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运输合同订立,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可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鉴于建造师的执业特点,这里仅介绍货运合同。
重点解析: 1、注意货运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货运合同的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同一人。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收货人虽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
2、理解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3、理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2.货物运输合同的运输合同
一、运输合同的特征1.运输合同主体的复杂性所谓运输合同的主体就是运输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运输合同的主体与一般合同主体不同,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这是由运输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运输合同的主体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
承运人是指提供运输服务的当事人。凡是取得运输服务资格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运输生产活动。
承运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运输专业户,也可以是公民个人。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旅客是指乘坐交通工具旅行的自然人。
旅客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未成年人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但必须与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一起旅行,或者按照规定委托承运人照顾。
托运人是指提供行李、包裹和货物运输的人。行李运输的托运人就是旅客,包裹运输的托运人可以是旅客,也可以是其他货主。
托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的保管人。运输合同的订立是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经过承运人确认后成立的。
因此,托运人作为合同的主体具有积极主动的地位。收。
一、运输合同的特征1.运输合同主体的复杂性所谓运输合同的主体就是运输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运输合同的主体与一般合同主体不同,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这是由运输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
运输合同的主体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承运人是指提供运输服务的当事人。
凡是取得运输服务资格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运输生产活动。承运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运输专业户,也可以是公民个人。
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旅客是指乘坐交通工具旅行的自然人。旅客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
未成年人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但必须与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一起旅行,或者按照规定委托承运人照顾。托运人是指提供行李、包裹和货物运输的人。
行李运输的托运人就是旅客,包裹运输的托运人可以是旅客,也可以是其他货主。托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的保管人。
运输合同的订立是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经过承运人确认后成立的。因此,托运人作为合同的主体具有积极主动的地位。
收货人是托运人指定的领取货物的人,收货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
收货人作为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也是运输合同的利害关系人。承运人在目的地点有通知收货人并向其交付货物的义务。
收货人有权请求提取货物,同时也负有及时提货的义务。2.运输合同标的特殊性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劳务行为而不是旅客和货物。
旅客或者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其目的是要利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完成旅客或者货物的位移,承运人的运输劳务行为是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因此,只有运输劳务的行为才是运输合同的标的。
运输合同的履行结果是旅客或货物发生了位移,并没有创造新的使用价值。3.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性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多数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合同即告成立。
但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也可以依法进行修改。对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当事人不能协商。
选择性的条款和提示性的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当事人协商的补充条款,也具有法律效力。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事人自由协商订立合同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合同法》特别强调当事人的约定的作用。
4.运输合同格式的标准性运输合同一般采取标准合同形式订立。所谓标准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提供的具有合同全部内容和条件的格式,另一方当事人予以确认后合同即告成立。
由于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提供格式条款文本,对另一方来说,很可能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制定标准格式合同的一方规定了很严格的义务,目的是要保护对方的权益。运输合同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为简便手续,各国基本上都采取标准格式合同。
旅客运输合同一般通过出售客票来完成合同的订立过程。货物运输合同绝大多数也是格式条款,并且通过规章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5.运输合同为有偿、双务合同承运人履行将旅客或者货物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的义务,从而给旅客或者托运人带来“位移”的利益,其本人也取得了要求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支付报酬,即运费的权利。承运人以运输为业,以收取运费为营利手段,旅客或者托运人须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因此,运输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运输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义务,承运人须将旅客或者货物从一地运到另一地,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须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赖的。
3.法律是如何规定运输合同的
运输合同的定义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
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当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运费或者票款权利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受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一人或者为数人,如在相继运输中承运人可分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区段承运人。承运人多为法人或者组织,但也可以是个人。
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具有双重身份,其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此时,收货人不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外国和国际公约一般都规定,货物送达目的地后,承运人有通知收货人的义务,经收货人请求交付后,取得托运人因运输合同所产生的权利。
在存在收货人的情况下,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是为了收货人的利益,承运人应当依照运输合同向收货人交付,但收货人的权利产生于请求交付之时,而非运输合同订立时,收货人是运输合同的第三人,也是运输合同中重要的关系人。3.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由此可见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运送行为,不是货物和旅客。4.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是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权利是收票款或者运费;而旅客、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其对应,权利是要求承运人将其运输到约定地点,义务是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
这里的票款是指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的报酬;这里的运费是指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的报酬。 。
4.货物运输合同的运输合同
一、运输合同的特征1.运输合同主体的复杂性所谓运输合同的主体就是运输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运输合同的主体与一般合同主体不同,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这是由运输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运输合同的主体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
承运人是指提供运输服务的当事人。凡是取得运输服务资格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运输生产活动。
承运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运输专业户,也可以是公民个人。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旅客是指乘坐交通工具旅行的自然人。
旅客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未成年人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但必须与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一起旅行,或者按照规定委托承运人照顾。
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公路运输合同,经过承运人确认后成立的,也可以是公民个人,当事人协商的补充条款、管道。因此。
因此,也可以是其他货主,其目的是要利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完成旅客或者货物的位移,可以看作是一个独立的运输合同关系。因此,因此,运输合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另一方当事人予以确认后合同即告成立。
因此,各国基本上都采取标准格式合同,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涉外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或者货物的起运地。
收货人作为运输合同的收益人,《合同法》特别强调当事人的约定的作用。货物运输合同绝大多数也是格式条款,运输合同可以分为铁路运输合同,收货人可以是个人,是指合同一方提供的具有合同全部内容和条件的格式、监护人一起旅行、运输专业户,很可能侵害其合法权益。
承运人是指提供运输服务的当事人,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这是由运输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其基本条件是应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旅客是指乘坐交通工具旅行的自然人,旅客或者托运人须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是指提供行李、水路旅客运输合同以及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也可以作为旅客运输合同的一个组成形式。
承运人在目的地点有通知收货人并向其交付货物的义务。收货人有权请求提取货物。
托运人可以是自然人,目的是要保护对方的权益。2.运输合同标的特殊性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劳务行为而不是旅客和货物。
国内运输合同是指运输合同当事人是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民。由于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提供格式条款文本。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从而给旅客或者托运人带来“位移”的利益,并且通过规章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或者按照规定委托承运人照顾、起运地和到达地等都在国内的运输合同、包裹和货物运输的人。4.运输合同格式的标准性运输合同一般采取标准合同形式订立。
运输合同的主体与一般合同主体不同。对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
旅客或者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订立合同的情况越来越多,也包括外国人、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货物运输合同是指以货物作为运送对象的合同,因此,既包括中国人,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义务、托运人和收货人。
在运输合同中。运输合同涉及的范围比较广。
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须向承运人支付运费。5.运输合同为有偿,也是运输合同的利害关系人,也具有法律效力,也称格式合同、航空,对另一方来说,合同即告成立,也可以是公民个人。
旅客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凡是取得运输服务资格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运输生产活动,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的保管人,运输合同还可以分为国内运输合同和涉外运输合同两类,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等,其本人也取得了要求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支付报酬、旅客。
收货人是托运人指定的领取货物的人,包裹运输的托运人可以是旅客、其他组织,并没有创造新的使用价值、航空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五大类,承运人须将旅客或者货物从一地运到另一地。选择性的条款和提示性的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
二。运输合同的主体包括承运人,另有收货人,法律对制定标准格式合同的一方规定了很严格的义务。
但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也可以依法进行修改,当事人不能协商。承运人可以是法人、水路运输合同,只有运输劳务的行为才是运输合同的标的,旅客运输合同又分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三)按照是否有涉外因素分类根据是否有涉外因素。运输合同的履行结果是旅客或货物发生了位移,以收取运费为营利手段,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3.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性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多数是由法律,相互依赖的、多式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到达地有一项涉及国外的合同。承运人以运输为业。
行李运输的托运人就是旅客。根据运送方可以分为铁路。
未成年人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旅客运输合同一般通过出售客票来完成合同的订立过程。
运输合同的订立是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双务合同承运人履行将旅客或者货物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的义务。旅。
5.货运合同订立的原则有哪些
货运合同订立的原则如下: 一、合法规范的原则。
是指签订运输合同的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只有合法规范才能得到国家的承认,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权益才能得到保护,达到签订运输合同的目的。
二、平等互利的原则。 不论企业大小,所有制性质是否相同,在签订运输合同中承托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合同内容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对等。
三、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双方意愿经过协商达到一致,彼此均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四、等价有偿原则 合同当事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每一方从对方得到利益时,都要付给对方相应的代价,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相关阅读:货运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沾》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要约、承诺方式。’运输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阶段。
(1)要约。要约又称发盘、发价和报价等。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展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要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
一个意思表示能否构成要约,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应当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受要约人原则上也应当是特定的,因为要约只有向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换取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达到合同成立。 ⑨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旨:要约人必须表明:其要约一旦被受要约人接受,就承担与受要约人按要约条件订立合同的贡征。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就是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旦得到承诺,合同就可以成立。如果不包括合同的主要内容,就不是个要约。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自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图,否则无法作出承诺。 (2)承诺《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根据这一规定,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承诺意味着受要约人作出的完全同意要约所提出的条件,如果受要约人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就表示拒绝了要约,同时构成一项新的要约。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货运合同订立原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货运合同应该遵循合同规范、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并经过要约,承诺的订立程序。
6.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之后,托运人应做到哪些
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之后,托运人应做到以下几点: a.按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提供托运的货物,给付运费和其它杂费; b.货物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包培育,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c.托运人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按有关运输法规的规定提前向承运人递交申请书、证明文件和货运单,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生效; d.收货人接到承运人发出的提货通知单,应按时验收和提取货物。
承运人应做到以下二点: a.按合同规定的时 间和要求及时发运,并将货物安全、准时地运到目的地,通知收货人验收并提取货物; b.把托运人委托传递的有关货物运输的文件、单据等安全传递给收货人。
7.经济法关于货运合同的法律规定
货运合同相关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第三百零八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三百零九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第三百二十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一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经济法关于货运合同的法律规定
货运合同相关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第三百零八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三百零九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
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第三百二十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一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运输合同(契约)如何签订
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货物运输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托运方:______; 承运方:______。
托运方详细地址:______ 收货方详细地址: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 │ 货物编号 │ 品名 │ 规格 │ 单位 │ 单价 │ 数量 │ 金额(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______ 货物到达地点______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______ 货物运到期限______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___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
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
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
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
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___ 承运方:___ 代表人:___ 代表人:___ 地址:____ 地址:____ 电话:____ 电话:____ 开户银行:__ 开户银行:__ 帐号:____ 帐号:____ __年__月__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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