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危险品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有哪四个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为“现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技术丛书”之一,收录了现行有效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经营、使用各环节安全管理与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程与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可作为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与技术人员工作参考用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4
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8
四、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42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7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63
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66
八、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75
九、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03
十、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110
十一、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150
十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76
十三、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180
十四、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85
十五、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189
十六、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200
十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210
十八、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215
2.关于危险品道路运输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4、GBl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5、JT617-200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6、GB 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
扩展资料:
管理条例
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 制度。
第七条 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 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九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 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 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 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危险品运输
3.危险品管理法律法规清单
清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
4.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您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包括如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0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令1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等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5.相关危险化学品有新出的法律 都有什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
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
6.法律之买卖危险品的相关法规
买卖危险品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
1、《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规定
2、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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