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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评估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13:30
本文关于二手车评估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关于二手车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二手车交易规范》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看车轮胎纹怎么样,如果有一边深一边浅,说明会单边;

2、打开水箱看看有没有生锈和水深,就知道会不会水箱漏水。

3、看看排气管出什么烟,有篮烟说明会烧机油;

4、挂倒挡半离合,加大油门慢慢倒车闻闻有没有异味,有的话说明离合器片有问题。

5、看看电瓶的接口处有没有铜青,有的话说明电瓶不行。

6、掀开车内地毯,查找下面车身是否藏有硬伤。仔细观察车门,看是否重新油漆过。

7、看一眼踏板上的橡胶蒙面,一个橡胶蒙面的使用寿命大约在3万公里左右。

8、二手车手续: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需在年检合格期内)、车辆购置附加费证明、车辆购买原始发票(或上一次过户票)、车主身份证(单位提供法人代码证书)、养路费缴纳证明、车船使用税。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二手车交易规范

2.二手车交易评估的依据有哪些

二手车评估工作与其他工作一样,在评估中必须遵循正确、科学的依据,这样才能得出正确、客观的结论,得到社会的认可。评估的依据主要是:

①法律法规依据。二手车鉴定评估工作政策性强,主要的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订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国家标准机动车辆分类、汽车产品型号编号规则以及各地区制订的汽车维修收费标准等。

②理论依据。二手车评估的理论依据是资产评估学,它的操作方法和要求是按国家有关资产评估以及二手车评估等有关规定进行的。

③价格依据。一是历史依据,主要是原车辆的账面原值、净值等资料,它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不能作为评估的直接依据;二是现实依据,在评估二手车价值时以评估基准日这一时点现实条件为准,即现时的价格、现时的车辆功能状态等。

3.二手车评估的原则是什么

1、合法性原则 :二手车鉴定评估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必须遵循对机动车户籍管理、报废标准、税费征收等政策要求,这是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的前提。

2、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一是要求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应该依据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可靠的资料数据,对被评估的二手车价格独立地做出评估结论,且不受外界干扰和委托者的意图影响,保持独立公正;二是评估行为对于委托当事人应具有非利害和非利益关系。评估机构必须是独立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人员必须与评估对象的利益涉及者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决不能既从事交易服务经营,又从事交易评估。

3、客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要求鉴定或评估结果应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在鉴定评估过程中的预测推理和逻辑判断等只能建立在市场和现实的基础资料以及现实的技术状态上。

4、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就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活动。即根据评估的基准日,特定目的,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遵循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5、公平性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是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应遵守的一项基本的道德规范。要求鉴定评估人员的思想作风态度应当公正无私、评估结果应该是公道、合理、而绝不能偏向任何一方。

6、规范性原则:规范性原则是要求鉴定评估机构建立完整、完善的管理制度,严谨的鉴定作业流程。管理上要建立回避制度、审复制度、监督制度;作业流程制度要科学、严谨。

7、专业化原则:专业化原则要求二手车鉴定评估工作尽量由专业的鉴定评估机构来承担。同时还要求二手车评估行业内部存在专业技术竞争,以便为委托方提供广阔的选择余地,并要求鉴定评估人员接受专门的职业培训,以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由统一颁发执业证书,持证上岗。

8、评估时点原则:评估时点,又称评估基准日、评估期日、评估时日,是一个具体日期,通常用年、月、日表示,评估额是在该日期的价格。二手车市场是不断变化的,二手车价格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它是某一时点的价格。在不同时点,同一辆二手车往往会有不同的价格。

4.二手车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

首先就是找到正规的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的基本评估内容包括,车主的真实信息以及基本的车辆信息和和配置信息,性能部件和安全部件,外观部件,内饰部件,地盘检查等都是基本的检查内容,具体的评估细节包括:

1.车辆的基本指标有一下几种:

第一类:基本信息指标,包括7个项目:车辆类型、规定使用年限、累计行驶里程、维护保养情况、制造质量、工作性 质、工作条件;

第二类:现时技术指标,包括17 个项目:外观状况、内饰、底盘、发动机、转向系统、行驶系统、离合器情况、悬挂系统、润滑系统、变速器、制动系统、冷却系统、大修次数、排污指标、行驶平顺性、操 作稳定性、加速动力性。

2.二手车评估计算

总体公式:车辆评估价值=该上牌年代该车型的市场均价*同型号下不同款新车价的比例系数*里程车况系数

1)、该上牌年代该车型的市场均价:在统计了大量同年同型号的二手车出价记录的基础上,权衡个人出价和商家出价的不同情况不同成本而得出的当前市场对该年该型号的二手车的加权平均价格。

2)、同型号下不同款新车价的比例系数:某款车结合具体每项配置价格以及自身的新车价与同型号下交易量最大的款型的新车价的比较得出的系数。

3).里程车况系数:具体一辆二手车的行驶里程数和车况与所有同年上牌的同型号车的平均行驶里程数和总体车况的量化比较得出的系数。

济南二手车评估网提供

5.二手车交易评估基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定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有效,以及确认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和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三)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四)交易车辆必须进行机动车防盗抢查验、核对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的嫌疑,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进行比对。

第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证明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在收购过程中所签订的由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江西省二手车交易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车主名称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记载的名称相一致。 第八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手车买卖、经纪或拍卖应当签订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江西省二手车交易合同》。 第十一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委托人签订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江西省二手车买卖委托书》。

第十二条 交易完成后,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向车辆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江西省二手车成交证明单》;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江西省二手车成交证明单》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营运车辆到地税部门办理纳税主体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的二手车不得是《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车辆,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它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江西省二手车成交证明单》。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全省统一使用的《江西省二手车成交证明单》。 第十五条 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

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十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必须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服务业发票,依法缴纳国家税收。 第十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十九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二)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三)。

6.二手车交易评估基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定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有效,以及确认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和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三)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四)交易车辆必须进行机动车防盗抢查验、核对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的嫌疑,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进行比对。

第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证明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在收购过程中所签订的由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江西省二手车交易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车主名称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记载的名称相一致。 第八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手车买卖、经纪或拍卖应当签订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江西省二手车交易合同》。 第十一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委托人签订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江西省二手车买卖委托书》。

第十二条 交易完成后,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向车辆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江西省二手车成交证明单》;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江西省二手车成交证明单》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营运车辆到地税部门办理纳税主体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的二手车不得是《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车辆,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它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江西省二手车成交证明单》。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全省统一使用的《江西省二手车成交证明单》。 第十五条 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

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十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必须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服务业发票,依法缴纳国家税收。 第十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十九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二)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三)。

7.二手车交易法律法规或条例有哪些

二手车交易手续存在一定的复杂性,有意买二手车的消费者不妨预先掌握一些注意事项。

1.行驶证要合法的钢印号、要注意车辆的发动机号、登记日期,这都是需要特别关注的要点。除了要核实之外,还要注意是否有涂改痕迹,出现涂改痕迹基本可以和交易陷阱划等号了。

2.车辆购置税一定要检查一下原车的税单,有些车原来没有交过购置税,在过户后这些未交税、免交税的车辆会被要求补齐购置税,这可是一笔为数不菲的支出,所以谁来补交的问题一定要确定。

3.养路费对于养路费这块内容基本没有“花头”,只要注意到这个问题就能避免争执的发生。在交易之前看一下缴费凭证,上面清楚地记录了养路费的期限。

4.保险过户应及时办清过户手续,以免索赔时保险公司找借口不予理赔。

5.车辆本身抵押车辆、被监管车辆是被禁止交易的。车辆信息可通过车管所查询。

二手车评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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