可以把宣传资料发给他们,鼓励他们自学;对诚信度较好的客户,宜采取正面宣教为主;对诚信度较差的客户,在宣传时以提醒为主。

----童永明 建议4:以案说法,效果明显。这一方法在日常工作中,特别是宣传法律法规时应特别提倡。

零售客户可能会因为对某项规定一知半解而违法违规经营。如有的零售客户擅自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转借他人,被检查发现后,若只是简单地告诉他其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某项规定,以后不要再这样做了,客户虽然嘴上答应,但是心里不一定很明白。

若这时用身边的案例向零售客户讲清楚他这样做的后果,则会更具说服力,从而更能引起客户的重视。对于其他一些违法行为在进行宣传时也是如此。

摆脱抽象的条文解释,换以生动形象的以案说法,容易引起共鸣。----包晶莹。

6.烟草法律法规宣传都包括哪些方面

宣传烟草法律法规的内容选定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内容很多,国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省级有省级的烟草专卖管理条例,有的地方政府还制定了当地的管理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还制定了1、2、3号令,其条款共有54章119条。

这些烟草法律法规可印制成一本书,这还不包括地方性规章规定在内。诸多的烟草法律法规,如果不分重点一律普遍的宣传,不用说其它的,只是阅读恐怕也会花费几天时间。

因此,宣传烟草法律法规,需对烟草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选择后,突出重点进行宣传。那么,宣传烟草法律法规的内容究竟该如何选定呢?笔者认为:原则是“抓住核心,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第一,选择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必须知晓的内容进行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这是烟草专卖管理的核心。

对类似这样的烟草法律规定必须作反复、深入地宣传。 必须让经营者懂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生产、经营卷烟必须申办并持有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而其它经营项目没有法律规定类似的限制。 第二,结合实际选择烟草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了烟草从烟叶的种植到收购、调拨,从烟草制品的运输到销售,从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到销售,从烟草及其制品的进出口贸易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都作了规定。而在本地区烟草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可能把这些规定都作为宣传的内容。

应结合本地实际,烟叶生产地区就应将种植收购烟叶的法律法规确定为主要宣传内容,只有经营卷烟而没有种植生产烟叶的地区就不必把种植收购烟叶的法律法规确定为宣传的主要内容。宣传内容的选择应结合实际的需要而定。

第三,选择宣传烟草法律法规的内容应突出重点。重点内容究竟是什么?笔者认为不同的时段不同的地域有不同的重点。

在制假、售假、贩假比较严重的地区就应把关于制贩、售假烟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责任进行经常的反复宣传。只有突出宣传重点并长期管理打击才能遏止住违法行为的屡屡发生。

7.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8.烟草专卖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哪能些,具体行规包括潜规则,有谁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

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第十八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

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第十九条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储备。

9.烟草专业主要学习什么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 专业法学习规划》的通知 (国烟法〔1992〕第17号 1992年7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学院,郑州烟草研究院: 现将《烟草行业专业法学习规划》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是“八五”普法全面实施的第二年。根据全国普法办公室的总体部署,并按照《烟草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国家局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二五”普法工作的重点要逐步转入专业法的学习。

各地要在进一步宣传《烟草专卖法》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专业法的学习,并注意学用结合,解决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烟草行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和行政执法水平。附件一: 烟草行业开展专业法学习规划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全国普法工作的统一要求,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分对象地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提高烟草行业广大干部、专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加强烟草行业法制建设,做到依法生产经营、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

总体要求:1.坚持。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 专业法学习规划》的通知 (国烟法〔1992〕第17号 1992年7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学院,郑州烟草研究院: 现将《烟草行业专业法学习规划》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是“八五”普法全面实施的第二年。根据全国普法办公室的总体部署,并按照《烟草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国家局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二五”普法工作的重点要逐步转入专业法的学习。

各地要在进一步宣传《烟草专卖法》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专业法的学习,并注意学用结合,解决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烟草行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和行政执法水平。附件一: 烟草行业开展专业法学习规划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全国普法工作的统一要求,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分对象地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提高烟草行业广大干部、专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加强烟草行业法制建设,做到依法生产经营、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

总体要求:1.坚持学用一致,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学习专业法,要按照国家局的部署,首先检查《烟草专卖法》的贯彻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其他专业法,也要争取学一个法,就要取得一定的效果,就要落在实处,就要真正有所收获。 2.坚持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各类专业人员重点学习的原则。

领导干部在认真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普法工作的前提下,应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烟草专卖法》,并有选择地学习一些专业法律、法规,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水平。各类专业人员(如审计、监察、财会、保密、档案、人事、统计、基本建设管理人员等)的学习,是这次工作的重点。

各类专业人员除按要求学好《烟草专卖法》外,应结合本职工作,认真学习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亦可参加本地区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 3.坚持专业法的学习与热点有关专业法律、法规学习相结合的原则。

专业法的学习,是我们做好日常工作,依法行政,依法生产、经营、管理的基础。对于改革开放中出现的一些新的热点问题,如房地产开发、公司、股票、证券及国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等,我们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好这方面的学习,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的法律、法规规定,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

二、参加学习人员 专业法学习的参加人员是全国烟草系统的干部和职工,重点是: 1.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公司)的领导干部; 2.各级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3.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4.审计、监察、财会、保密、人事、档案、统计、基本建设管理人员。 三、学习内容 确定需要学习的专业法律、法规数量不能太多,各地可在继续深入学习《烟草专卖法》的同时,按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不同岗位,根据需要选择当前最亟需的与生产、工作需要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学习(推荐学习的专业法律、法规目录见附件二)。

四、学习步骤 烟草行业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从今年九月份开始到年底为准备阶段。

各地应着重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根据本规划要求,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法学习的具体规划或实施办法,并上报国家局;二是动员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参加专业法的学习;三是培训专业法学习骨干。 2.组织实施阶段:从明年开始到一九九四年底为组织实施阶段。

在准备工作完成后,按照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法学习的具体规划或实施办法要求,把专业法律、法规学习的各项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在普法对象上可以先安排重点对象学习,后安排一般干部、职工学习;在学习内容上,除进一步深入学习《烟草专卖法》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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