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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法律法规宣传内容

时间:2021-04-18 21:18
本文关于民政法律法规宣传内容,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民政有哪些法律法规

优抚安置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 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5、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6、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总后勤部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7、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13、9、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 10、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1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12、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1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 民间组织管理类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基金会管理办法 4、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5、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6、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7、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8、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9、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事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5、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6、民政部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8、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9、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 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10、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1、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1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基层政权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4、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行政区划类 1、地名管理条例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4、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5、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 6、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社会救助类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社会福利类 1、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2、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3、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4、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6、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7、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批准发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殡葬管理类 1、殡葬管理条例 2、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4、湖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救灾减灾类 1、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2、湖南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3、民政部关于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4、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5、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参考。

2.民政有哪些法律法规

优抚安置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 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5、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6、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总后勤部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7、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13、9、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 10、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1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12、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1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 民间组织管理类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基金会管理办法 4、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5、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6、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7、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8、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9、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事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5、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6、民政部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8、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9、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 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10、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1、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1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基层政权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4、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行政区划类 1、地名管理条例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4、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5、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 6、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社会救助类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社会福利类 1、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2、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3、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4、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6、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7、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批准发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殡葬管理类 1、殡葬管理条例 2、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4、湖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救灾减灾类 1、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2、湖南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3、民政部关于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4、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5、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参考。

3.和民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规汇编 》这本书,作者:民政部法规办公室 编者:民政部法规办公室

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工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信访条例

(1995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5号发布 自2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行班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发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22号发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9]43号 1999年5月10日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9]25号 1999年10月31日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发[1999]23号 1999年11月8日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发[2000]23号 2000年8月24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国发[2000]30号 2000年10月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办函[2001]1号 2001年1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办发[2001]5号2001年1月1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中发[2001]8号 2001年4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1]38号 2001年5月14日

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1]33号 2001年10月18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2]17号 2002年8月22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56号 2002年10月11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2]24号 2002年11月1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国发[2003]5号 2003年2月27日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199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厅办发[1999]3号 1999年4月13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发政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民发[1999]52号 1999年9月20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民发[1999]123号 1999年12月23日

民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发政工作中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民发[2001]71号 2000年2月29日

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民发[2000]238号 2000年11月10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民发[2001]144号 2001年5月30日

4.民政有哪些法律法规

优抚安置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 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5、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6、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总后勤部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7、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13、9、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

10、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1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12、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1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

民间组织管理类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基金会管理办法

4、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5、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6、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7、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8、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9、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事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5、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6、民政部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8、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9、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

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10、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1、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1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基层政权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4、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行政区划类

1、地名管理条例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4、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5、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

6、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社会救助类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社会福利类

1、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2、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3、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4、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6、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7、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批准发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殡葬管理类

1、殡葬管理条例

2、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4、湖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救灾减灾类

1、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2、湖南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3、民政部关于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4、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5、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政部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政部代行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制定、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适用本规定。 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在本规定中统称为法规草案。

第三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立法制度,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坚持从实际出发,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体现人民意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四条 部政策法规司依照本规定组织、协调民政部立法工作,负责编制并督促实施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立法协调,审查法规草案并提请部务会议讨论审议,办理其他立法工作。

部其他司(局)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立法工作。 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 民政部根据民政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立法规划,通过制定年度立法计划逐步实施。

编制立法规划,应当依据全国人大、国务院立法工作安排和部工作部署,由政策法规司对各司(局)提出的立法建议汇总后研究拟定,提请部务会议审议。 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结合上一年度部立法计划完成情况,由政策法规司对司(局)提出的立法建议汇总后研究拟定,提请部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六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立、改、废并举。 立法项目需要提请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由政策法规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司(局)提出立法建议,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制定必要性、制定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报送时间和起草司(局)等内容。 第八条 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调整年度立法计划,相关司(局)应当提出书面建议,由政策法规司组织论证,经分管业务工作和法制工作的部领导审核后报部长批准实施。 第三章 起 草 第九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由计划明确分工的司(局)负责起草。

有两个以上司(局)的,排在首位的为主办司(局),其他为会办司(局)。 根据工作需要,法规草案也可以由政策法规司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一名司(局)负责同志为负责人,落实起草人员、起草任务、完成时间、保障措施等。 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政策法规司应当派员参加起草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 起草法规草案,可以邀请部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有关专家学者参加,也可以委托部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外立法实践经验,充分听取各级民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事项,同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经沟通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对现行相关法规进行清理。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法规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会议、网上征询、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进行。

拟确立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制度,应当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法规草案起草完成后,起草司(局)应当将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说明材料应当重点说明立法的必要性,草案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处理情况,国外立法实践等内容。

报送审查的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材料,应当由起草司(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司(局)共同起草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法规草案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三)是否与有关法规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妥善处理和协调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法规草案的意见;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报送审查的法规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司(局): (一)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司(局)未沟通协商的;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 对法规草案作出缓办或者退回处理的,政策法规司应当书面告知起草司(局),说明理由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政策法规司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就法规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书面征求意见; (二)就法规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 (三)就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召开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

6.法律宣讲具体内容怎么写

法律宣讲的主要内容

(一)《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二)《劳动合同法》、《物权法》、《仲裁法》等新修订、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三)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有关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五)有关保障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与广大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结合地区、单位实际需要学习的有关法律法规。

7.法制宣传手抄报资料内容

1、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

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每个部门法都包含很多法律法规条文。

如民商法里面就包含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文件。 2、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是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

这个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从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上考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一个。

人大专门委员会、政府部门和地方都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些机构既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在国家法律体系之下或以外建立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法律简介: 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

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为手段。法律需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随着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演变,最终它也将随着社会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一成不变的是: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

普法教育: “六五”普法规划已经公布。“六五”普法规划确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十项主要任务。

这十项任务的完成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在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执政的形势下,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至关重要。

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对于全民普法具有重要表率作用。因此,领导干部是这次普法的“重中之重”。

为使广大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己的法治意识和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减少工作中的法律失误,我们特邀请国家行政学院的专家、教授就依法行政和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讲解,供广大领导干部学习参考。

8.法律法规宣传资料一,何为国家安全

这个怎么可能帮你写,参考下资料,自力更生吧……

保卫处举办国家安全情况报告会

2001年3月是《国家安全法》颁布8周年宣传月,为了配合芜湖市国家安全局开展好这项活动,保卫处的以多种形式加强对《国家安全法》知识的宣传,并于3月23日邀请芜湖市国家安全局陶副局长在综合楼二楼会议室,进行了一次国家安全情况报告会.院国家安全领导小组成员,部分教职工、学生代表30余人听取了报告,报告会由保卫处副处长方华主持.院纪委书记郑勇超在报告会结束时讲了话,他强调了《国家安全法》的重要性,并要求全院师生员工深入学习《国家安全法》,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此次宣传月活动得到宣传部、工会、校报编辑部、摄影室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使宣传月活动达到了预期效果.(保卫处)

我校开展《国家安全法》宣传月活动

为纪念《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14周年,切实落实皖国指办〔2007〕1号文件的要求,深入贯彻《国家安全法》,进一步增强我校师生员工对国家安全的意识,认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巩固和发展人民防线建设,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我校保卫处、宣传部、学工部及校团委联合举办了形式多样的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十四周年宣传月活动.

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师生员工的国家安全意识,这次《国家安全法》的宣传教育活动,着重贴近我校的教学、科研、学习、生活,增强了宣传效果,开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许多学生表示,我校开展国家安全知识宣传是十分必要的,这样的宣传活动让我们了解到了很多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知识,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应当发扬优良的爱国主义传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责任,不断增强防范意识,积极支持、配合、协助专门机关共同做好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民政法律法规宣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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