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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饮用纯净水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19:12
本文关于禁止饮用纯净水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纯净水的危害——为什么禁止饮用纯净水

纯净水的危害:

1、生命是在含有一定矿物质的水环境中起源、进化和生存的,人类在400万年进化过程中,喝的是水“溶液”而不是水“溶剂”(纯H2O),不含矿物质的水对于生命是不利的。

2、纯净水由于“至纯”(去除了有益人体健康的微量元素和矿物质)而失去了积极生理功能的活性,变成了功能退化的“死水”。长期饮用容易引起四肢无力、精神不振等亚健康问题,尤其对胎儿的发育和儿童的成长不利。美国一位研究水的资深博士用大量翔实的资料指出:饮用水最理想的溶解性总固体含量是300mg/l,总硬度是170mg/l左右,同时其pH应为偏碱性,这种水对防治心脑血管疾病是颇有裨益的。很多发达国家都把饮水硬度定为不能低于60mg/l。

3、纯净水是弱酸性水(pH为5~7),长期饮用能破坏人体正常的酸碱平衡关系,导致人体酸性化。美国医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雷翁认为:酸性体质是百病之源。

4、纯净水具有较强的溶解能力,大量饮用后会使体内原有的微量元素和营养物质迅速溶解于纯净水中,然后排出体外,使人体内的营养物质失去平衡,导致营养不良,免疫力下降。

5、目前,还很少见有关于纯净水对人体健康的正面报道,相反很多生物医学实验及流行病调查显示,长期饮用纯净水会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效应。例如,上海一家医院临床报告称:有些孩子不明原因地全身乏力、掉头发或秃发,经医生调查,这些小患者的家庭都是将纯净水作为日常饮水使用。天津市一儿童医院1997年6月连续收治了9名肌肉哆嗦、眼皮跳动的患儿,经过仔细检查,发现这些患儿体内缺钾和钙,经询问其家长,了解到这些患儿长年饮用的都是纯净水。故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已经下文指令不准在校中小学生饮用纯净水。

6、美国、西欧、日本等发达国家都不把纯净水纳入饮用水范畴,更未见到任何一个发达国家的饮用纯净水国家标准。中国消费者协会也曾正式发布消费警示,青少年儿童和老年人不宜长期喝纯净水。

2.生活饮用水卫生的基本法律规定有哪些

1 我国现行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 1.1 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 一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条,其中十条与饮用水关系密切。其内容明确了法定介水传染病的种类,规定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定职责以及失职应负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虽然没有直接对饮用水作相应规定,但是部分条文对饮用水的保护有一定的作用,例如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其中,水环境在本法当中属于被保护的对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水事活动的基本法, 对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加强水资源管理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具体措施等制度,从控制水源污染、保障水质安全的角度体现了我国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

2008年修订后,在立法宗旨上新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规定,并专门增设了“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一章,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 1.3 行政法规 国务院颁布了一批与生活饮用水有关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供水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1.4 地方行政法规我国一些省、直辖市、自治区因地制宜,制定颁布了一批有关生活饮用水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在当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等。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是建设部与卫生部于1996年7月9日以部长令联合发布的,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 标志着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了专项规章, 对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2.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总则中主要对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卫生部与建设部在饮用水卫生监督、卫生管理工作的分工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范围。鉴于生活饮用水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本《办法》针对供水卫生安全方面的问题,以及目前市场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质量的状况,规定了对供水单位和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卫生许可制度,以保护消费者健康。

2.2 在卫生管理方面,强调了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了供水单位职责和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规定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对于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质量,以及直接从事供、管理水人员的卫生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并强调设置饮用水源保护区,防止水质污染,以有效地加强水源水的卫生防护。 2.3 为有效地实施卫生监督,本《办法》明确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卫生监督活动中的职责范围,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管理审批权限作了原则规定,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规定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

同时还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作出了行政处罚规定。另外对几个专门用语,如“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等用语含义作了说明。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生活饮用水的保护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指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有关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各种因素以法律形式作出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我国政府历来都十分关心和重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曾多次发布和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1 1956年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1959年、1976年修订的标准分别包括15项、17项、23项微生物、一般化学和感官指标,着重技术要求,均未列为强制性卫生标准。1985年卫生部组织饮水卫生专家,结合国情并吸取了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质量标准和发达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先进部分,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将水质指标由23项增至35项,由卫生部以国家强制性卫生标准发布,增加了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法律效力。

3.2 2006年12月29日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这是国家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

3.水处理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标准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2003)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

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禁止饮用纯净水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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