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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劳动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12:54
本文关于北京地区劳动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求北京市劳动法全文

劳动法全国只有一部.但是劳动合同法有的地方不一样.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全文)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会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试用期; (二)培训; (三)保守商业秘密;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四)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九条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条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当事。

2.北京人事政策及劳动法规是什么啊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欣庆昨天向市人大常委会作述职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报告(书面)。

报告说,本市已经在全国率先将有劳动能力的农转居人员、城镇低保人员和残疾失业人员纳入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范围,享受就业优惠政策和就业服务。目前,已有8.44万人纳入了就业服务范围。

在本市就业困难群体中,有劳动能力的农转居人员、城镇低保人员和残疾失业人员最为突出,预计全年共有12.6万人。由于国家没有相关政策规定,这三部分人员尚未纳入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范围,无法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今年以来,通过强化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落实优惠政策、进行重点帮扶等措施,三部分人中,已有8.44万人纳入就业服务范围。(徐飞鹏) 北京人可以不动户口、保留在原单位身份、来去自由地参与西部大开 发了。

北京市委组织部、人事局在《关于为西部大开发提供人才支持的若干意见》中出台了六项优惠的人事政策。记者了解到,北京是全国第一个 为西部大开发制定人事政策的城市。

六项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在职科技人员经组织批准或选派去西部 地区参加经济建设,原单位保留其身份,在职称评定、调整工资等方面可 优先考虑。允许在职科技人员在西部地区兼职。

鼓励本市人才通过技术入股、承包经营等形式参与西部经济建设。本市人才可通过不动编流动(户 口不迁、身份保留、来去自由),在西部地区参与经营管理、技术攻关、科研活动、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或季节性、流动性工作。

开设支持西部经济建设志愿者报名窗口,协助西部地区发展人才市场, 支持西部地区在本市招聘人才,开设人才服务中介机构办事处。 支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

其中北京生源毕业生自愿报名到西部工作的,在西部工作满三年可不受进京指标限制,随时申请调回北京。 发挥本市科研院所、专家学者密集的优势,协助西部地区组织课题攻关。

积极组织退休科技人员以多种形式参与对西部地区的智力和技术支持工作,鼓励退休科技人员以多种形式参与西部地区的经济建设。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允许退休科技人员使用其科研成果开展旨在帮助西部地区发展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活动,并取得相应的报酬。

加强人事人才工作的交流和合作,开展代培代训、挂职学习、政策交流、信息共享等互惠互利的交流合作。/b-laodongfagui.htm。

3.北京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广东胡律师:

1、只要入职根据《劳动法》企业就要给劳动者缴纳社保,一般是5险;

2、社保的缴纳跟试用期与转正没有特别约定的;

3、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4、已经入职已经一个月了还没有签正式劳动合同的话,按原来的劳动合同来算,具体的还是要依你原来的合同来看;

5、如果出现劳动纠纷,你应该搜集你要主张要求赔偿的证据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譬如你要求单位支付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那你就要收集“工作证、工资条等”;

6、合同上应该注意“薪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社保及工伤之类的”

7、刚参加工作注意多听从前辈们的意见。

4.常用劳动法律法规有哪些

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用人单位可以采用高于但不能低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

我国的劳动基准法主要规定在:《劳动法》第4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5章(工资)、第6章(劳动安全卫生)、第7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具体规定有: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

《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1994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放假办法》(1999年)

2、工资方面: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

3、劳动安全卫生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1995年)、《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年)

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方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

5.北京市劳动合同法补偿办法有哪些

经济补偿金目前的算法,主要体现在1994年时,原劳动部通过发布的一份481号令,即《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目前劳动合同法草案中,从一审、二审至现在的三审,具体补偿办法有变化,但是由于还没有正式通过,还没有效力,故在此并不提及。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为几个月。目前的政策是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不满一年的话,按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打个比方,员工工作五个月,则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员工工作一年另五个月,则补偿二个月的工资。

其二为补偿的基数。对于基数,首先是员工被辞退前十二个月的总收入的平均数,而不是员工被辞退之前的上一年度工资平均数;其次为总收入包括员工所有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加班费、个人缴纳的社保部分等;再次这部分收入为税前的收入,并非税后的收入(限于北京)。

目前北京发生经济补偿金争议的体现多有以下几种:

其一:拒绝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点,直接申诉即可,没法回旋,根本上侵犯了员工的利益。

其二:愿意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但是支付的年限与基数都存在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建议员工先与企业协商解决,如果实在解决不了,再衡量成本与胜诉机率决定是否申诉。

其三:愿意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基数存在问题。多数情况下,企业是按照员工正常的实得工资(也就是税后工资)核定经济补偿的基数。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在实践中遇到过的高薪员工,有时候经济补偿的差额能达到十几万元之多。但是这种局面的形成也许是由于企业并不了解这方面的法规规定,也不知道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因此,我们还是建议员工先行与企业协调,再决定是否申诉。

6.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对病假事假的相关规定,在哪里看

看《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6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 地方法规4篇 裁判文书127篇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七条 【报酬标准和劳动定额确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9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八条 【休息日最低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35篇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九条 【工休办法替代】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9篇 地方法规129篇 裁判文书83篇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条 【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33篇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一条 【工作时间延长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6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 地方法规52篇 裁判文书34篇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二条 【限制的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4篇 裁判文书5篇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三条 【禁止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4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四条 【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9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 地方法规110篇 裁判文书901篇 相关论文6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五条 【带薪年休假制度】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北京地区劳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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