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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从业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10:48
本文关于经纪人从业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房产经纪人最关心什么内容

《经纪人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纪活动,促进经纪业发展,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经纪人的登记管理;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经纪行为,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三)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 (四)国家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 第七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个人独资经纪企业。

第八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合伙经纪企业。 第九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经纪公司。

第十条 经营经纪业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取得资格。

第十一条 经纪人名称中的行业应当表述为“经纪”字样;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经纪方式和经纪项目。 第十二条 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经纪人应当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 第十四条 经纪人依法从事经纪活动所得佣金是其合法收入。

经纪人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

第十六条 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 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第十七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提供客观、准确、高效的服务; (二)经纪的商品或服务及佣金应明码标价; (三)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委托人; (四)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 (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业秘密; (六)如实记录经纪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账簿和经纪合同等资料; (七)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第十八条 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 (二)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 (三)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四)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五)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六)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 (七)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 (八)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九)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十)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一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人提供的信息及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其管辖的经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经纪人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档案并予以公示;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对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的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向社会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制度,并将经纪执业人员备案情况作为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档案、信用记录、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农业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文化经纪人、体育经纪人及其他经纪人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会同经纪人自律组织开展经。

2.《经纪人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有哪些

(1)经纪人或组织的人员资格问题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经纪人名称中的行业应当表述为“经纪”字样;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经纪方式和经纪项目。第12条规定,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13条规定,经纪人应当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2)关于经营范围的限制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第16条规定,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同时应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3)关于经纪活动原则的规定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①提供客观、准确、高效的服务;②经纪的商品或服务及佣金应明码标价;③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委托人;④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⑤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业秘密;⑥如实记录经纪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账簿和经纪合同等资料;⑦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4)对经纪行为的限制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②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③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④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⑤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⑥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⑦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⑧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⑨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⑩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⑾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5)经纪人信息的监管与披露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人提供的信息及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其管辖的经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经纪人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档案并予以公示;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对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的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向社会公示。(6)经纪人不良行为的处罚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经纪人有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①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②未按规定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③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①、②、⑤、⑦、⑧、⑩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予以处罚。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③、④、⑥、⑧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房地产经纪人的职责有哪些

1。首先学会接听客户的电话,来给客户寻找合适的房源。

2。学会登记房源,房东来报房源要写清户型、面积、朝向、价格、位置等。

3。学会接待客户,弄清客户需要什么样的房源,大小、面积、位置、价格、朝向等。

4。给客户推荐房源,弄清他的需求,尽量推荐合适的房源。

5。网上找房源,如同城58、百姓网、赶集网、搜房网等。

6。约客户看房,先约好房东,看房过程中,尽量说房子的优点,不要说缺点。

7。现在房介一般都合作,五五分成,有合适的房源可以合作。很多时候,有客户没房源;有房源没客户,造成了这种尴尬局面,所以很多中介网上合作,共同盈利。

8。看完房后,如果客户有意向,应以三天内逼定客户定房,不要让客户有太多的犹豫和考虑空间。如客户觉得房子,不是很理想,应以最快的速度给客户寻找合适的房源,以免客户资源流失。沟通客户 对此房的意向没看好继续找。

9。要订房 就让客户和房东中介 见面 。谈价格 户口 贷款等情况 全部写到合同里。再依据规定日期办理贷款 过户。

10。贷款找个代办的 让客户和房东准备好材料就可以。银行审批下来 首付款到位 包括省税 在规定日期内 让代办的领着就可去大厅过户。

11。现金的客户自己就办了 就不需要代办的,现自己去大厅挂牌签约 去窗口查个最低价 挂上即可 次日就可过户。系统里面有上次房子过户的最低价 就以这个价过户 缴税。过户完3天后在房产交易大厅里面缴税。大厅里面进门一般左面是缴税的窗口 右面是过户的窗口。

12。联系房东、客户做好交接的手续,就0K了。 ---(仅供参考)/家榕

4.怎样取得房产经纪人证

一、根据国家建设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规定:我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分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两个层次。

房地产经纪人的含金量高,但是大多数地区除了符合报考房地产经纪人规定,还要求先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资格证书,才可报考。经纪人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持证者任经济师职务。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4、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6、凡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三、从事房地产行业,需要具备这些资格证书,你才可从事。当然也可挂靠到一些单位。

四、免试条件:凡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政策与制度》。五、考试科目:房地产的基本的制度以及政策、房地产经纪的概论、房地产的经纪的实务、房地产经纪的相关的知识。

六、指定教材:基本上是每年一套,大概内容变动不多。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七、报名时间:每个地区不一样,一般是每年的6-7月之间,网上报名缴费,一般是该省的人事考试网,考试时间是每年10月的第三个周六日。

扩展资料:考试大纲 一、房地产业 掌握房地产业的概念和行业细分,房地产法规体系。熟悉房地产业的地位和作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了解房地产业的历史沿革,房地产生产方式改革。二、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 掌握农地征用的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及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及划拨土地的管理。

熟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含义,农地征用补偿的范围和标准,闲置土地的处理。了解现行土地所有制,农地征用应遵守的原则,农地征用的工作程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管理。

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 掌握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形式和标准,特殊情况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熟悉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和纠纷的处理。

了解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及管理体制。四、规划设计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 掌握城市规划的基本概念和内容,城市规划的实施。

熟悉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建设监理,建设工程施工与质量管理。了解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

采集者退散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与政策 掌握房地产项目转让及商品房销售的政策规定,房地产广告的有关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熟悉房地产开发的概念,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原则,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程序。六、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掌握房地产交易的基本制度,房地产转让的分类及政策规定,房地产抵押的政策规定及实施要点,房地产租赁的政策规定。

熟悉房地产交易及转让、抵押、租赁的概念,房地产租赁的分类。了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七、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掌握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几种特殊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房地产面积测算。熟悉房产测绘的概念,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内容。

了解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概念、任务、目的、意义和原则,房地产档案的特点、作用。八、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掌握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的内容,房地产经纪人的注册条件,房地产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技术能力要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自律的内容。

熟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内容和标准。了解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概念及特点,房地产估价师的有关规定。

九、物业管理制度与政策 掌握物业管理的主要环节,物业管理的实施。熟悉物业管理经费的来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 服务收费的构成,收益性物业管理费用的构成,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了解物业管理的概念、性质、基本内容。十、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政策 掌握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房地产有关税费的优惠政策。

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规定。了解税收的基本知识。

十一、房地产金融制度与政策 掌握房地产贷款的种类和相关规定,个人住房贷款的种类,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及利率。熟悉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利率和税收政策。

了解住房公积金的性质、特点、归集、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

5.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房屋登记办法》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暂行规定》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实施办法》

《物业管理条例》

《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国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6.如何获得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

湖区资格条件:1.必须通过经纪人资格认定,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4.有固定的住所;

5.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6.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经纪人,按我国《辞海》说法,是买卖双方介绍交易以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1995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经纪人管理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一般的讲:经纪人系指为促成他人商品交易,在委托方和合同他方订立合同时充当订约居间人,为委托方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机会、条件,或者在隐名交易中代表委托方与合同方签定合同的经纪行为而获取佣金的依法设立的经纪组织和个人。经纪人可分交易商经纪(inter-dealer brokers)和代理经纪(client or agency brokers)两大类,前者只为专业的做市商服务,后者则为机构或个人投资者服务。

7.经纪人管理办法

新经纪人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第14号 2004-8-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经纪人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纪活动,促进经纪业发展,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经纪人的登记管理;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经纪行为,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三)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 (四)国家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 第七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个人独资经纪企业。

第八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合伙经纪企业。 第九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经纪公司。

第十条 经营经纪业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取得资格。

第十一条 经纪人名称中的行业应当表述为“经纪”字样;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经纪方式和经纪项目。 第十二条 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经纪人应当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 第十四条 经纪人依法从事经纪活动所得佣金是其合法收入。

经纪人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

第十六条 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 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第十七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提供客观、准确、高效的服务; (二)经纪的商品或服务及佣金应明码标价; (三)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委托人; (四)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 (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业秘密; (六)如实记录经纪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账簿和经纪合同等资料; (七)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第十八条 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 (二)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 (三)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四)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五)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六)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 (七)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 (八)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九)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十)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人提供的信息及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其管辖的经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经纪人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档案并予以公示;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对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的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向社会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制度,并将经纪执业人员备案情况作为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档案、信用记录、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农业经纪。

8.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有哪些

第三节 从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聘任品行良好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人不得聘任: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二)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经纪人应当加强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经纪人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完整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第三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经纪人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变更所属保险经纪人的,新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经纪人从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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